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在经贸合作和企业经营方面的往来日益频繁和深入, 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重视程度和开拓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涉美经营活动不断增 多。与此同时,中美两国企业在商标使用和保护方面所发生的纠纷也经常见诸报 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复杂,除却一些企业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 为之外,中美两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而我国企业对此并不十分了解, 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因素。
一、中美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由于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加之商标 活动和相关立法、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状况也有所不同,造成中美两国商标法 律制度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在对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中美 两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进行一下回顾和梳理。
1.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一些根据地在 有关商标的立法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制定 颁布了《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施行细则》,用来规范和处理华北解放区的 商标注册、权利纠纷等事务。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建设工 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50年7月28日,由政务院制定的新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施 行细则》在第一期《商标公报》上予以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得以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在 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需求不强也不多,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发挥 作用,此时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商标法的时机显然也不成熟。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项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商 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随着商标申请和使用活动的日益增多,以及商标权利纠 纷等问题的凸显,商标法制建设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快速的发展轨道和崭新的历史 时期。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则制定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 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商标评审规则》、《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 代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来与商标法配套实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提高全社会的商标观念和权利意识,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程序,以及解决纠纷、 保护商标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企业涉外经营业务的快速增 长,为应对和解决涉外商标活动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立法机 关和行政机构结合国际惯例并借鉴一些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先进之处,对我国 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效果显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阿帕 德·鲍格胥博士在评价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时说:“中国的商标法制已经基本完成 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经过3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有力地推动了 商标活动的繁荣和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从1983年的 19120件迅猛增长到了2013年的1881546件。我国企业也充分认识到了商标在企业 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努力,创造出了一批在国内外都有重大影响的 各类着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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