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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论述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1-29 07:55:59 点击: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 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 家的根本标志。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 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 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1.自然法理论 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 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 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 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 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虽然洛克认为自然 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 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 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 作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 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 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 行政权。(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 制约,保持平衡。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 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 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 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 重要的促进作用。

3.心理强制说 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后受到某种刑罚处罚, 而且犯罪与刑罚必须相适应,使人们认为犯罪后所带来的愉快不可能大于犯罪后 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这一方面说明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 私的特点基点。

费尔巴哈首先把罪刑法定原则划为刑法原则。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必要, 同时也使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罪刑相应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不认为罪 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个独立原则,而认为它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就是来源于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 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 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刑法应以成文法为法源,即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什 么样的刑罚,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2)刑法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

(3)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刑期 的自由刑,审判官判案时只宣告罪名和刑种,至于罪犯刑期长短,则完全由行政 机关依其在改造过程中主观恶性大小决定。这样对罪犯刑期的长短完全由行政机关掌握,权力得不到监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无法发挥。

罪刑法定要求定罪量刑均依已有的成文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 罪处刑,因而类推制度,为其所不容。

三、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与取向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就是对 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适用刑罚权加以惩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其基本精神是严肃执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 积极扩张的机能。

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精神都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 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从上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及价值内涵来分析,刑事立法者在 刑事立法中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具有下列价值取向:
(1)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限制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罪 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法不禁止皆自由” 是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积极倡导的理念。

(2)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罪刑法定原则与刑 法谦抑精神是相互沟通与调剂的。刑法谦抑精神包含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 容性。社会生活中的犯罪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而不断 变化的,所以刑法不可能把全部的犯罪都囊括在现有的条条框框内,这就需要刑 法具有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从而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 (1)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 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 也是它的全部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 表述,是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2)第二,刑法第3条造成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协调的局面。“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这就表明立法者要求对于触犯刑法明 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一律得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而不得考虑到其他情况加以 例外。

即,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充分条件。而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 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即法律规定犯罪只 是处罚行为的必要条件。刑事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出现不衔接的地方,破坏了整 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3)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备内容 ——“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却不能从我国刑法典第3条中找到,所以立法者应重 视这个问题并加以解决,在刑法规范中使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完整而连 贯。

(4)第四,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表述罪刑法定原则,除了在价值取 向上存有问题,也违背了立法的简约性原则。刑法典毕竟不同于刑法教科书,讲 求规范的有限度性和简明性。

作者:庄培灿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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