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P2P网络集资形成呈现出全新性的发展 方向,各界人士在不同领域、不同视角下对P2P网络集资项目进行了系统性的研 究,全面丰富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及创新发展开辟 了全新途径。而在P2P网络集资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出现了无准入门槛以及无监 管机构的危机性发展局面,2014年上半年,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针对P2P网络集 资提出了多种规范性的处理意见,刑事司法机关也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对P2P集资 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在中宝投资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衢州市 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之后,多家P2P网络集资平台被警方立案侦查。文章 在研究的过程中,对我国P2P公司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同时也对其 法律规范进行了科学性的分析,旨在通过刑法规制环境的营造,规范P2P网络集 资行为,从而为我国金融行业的运行及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 P2P网络集资行为引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P2P平台存在跑路频发现象 我国的P2P行业,从其发展之日起就受到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我国 的P2P平台,由于其跑路、倒闭现象频发,使我国P2P平台的确立与国外纯线上 的经营模式以及借贷模式存在差异,在国内,平台的构建只是P2P借贷的一种宣 传形式,而且其借贷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这种借贷平台的设计缺乏系统性的监 督及管理,一些P2P网络集资存在着忽视企业经营风险、盲目追求企业利益等现 象,使很多P2P企业在运行中受到公安部门的调查。在这种环境下,应该积极引 入刑法规制内容,对P2P网络集资行为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为金融行业的创新及 发展提供稳定性的运营空间。
(二) 刑法介入是P2P网络集资中的法理基础 在市场经济运行及发展过程中,其市场经济注意力是将社会的经济准则作为基础,通过行为规范及调整进行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状态的调整。P2P网络 融资作为一种全新性的融资模式,其项目的运作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利益, 而在社会运行中,只有健康、稳定的经济利益才可以充分满足人民的利益,因此 异化的P2P网络融资行为就存在着非法集资的风险,这种环境会为市场经济的稳 定运行造成影响,更为严重的会互相损害他人利益的关系,只有通过刑法规制的 有效介入,才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P2P网络融资平台的稳定性发展。
二、 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若干研究 (一)合理取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直接融资的规制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民间借贷以及非法集资的界限确定相 对模糊,一些民间融资现象会受到司法部门的严格打击,很多企业借贷以及民间 的直接集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类型,在这种治理环境下,一些企业在 运行中会将直接性融资由非法吸收转移到擅自公开证券的行为之中,因此在刑法 规制介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为企业的直接融资营造良好空间,例如 一些中小型企业在运行中,可以通过这一环节进行贷款,将集资行为重新还原成 民间的权利机制。而在P2P网络融资平台设计中,由于P2P网络融资本身就是民 间借贷的互联网环境,很多P2P借贷人所指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更多情况 下将其认定为P2P借款人一方。当刑法对企业民间直接借贷产生限制时,会使P2P 发展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影响。
(二) P2P网络集资行为中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在P2P网络集资平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状态下,会向社会中不特定 的群体进行资金吸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条件,因此 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在P2P网络集资平台中,未经 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状况下,可以将借贷人的贷款需求设计成为相应的理财产品, 并将其出售给出资人;第二,实现资金的归集处理,然后再寻找借款对象;第三, 构建期限错配的资金管理方式,将长期性的资金标准拆成短期标准,从而为资金 的科学管理提供有效依据;第四,可以开展自融业务形式,将吸收的资金运用在 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中。通过这些融资方式的确立,可以使P2P网络集资平台改 变原有的发展方向,使该平台成为借款人以及出资人的资金中转站,同时也可以 通过这种集资行为,实现合规性、合法性网络集资平台的构建。在刑法规制确立 中,应该认清上述现状,从而实现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认定。(三) 构建刑法规制中P2P网络融资监管技术 在P2P金融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我国P2P网络融资仍然存在着 无监管、无牌照以及无门槛的发展现状。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于2015上半年,P2P 跑路平台的数量逐渐增加,很多平台也在发展中凭借创新性的发展理念得到转型。
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融资平台需要特许资格才可以进行金融项目的经营,但是 P2P中无牌照、无门槛现象使P2P在运行中险象环生,因此在现阶段刑法规制中, 应该尽快完善网络融资的监管机制,为P2P行业的发展指引方向,使其现有的融 资无序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在刑法规制监督管理措施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限定P2P 平台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明确投资人以及借贷人的对应借贷关系,其所接受 的资金应该由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P2P平台不能直接参与到借贷活动之中,如 果P2P平台在运行中,通过风险储存的方式进行了贷款信用风险的承担,也应该 遵循银行资金损失准备金以及资本相当的监督管理原则,保证资金风险的成本, 实现P2P平台风险的有力吸收,并为网络平台的构建及经营提供系统依据。⑤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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