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弱者 当前,各个国家在民商立法的过程中都会有意识地保护弱者。在互联网时 代,经济往来中的信息日渐多样化、专业化及复杂化,这就使得各类信息凸显出 越来越严重的不对称性。另一方面,信息多样化的产生方式、频繁的交换次数、 过快的传播速度,使得信息的优势者与劣势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在海量 的消费信息及难以辨析真实性的信息面前,信息弱势者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这就使得信息的优势者与劣势之间是不正常的主动与被动、支配与被支配关 系,从而导致信息弱势者很容易被信息优势者随意摆布,再加上弱势者难以对信 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证明,最终使得信息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进 一步损害。而民商法内的民法,就是对消费双方公正与平等进行保证与强调的法 律形式。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信息属于一种社会活动,具有较强的流动 性,理应在社会系统中实现与进行,并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尤其是在信息社会 背景下,消费信息具有更明显的社会性特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发现,只有确保 消费信息流动的健康与平等,才能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与优化配置。从民 法方面分析,只有有效保护信息弱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彰显出民商法的价值与 作用,因此要想实现公平与平等,在形式与实质上都应对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有 效的保护。
二、意思自主 意思自主指的是,在民事行为中方式人可以独立且意识自由地参与活动, 具有自主的行为权利。民主参与者可依据自身的意志较好地展现与表达自己的真 实意愿,可借助意愿变更、终止或设计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发现, 在消费过程中信息弱势者由于受到不及时、不全面、虚假信息的影响,往往难以表达自主意思,无法展现自我真实意愿,最终使得人身与财产受到损害。信息弱 势者在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还可能受到多样性主体及 广泛性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他们难以确定信息的使用者、接受者及提供 者。针对这种形式与实质上都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借助民商法中的安全 交易理论对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追究。
三、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义务,是指对无契约关系或有契约关系,但是难以实现契约中各 项权益的受害者进行保护,为受害者提获得理赔的机会,最终有效维护社会活动 中的公正与公平。交易安全义务就是借助这样的研究框架,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中 持续或开创危险源,并依据具体的危险源特征制定有效的保护消费活动中受害者 权益的条款,当他人出现相关的信息权被侵犯的状况时,应依据有关条款对受害 者进行保护、对侵害权益者进行惩处。而提供信息就可看成是危险源的持续或开 创,而消费信息还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及可伪性,假如不能怀疑其真伪性且不做 恰当处理的话,就极易引发一定的危险。这就需要民商法在条款中对信息的传播 者与提供者进行警告与说明,从传播途径与根源上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及 真实性,使得消费信息不管是在使用中还是接受中都能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以确 保交易活动的安全与公平,尽可能降低因过度关注信息而造成疲劳等情况的出现 几率。
总之,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以对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 行明确的判断,因此民商法应加大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借助一些条款约 束与规范信息传播者、制造者的行为,从而使得消费者所接触到的信息都具有真 实性、客观性及全面性特点,从而都能依据自身意愿自由消费并获得较为满意的 产品或服务,进而最终营造出更为健康的消费环境,最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快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