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由于历史、体制、思维逻辑差异、网络自身等相关原因,导致网络舆情与司法 审判冲突不断。
为消减冲突,需构筑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建立健全 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 渠道、完善司法公开路径等方式,实现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平衡关系。
随着法治建设地逐步推进,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开始越来 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而网络为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 式实现提供了平台,并成为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实践,一 方面有监督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敦促善法良治的作用;但另一 方面,在舆情环境和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动的背景下,由于历史和体制、思维逻 辑差异和网络等相关方面的原因,现状并不乐观,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了网络舆情 与司法审判冲突性的一面,冲击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网络 舆情监督司法审判,该如何着力,如何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构建一种良性互 动和在彼此运作中的合理张力,使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 法审判对网络舆情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是一个需要认真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 (一)网络舆情之法治价值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其 权力行使者同样可能产生权力膨胀和腐败等后果。由于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促 进了网络舆情的形成,在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网络舆情之法治价 值不断彰显:第一,网络舆情监督正日益成为公众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 途径。公众通过网络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聊天室、博客、微博、微 信、维基平台以及社交性网站等平台,自由发布信息和表达观点,把自身影响的 小圈子扩大到整个社会。
基于网络媒体的技术优势及其传播特点,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均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促使司 法部门需要有效处理、应对网络舆情,并及时公开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这将使司法部门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 法的偏执与专横,进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第二,司法机关 可以通过网络舆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 整和改进相关工作。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隐匿性,可以使网民更自由地表达意见,网络舆情更 接近于“原生态”的公众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心态情 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后公众期待获得新的社会安全感的心理需求,暗含了对 司法正义期望的大众诉求,这种期待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第三,网络 舆情不仅是外部监督,也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 众对法院的信任,建构司法权威的保障力量。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 和结果,能获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裁 判文书的透彻说理,能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度和公信度。
(二)司法审判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 度。设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隔离空间,相对隔离各 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但是,司法机关 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表示它可以回避舆情监督。然舆情具有双面性,既有正当性 的一面——以朴素的正义观从应然角度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又具有片面性 和非理性的一面,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为此,只有实现有效的舆情监督,才能让社会正义所凭借的司法这一最后 屏障从“应然状态”步入“实然状态”。而要使舆情监督到位并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和监督方式,就必须实现司法公开,让民众获取对称的信息。如没有司法公开, 即民众看不到公正实现的过程,即便审判结果是公正的,那也不是监督下的公正。
没有监督的公正实现方式,必然是一种恣意的实现方式。而公权力的恣意,必然 引起民众的质疑。
(三)二者的关系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在价值追求上是契合的,二者统一于社会正义。司法 审判需要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网络舆情对其具有衡平协调的内在功能。然网络 舆情是一种权力监督形式,并不等同于权力本身,更不能代行审判之权力。且舆 情往往夹杂了多元因素,包括案件背后群体性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利益焦虑”、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所引起的“心理焦虑”、个人遭遇中包含的特殊因素 与社会普遍心理之间的暗合关系等,容易形成倾向性的案件解读,更易形成道德 审判和舆情危机。
为此,网络舆情需要司法审判的理性引领,尤其在舆情未能获悉或理解法 律精神或精义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者应严谨、专业、权威地释法和论证,以专业 素养和法律智慧,将现代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价值标准融入公众的思想行为和 价值判断中,通过司法审判塑造新的民意,在民意中提升法意,有效规范和引导 公众行为,积极引领舆情民意走向法治和理性的轨道。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形成冲突的成因分析 在司法领域,能够成为网络舆情监督焦点的案件,往往集中于以下几 类:一是司法领域发生的负面个案;二是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案件;三是涉 及官员身份的案件;四是法理与情理冲突案件;五是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件;六 是透过个案涉及政治、经济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问题的案件。这几类案件 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某种“主题元素”,这个“主题元素”吸引了公众、媒体、为政 者参与到个案的司法中来,成为他们不同程度地干预司法的合乎“目的正当”的理 由。而在各方参与的过程中,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导致了两者的冲突:
1.历史和体制原因。法官队伍整体的职业化尚有欠缺,独立审判和抗干扰 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情面前,很难避免对网络舆情的接触。尤其是 当某一个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强大的公意合流时,即使主审法官 可以不受网络舆情影响,权力部门也会从社会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司法审判提 出意见。为此,本轮的司法改革也以体制性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尚处于尝试阶段,在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协 调、省院统管与司法行政化、司法权责统一与职业能力、员额制改革与办案压力 等领域仍出现不少问题。2.思维逻辑差异的原因。网民与司法审判人员存在着思 维的差异:首先,舆情“重果思维”与法律“重因思维”的差异。
网络舆情倾向于关心司法审判的结果,在朴素正义感支配下对案件的结果 做出是非曲直、冤错善恶的实体性判断,进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公正与否。
而法律重视事件之因,强调正当程序原则,在严格程序控制下,通过对案件基本 事实的认定,逻辑地推导等,进而判断案件的结果,偏重追求法律真实和法律公 正。鉴于思维差异,一旦网民认定的“坏人”通过合法的程序赢得了官司便会引来 舆情的一片质疑。激愤的情绪往往会淹没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更有甚者,一些强烈的义愤 情绪还有可能将群体道德引向另一个极端——突破道德的底线,违背实质正义。
最终因思维差异导致司法审判陷入合法化危机。
其次,网络舆情对单向权利诉求的思维逻辑与法律多项权利(力)平衡的思 维逻辑冲突。受专业知识所限,网民对于司法案件的理解,往往习惯于简化其中 复杂的法律关系,甚至采用贴标签的方法对案件进行舆情监督。还常把同类司法 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行为纳入对案件的舆情评判之中。而法律只对案件本身 进行审理,在综合衡量犯罪动机和结果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且司法案件往 往很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平衡各种权利(力)之间的冲 突。但这种法律平衡并不易于网民的理解和接受。致使一些网民质疑司法审判结 果,甚至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3.网络相关的原因。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传播媒介的传播渠道不断扩张, 信源主体从传统的大众媒介扩张到大众的个体层面,新媒体的交互性打破了传播 格局中传者与受者的界限,任何个人都可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为此,在庞杂的信 息中既有还原事件始末的报道,也有对事件的评论分析,同时也夹杂着大量的夸 张和讹传信息成分。信息的片段化和表达言论的情绪化如果不经过理性的思辨, 很可能演化成舆情危机事件。
当信息不断汇集,直接指向事件主体,并在以事件牵扯的一个范围内向更 大更深的范围扩展,在更广大的民众中间掀起程度更深、强度更大的连锁社会反 应。在这一舆情态势不断扩大,波及范围更广的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局外人员加 入汇集。由于网络舆情的匿名性、自发性容易产生“沉默螺旋”的效应,进而导致 “群体极化”现象。后加入的人即使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事件,也会随着已经形成 的意见流去看待这一事件,最终舆情与事件刺激方形成强烈的对抗,随着对抗的 博弈,舆情必然会向纵深发展。
三、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要消减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形成两者之间的 平衡关系,构筑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1.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预警应对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监测系统。首先,利用现代化舆情监控技术,建设24小时动态采集涉诉涉法信息平台;建议借鉴商业分析监测软件研发出针对涉法 涉诉案件的“舆情民意监测软件”,用来观察“舆情民意数据”及网民观点、现实动 态等,进行梳理、分析、评判及走向预测。同时,借助社会上各类舆情研究所做 的研究报告,建立涉及司法审判舆情案例的数据库,将舆情发展演变的特征规律 进行总结,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对舆情作出监测分析,提早预警。
其次,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舆情的监测工作。考虑到技术条件成熟程度等原 因,可在市级以上法院宣传或研究部门中设立“舆情民意监测室”,作为专门负责 机构;(2)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应对机制。按照负面网络舆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 势态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一旦相关舆情突发成舆情热点,对敏感话题进行登记 和汇总,迅速评估确定舆情危机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对内,在第一 时间向决策层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初步处理措施。
同时印发给相关法院办案部门进行研讨,结合最初的分析判断建立二级分 析机制,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甄别真伪信息,找准法律依据和敏感点,写出二 级分析报告,供个案审判参考。对外,向社会公布直接向法院反映信息的渠道, 组织人员对事态发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定时向社会发布调查 情况和进展,有效澄清和批驳虚假信息和谣言,保障可靠、权威的信息在网上运 行并汇总,拓展良性信息的辐射空间,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
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媒体之间议程设置的联动效应,联合“意见领袖” 解疑释惑,有效牵引舆情关注的个案焦点和方向,纠正部分公众的认识偏差,化 解或减缓出现危机的组织压力,修补因舆情危机事件受损的司法机关的形象。同 时,在报道的传播过程中,尤其要做好反馈信息的搜集整理,以保证传播效果确 实有效。(3)重视舆情消退后的总结梳理。在网络舆情彻底消退回落后,进行总 结梳理,权衡得失,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救济作用。
2.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一些案件的背后代表特定社会阶层的 利益诉求,单凭司法手段难以解决或解决效果不佳。需要聚合各部门力量,完善 联动协作机制:(1)内部信息互通。尤其对那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 更应注重部门的衔接和合作,密切关注舆情进展,还要在关键时间节点制定出详 细预案,做到未雨绸缪。(2)纵横两向联动。横向上,要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 持,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及宣传部门等其他相关机关的联动。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优势,在综治委的牵头下,相关部门、社会 团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运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纵向上, 上下级法院要实现科技、信息、经验等的互享互通,从而在有效联动中产生“1+12” 的效果。(3)新旧载体并用。既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功能,也要 娴熟应用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将司法宣传与关键时刻的解 释引导有机融合,打造主流媒体,传递权威信息。
3.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 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能够使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审视实现司法 正义的过程,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一个平等的载体上得到 有效释放。使公众对个案直观的道德诉求与确定的司法程序相对接,消除当事人、 社会公众自身认知能力与法律意旨之间的偏差,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与此 同时,司法审判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倾听民意,这样,枯燥的程序才会充满人情 味,才会具有说服力。(1)完善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制度。首先,建立陪审员候 选人团体,最大限度地吸收民意。可借鉴河南省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制 度设计,由各基层法院通过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 基层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
为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县市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少于500人。
其次,设置监督程序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抱有先入之见 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员。再次,完善陪审制度的配套制度,包括对陪审员不当 履职的处罚制度以及陪审员的经济补偿制度等。最后,充分利用陪审制度,开启 网络互通“一对一,一对多”机制,即一陪审员对应一案件,各网友通过与陪审员 在网络上进行互动,将自己的观点传达至陪审员,陪审员将这些意见予以过滤和 整合,将真正合理的民意带入法庭,让司法人员适时感知民意并有效吸收,疏通 和拓宽网络舆情沟通渠道。
(2)推行“判后释疑”制度。“判后释疑”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和 延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释疑方式。司法机关在其官网上建立 一个“判后留言或谏言”通道。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网友对于判决结果有质 疑的,可以通过这一通道留言或谏言;对于那些判决结果和社会认同相差较大, 不能得到社会肯定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可主动通过这一通道释疑,回应社会的关 切。缩小网民与司法人员法律问题的差距,更好地理解事实与证据要求,减少网 民的非理性情绪,减轻网络舆情危机。通过这一通道,双方的意见都被充分重视, 实现了彼此被需要,共同推进了司法进步。(2)释疑人员。释疑人员既可以由原承办法官负责,也可专门选定某一位释疑法官,还可邀请律师、学者负责释疑。
4.完善司法公开路径。
随着司法公开发展到纵深阶段,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路径:(1)进一 步明确公开标准。对于那些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不够明确的,但现实中有必要公 开的事项,建议从立法层面逐步明确,或由最高院、高级法院统一规定;一些告 知内容,如诉讼指南,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模板,作为公开诉 讼指南的最低要求,并允许各下级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院的实际作一定的创新。
(2)构建司法信息集约化公开模式。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存在三种模式, 即集中、局部集中和分散,导致信息重复上传、平台维护成本高、公众无所适从 等问题。
有必要构建集约化公开模式:首先,应根据司法信息的类别区分公开模式。
占用空间大、传送速度受限的,如庭审直播等,应采用局部集中或分散公开模式, 其他的均采用全国集中公开模式,对于全国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再重复上传 至本院网站或局部集中公开平台,只需在本院网站添加相应的链接即可。最后, 随着大量司法信息上传至全国专项司法公开平台,在本院网站上公开的信息量锐 减,无需再建设和维护基层法院网站,省级高院拥有一个三级法院共享的平台即 可。
作者:孙鉴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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