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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开业讲话 时间:2020-01-07 07:51:51 点击:
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遏制全市卫生系统商业贿赂行为蔓延势头,根据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反腐倡廉六项重点工作,其中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单独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来。温家宝总理也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广大的医务工作者充分发扬救死扶伤、勇于奉献、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精神,特别是在防治非典和防控禽流感的工作中谱写了一曲曲奉献之歌,为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作出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商业贿赂问题也逐渐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有些不法药品、器械经销人员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成为不法药械商的代言人,对患者开大处方、开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等行为,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加重了群众看病经济负担。同时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市卫生局针对这种行为,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了旨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相关制度和约束机制,对群众找反映医药购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处理,使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得到不断的规范。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是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这项事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全市卫生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二)治理重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要及时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三、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

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五个阶段。(一)组织准备(4月底以前)。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具体工作方案。(二)动员教育(5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关文件精神。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自查自纠(6月-8月)。对照市卫生厅《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本级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主动上交款物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一是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二是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是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四是对问题较大、拒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线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整改提高(9月-10月)。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县)、区卫生局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检查总结(11月-12月)。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市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佳、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帮助补课和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增强教育效果,震慑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查办案件和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中必须同时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下大力气认真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通过自查自纠可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查办案件也可以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注意收集、分析、排查、掌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对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深入进行查处。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行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要坚持依法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五、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加强教育。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的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二)完善制度。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大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诊疗项目临床路径,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三)强化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对医疗机构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四)深化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行跟踪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按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范招标采购办法。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六、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整治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不能一蹴而就。要做好吃苦的准备,做好打硬仗的准备。把活动谋划得周全些,把困难估计的充分些,把工作做得扎实些。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实行治理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要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监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市卫生局成立以丁礼柱同同志任组长,姜广伟、刘经铎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由局主管副职或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组织协调职能。(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要具体,政策要明确,重点要突出,要求要严格,便于落实和监督检查。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掌握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并及时给予指导。(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不断加强对辖区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防止搞运动、搞形式主义、“人人过关”,避免走过场、工作虎头蛇尾。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县)、区卫生局及直属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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