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于1994年以后,修改工作也都停顿下来了。我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未能及早出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各自治区自治条例属于综合性法规, 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别在规定自治权属于经济这一块的内容,都要涉及到国 务院有关部委放权让利的事,很难取得这些部委同意,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工作难 度极大。凡自治条例中规定的这些内容的条款,如果得不到有关部委认可,即使 定下来了也行不通。所以这方面的协调工作不容易做通,就自然构成了自治条例 不可能早日出台的最大难关。各自治区自治条例不同于各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自治条例。自治州和自治县(旗)自治条例上下两方面涉及到的权益问题,都属 于地方本身上下级之间的问题,这毕竟属于局部问题,影响面小,所以协调工作 很容易做通,从而使这两级的自治条例都能很快出台,不会遇到大的阻碍。然而, 自治区自治条例所规定的自治权的某些权益问题,就直接涉及到地方与国家,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权益互动问题,要请有关部委放权 让利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方面难以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做好协调工作,除了 直接涉及到权与利的事外,也涉及到立法方面的一个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 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中,把上级国家机关的帮 助是作为权利的内涵作出规定的,即上级国家机关有权帮助或不帮助民族自治地 方办些什么事,而不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做出规定,这在法律规定的内涵 上,特别是在执行该项法律的立足点上就大不一样。按前者的规定,是我有权帮 助你或者不帮助你,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我有责任一定要为你做些什么事。基于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种非职责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长期受指 令性计划经 济意识的影响,在认识上对依法适度放权让利问题一时扭不过弯来,所以造成了 在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难以协调和通融的不应有的局面,因此,不必要地 拖搁了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在规定自治区自治机关 自治权的具体内容方面,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主要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开 放、财政金融等方面,涉及到上级国家机关,而需要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协调, 以取得他们对自治条例有关具体规定的认可。其具体内容如下:1.自治区自治机 关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有权审批自治区内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2.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对涉及农牧民经济利益的地方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 自行发放出口许可证。上级国家机关在出口商品的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分配方面, 对自治区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外贸出口的需要提出申请配额 时,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分配和增加。3.自治区自治机关自主制定边境贸易管 理办法,自主管理自治区边境贸易,开展对蒙古国、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技 术合作、承包工程及劳务输出 。对边境贸易进口的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产品税、 增值税,对进口的生活资料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对经由自治区口岸的进出口物资,收取一定的物资过境费。4.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外汇自求平衡、自 担风险、审批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前提下,自主地安排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 建设项目,以及用于替代进口原材料的工具项目。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审批用于 出口还贷的专项出口商品。5.自治区自治机关增加对口岸的投入,加强口岸建设, 改善口岸基础设施。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将海关代征的工商税留给地方一定比例, 由地方自主安排使用,不计入收支包干基数。6.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给自治区的定 额补贴,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由于国家财政体制或者经济政策变动及自然灾害 等原因,造成自治区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者增支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在收 支项目、分成比例、上缴或者补助定额等方面作相应调整。7.自治区自治机关对 自治区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区的实际, 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8.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 际,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原则下,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对民贸地区、少数民族特 需商品和地方税种,在税收上给予照顾。9.自治区在信贷方面享受国家给予的照 顾,国家逐年增加对自治区信贷资金投放。自治区享受国家的长期贴息贷款和低 息贷款的优惠,享受国家对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企业利率的优惠。10. 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开发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发行债券和股票。自治区自治机关鼓励中外 金融机构到自治区开展业务,准许在自治区开放城市和口岸城市设立外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说的内容, 均属于1993年及其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草案)中表述的内容。其中 有些内容在当时条件下作出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惠或者照顾的规定,后来因 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国家经济政策变化,这些问题自然地 解决了,再用不着这么规定,或者用不着去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了。当然,还 有一部分内容,至今仍然属于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放权让利, 还是需要与上级国家机关协调解决的。因此,即使在今后,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 例仍然还要碰到这个老问题,我们期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老问题能够顺利得到解 决。第二,我国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要求,结合各个自治区的实际,在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形式, 在计划安排、财政税收、金融经贸、文化教育等方面,国家给民族自治地方更多 的自主权。可是,从80年代到90年代一直处于国家经济体制不断变动之中,总的 方面是由微观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宏观调控性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而在 1993年期间,正是国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计划、财政、外贸、 金融、投资体制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其改革的广度、深度、 力度、难度都是空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落实各自治区自治权利与新的经济运 行机制结合起来,还不好把握,还需要一段实践运行过程。为此,自1994 年以后,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只好暂停顿下来,这完全是客观经济形势 发展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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