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分则无论条文数量还是罪名数量都应该说基本能够满 足我国现实社会的需要,转型的根本出路是重新解释刑法条文,在信息时代要适 用于网络空间。基本方法是在把握网络犯罪从“犯罪对象”到“犯罪工具”再到“犯 罪空间”3种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对罪状描述中的“关键词”作扩大解释。
当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时,对“关键词”含义的解释应从“技术性”向“规 范性”转变。当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时,通过有权解释对网络犯罪中“关键词”的含 义进行“增容”就变得非常必要。例如对“财产”一词的理解,如果局限于过去对刑 法条文中“财产”或者“财物”一词含义所作的解释,那么网络空间中的许多经济利 益将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刑法保护,而这又会反过来制约信息社会的发展。当网 络作为犯罪空间时,对网络犯罪中“关键词”的含义依然需要进行扩大解释,以“公 共场所”为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看网络空间都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
从解释的形式看,在信息时代对刑法分则中与网络犯罪相关“关键词” 的含义作扩大解释的路径有三种:出台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单行刑法。常态化 的解释路径是出台司法解释;
不得已而为之的解释路径是出台立法解释;
集中认 可的解释路径是制定单行刑法。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 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 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文性关键词的含义,充分增强我国刑法在信息时代 的生命力和适用的可能性。
(摘自《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第44-53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4年10期 作者: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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