一、《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分为两大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有十四条, 统称为君权大于神权,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有九条,概括起来就是君权依附于民权。
君权大于民权的十四条又可以分为七个方面:第一方面,用法律的形 式来保证清王朝的长久不衰,大清帝国权利由皇帝牢牢掌握,万时不更迭,一直 传下去,并且皇帝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任何人前来侵犯(第一、二条)[1]。第二方 面,帝王具有掌握军队的权力,统帅海陆军,有权利用兵,但是不准以侵略的形 式向国外出兵,保持军队纪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三方面,皇帝具有任免大臣 的权力,设置官位,设置奖惩措施,达到能够挑选对国家和军队听命的人(第五 条、第九条)。第四方面,皇帝可以发布政令,制定法律,废除法律(第三条、第 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第五方面,皇帝拥有外交权利,对外代表国家(第 七条)。第六方面,皇帝拥有司法权力。第七方面,“皇帝具有开支国库的权利, 皇家大事庆典,由皇帝做主,其余人不得干涉。
第二部分君权依附于民权,前六条规定臣民权利,后三条规定臣民义 务。在权利方面,臣民必须听令于文武百官,不得僭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 臣民具有出版、言论,集会、结社等事等权利。如果臣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可以进行逮捕,惩罚,并交由法官进行判决,以示警告。衙门是专门惩戒犯法臣 民的专用场所。臣民的财产不能无故被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臣民在享受各项 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兵役等等。
二、 《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 大多数学者都习惯用现代的宪法政治理论来评价历史上的《钦定宪法 大纲》,他们都以“君上大权”、“皇族内阁”等为证据,批判《大纲》为“假立宪”, 将其一概否定,但客观的评价一段史实应将其放入当时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历史的评价。
最为世人所熟知的而且为世人所批判的是前两条规定:皇帝是万民之 君,高高在上;皇帝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二十三条,其中君上大权十四条,在涉及到君 上大权的部分,其余十二条逐一列举了皇帝所应享有的种种特权,皇帝权利没有 那么简单:皇帝可以颁布法律,也必须有“议院”决定[3]。从另一方面来说,君此 时皇帝行使的立法权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有限制的;议院作为皇帝的辅助机 构,皇帝有召集、开闭、停展、解散议院的权利。如果议院与皇帝激烈冲突,那 么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皇帝“解散”议院。可以说清末新政中的《钦定宪法大纲》是 变与不变的历史选择,是时代任务给予的不同评价,两种评价都出自中国社会的 现实,并各自反映了现实中的一部分。但是,对现实的论证需要借助历史,;对 具体的论证需要借助一般;而为了说服多数人,则需要借助权威,为此为了阐明 变与不变,两者都作出了解释[4]。
梁启超曾经说过“中国两异性之大动力相互搏击,短兵相接,而新陈 嬗代之时代也”[5]。传统意所维系的民族心理防线,曾经是一道抵抗外族入侵的 长城,但在中国近代产生了新的社会力量之后,它由成为民族精神中陈旧的一面, 阻碍了民族发展。[6]清末新政中的部分措施,为粉碎者陈旧的一面做了最后的 努力,但仍然被其他人所迫害。但是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的进步,唤醒 了一部分人为了国家命运而拼搏,更是对封建制的沉重打击,为中国的民族觉醒 做了贡献。[7]在当时中国,就内在关系来说,封建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最大障碍, 而帝制又是这种制度最直接的体现者,从《钦定宪法大纲》中存在的缺陷可以看 出,皇权过强,仍然显示出了制定者的封建性和保守性。
三、结语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且不说宪法中的内容 是否真的完全落实,它作为我国宪政实践的起点,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上,仍占有 一席之地。即便没有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对于后世同样都是有价值的。并且《钦 定宪法大纲》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
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 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 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 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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