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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轮”事件国际法问题解读】国际法事件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1-23 07:50:30 点击:

“新星轮”事件国际法问题解读

“新星轮”事件国际法问题解读 【信息概况】 2月13日,俄方击损“新星号”货轮,究其前因后果,事件尚未最终定 论。笔者罗列一些信息,供读者自辨。

船东方提供的信息:
“新星号”(NEW STAR)的名义船东为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吉瑞祥公司),系该公司以光租的方式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而来。吉瑞祥公司 改船名为新星号,并为方便而悬挂塞拉利昂旗。该船共有16名船员,其中,中国 船员10名,印度尼西亚船员6名。

2009年1月29日,“新星号”自泰国曼谷装载大米到达俄罗斯纳霍德卡 港。卸货过程中,俄方以货损为由停止卸货并索要33万美元赔偿金,后将货船扣 留在泊位上,直至2月11日重新安排卸货完毕后,俄方代理迟迟不予办理离港手 续。

经多方协商未果后,2月12日晚,“新星号”在没有办理清关手续的情 况下开航。2月13日,俄方派出边防巡逻船追击,在公海上追上后,用重机枪和 火炮射击该货船。据获救船员称,射击时间长达数小时,导致该轮船壳多处破损, 货船在返航途中沉没,8名船员失踪。

俄罗斯方面提供的信息:
俄新社经采访俄边防处后报道,“新星号”离岸时未能得到俄方批准, 且非法穿越俄罗斯边界,俄舰给出多次停船信号未果后进行了炮击。

另一家媒体俄罗斯《海参崴每日新闻》则批评报道俄舰向“新星号” 开火,并冷眼旁观船上人员死亡。俄舰追击拦截“新星号”货船,共进行了近500 次射击,造成至少一人死亡。由于船体受损严重,“新星号”货船在返航途中下沉, 8人失踪。俄罗斯边防军没有采取及时的解救措施。目前,俄军事检察机构正在 对俄舰开火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俄边防部门称救援行动受到了风暴天气的严重影响,解救其中一艘无 篷救生筏的努力未获成功。而俄方电视台视频显示,俄舰救助动作缓慢,救助不力。

根据已公开信息,我们可以初步确定以下基本事实:(1)“新星号”货轮 乃香港公司从中国浙江公司租赁经营,船员大部分来自中国,船舶为方便航行而 悬挂塞拉利昂国旗;(2)“新星号”货轮因收货方与货主间的纠纷被扣留在俄方港口 停泊日久(收货方要求扣押商船以抵偿损失,但是否有法院的扣留令尚未可知), 在未办理清关手续的情况下于12日自行离港驶向公海;(3)俄方边防军军舰接到报 告后于13日开始进行追击,后进行拦截并实施了炮击,炮击时间长达数小时,船 舶因炮击严重受损并最终在90海里处沉没;(4)船舶沉没过程中,俄方军舰施救不 力,可能还有现场录像为证,最终8人失踪。

本文的分析将基于上述确定的事实而展开,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船舶国籍 现行对船舶国籍问题具有确定效力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8年的《公海公 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两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不 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 船旗国的保护和监督,船旗国的法律以及所缔结的条约适用于该船。

《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 国有真正联系,即要求船舶所属的公司在法人资格、资本和行政控制、营业处所 方面以及船舶在所有权、船长船员国籍方面与登记国有真正联系而且还要求船舶 的硬件和船长船员的专业能力适合海上航行,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 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在和平时期,在海洋上航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定国家的国籍并悬挂该 国旗帜,才能受到船旗国法律保护,否则就是无国籍船,有海盗和国际公害嫌疑, 随时有被搜查和捕获的可能。《公海公约》第6条第2款和《海洋法公约》第92 条第2款同时也规定,船舶如果悬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且视方便而换用 旗帜,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船舶国籍和自然人国籍在许多方面类似,美国国际法学家杰塞普就认 为船舶的国籍与自然人的国籍可以适用某些相同的规则和要求。国家对本国国民 和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都应是国籍或属人管辖。

本事件中,“新星号”系中国香港公司自中国大陆公司处租赁经营,为方便而悬挂塞拉利昂旗,在法人资格、资本和行政控制、营业处所方面以及船舶 在所有权、船长船员国籍方面与塞拉利昂可能并无真正联系。因此,塞拉利昂方 面在此事件中表现漠然,而中国政府则反应强烈。

二、关于管辖权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享有航行自由权,只服从船旗国的法律。当船舶 进入外国的内水、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等海域时,则既受沿海 国的与各该海域的地位和制度相符合的管辖,也受船旗国的管辖,即受沿海国的 “属地”和船旗国的“属人”双重管辖。船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也应遵守船旗国 的法律。

沿海国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且认为其形迹可疑(如海盗、贩毒、 违章广播等)时,享有登临权、紧追权等。本事件中,俄方拦截并要求新星号返 航接受检查或司法审查的举动是有法律依据的。

与此同时,由于本事件造成中国籍公民的伤亡,从国籍问题角度看, 国际上通行保护管辖原则(或称安全原则),即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 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俄方炮击商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中国因此对此事件享有管辖权,我国外交部代 表国家向俄方提出调查要求是合理而适当的,我国司法机关亦可能在俄方提供调 查结果后选择刑事司法介入的方式。

三、关于扣留商船 从事件起因分析,“新星号”系因货损纠纷而被扣留多日,其后在纠纷 程序未结束的情况下自行离港。因为目前公开的信息有限,我们只能从海商法角 度进行概括性判断和分析。

首先,可以从运输方式上分析扣留行为的性质。国际贸易海运方式分 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的一次航程通常载有多个托运人的货物, 由于托运人与船东不为同一人,遇有货物质量问题,收货方无权要求扣押商船作 为抵偿。而租船运输的运输方式及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般由租船协议确定,具体 情况各异,在发生货损时存在两种法律后果:其一,大部分情形下,船东承揽运 输其他公司的货物,遇有货物问题,收货方不得扣押商船;其二,承租方租赁船 舶这一特定财产,并且用来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货物所有人和商船权利人就出现了暂时同一性。当出现货损等纠纷时,收货方可以选择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留 商船。具体到本案,在香港公司光船租赁新星号运送货物的情形下,重点应考察 香港公司与货主是否同一,以确定俄方申请扣留商船的合法性。

其次,应考察俄罗斯方面是否申请了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如果俄罗斯 海事法院做出了扣押船舶的保全措施,“新星号”就应该执行法院裁定,而不能在 扣留状态下擅自开船逃离,否则必然构成违反俄罗斯法律的行为,俄方自然有权 进行紧追。

四、关于紧追权 在国际法上,紧追权是指当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证明外国船舶违法该国 法律时,可对该船舶从该国管辖水域向公海进行追赶。由于这种追赶必须是紧随 其后和不间断进行的,故称紧追。因在公海上进行紧追是对公海航行自由的限制, 所以,国际法要求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如下规则:紧追只能从追赶着的领海和受其 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始,不得待被追赶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始;紧追必须有充分理 由;紧追至被追赶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 船舶行使,对被追赶船舶可以进行登临检查或拿捕;紧追无据或不当,对被追赶 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赶国予以赔偿。

以“孤独号”案为例: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 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 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孤 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当它被美国海岸警卫船“沃 尔科特号”发现时,船上装有大量的酒。它不顾“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即驶向 公海。“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最后设法使“孤独 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检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遭到了拒绝。当“孤独号”继 续行使时,“沃尔科特号”坚持紧追,由于其舰炮发生故障,于是用无线电求援。

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防线赶来参加紧追。

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因“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和接收检查,“狄克斯特号” 发出几次警告后,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击沉。船上人员仅有一人生还,他被救 起并被带到新奥尔良,在被拘留48小时后获释。“孤独号”被击沉,引起驻加拿大 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1]根据1924年1月23日英美缔结的《英美专 约》第4条的规定,由英美两国指定两名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两国 之间因“孤独号”事件而产生的争端。1933年6月30日,混合委员会做出仲裁报告。该报告指出,即使承认 美国政府在当时享有“紧追权”,承认根据《英美专约》第2条规定,“狄克斯特号” 在追赶时有权行使“紧追权”以及承认其适用武力的方式和范围是正确的,但故意 击沉被怀疑的船只也不能被该专约的任何规定证明是合法的。鉴于“孤独号”船虽 在加拿大注册,但实际上为美国公民控制和所有,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船舶及 船货的损失,美国无须支付赔偿。由此可见,在满足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沿海 国是有权行使紧追权的。

从上述已明确的信息可知,“新星号”在没有办理清关手续的情况下擅 自开航离港,违反了俄罗斯的相关法律,俄方当然享有紧追权,其派出边防巡逻 船予以追击拦截是适当的。

五、关于使用武力 俄方虽有紧追权,但其对“新星号”进行长时间、毁灭性炮击的行为值 得商榷,并需要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合法性判定。

紧追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对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这是与行使 紧追权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时常遇到的问题。《海洋法公约》凡涉及沿海国执法 权的条款都没有提及可以采用武力措施。然而《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不等于说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使用武力就是被禁止的。以“塞加号”案为例。“塞加 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登记的油轮。1997年10月,它停泊于几内亚 专属经济区的南界,等待着向船舶供油,被几内亚巡逻艇袭击并遭逮捕,船员和 船长被拘留。几内亚法院以违反其刑法、海商法和海关法为由,判决船长犯有禁 运、欺诈和逃税嘴,没收船舶和货物。圣文森特机格林纳丁斯声称,几内亚将其 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区违反了《海洋法公约》,它不仅没有按照《海洋法公约》 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要 求几内亚赔偿。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不违反《海洋法公 约》,它是遵照《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规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没有使用 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1998年2月,它们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1999年7 月,法庭做出判决,支持了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的请求。[2] 对于使用武力,法庭指出: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3条,依照国际 法的要求,应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使用武力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应确保 武力不超过合理的和必要的范围。在海洋法领域中和国际法其他领域一样,必须 考虑国际人道法。这些原则在国际海洋法的多年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遵循。在本案中,几内亚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并且伤害到船员的生命,之后登上了“塞加号”。

根据国际法,几内亚侵犯了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在逮捕 “塞加号”时违反了《海洋法公约》行使紧追权的规定,侵犯了圣文森特及格林纳 丁斯的权利,应赔偿它所遭受的损失。从该案中可以概括出使用“必要且合理的 武力”,在具备一系列的条件之下,是为国际法所允许的。[3] “新星轮”事件中,俄军使用武力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反国际法。据 报道,俄边防巡逻舰在公海上追上“新星号”后,用重机枪和火炮不断射击该轮。

据获救船员反映,其开火射击的时间长达数小时,将该轮打得遍体鳞伤,并导致 该轮船壳多处破损,海水涌进货舱。从报道中看出,俄边防军的行为,已经远超 出了“合理的和必要的”范围,使用火炮,开火时间长达数小时,并且直至将“新 星号”击沉。有报道还称,俄边防军将舰上几百发炮弹全部打光!因此,即使紧追 权包含了使用武力,但是使用武力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在本案中,俄军这 种不适当的、过分的使用武力,都是严重违反了国际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 任。

六、关于海上救助义务 俄舰在武力导致船舶即将沉没的过程中,应履行何种行为义务,实际 履行了何种义务,是未来调查及处理的重点。本事件中的俄方义务与海上救助义 务有关,并应超出此项义务。

《海洋法公约》第98条明确规定了救助义务: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 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a)救助 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 在“新星号”船舶即将沉没的过程中,无论“新星号”是否违反俄罗斯法 律,也无论俄舰的射击行为是否是船舶沉没的唯一原因,俄舰在船员生命处于危 险的状态下,都应积极承担对“新星号”船员的施救义务。另外,鉴于俄舰炮击行 为是导致“新星号”沉没、船员出现生命危险的重要或唯一原因,俄方的积极救助 义务更是不容推卸。令人遗憾的是,电视视频展示的是俄舰人员的另外一面,最 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作者:岳向阳 颜 苏 来源:中国检察官 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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