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划分不同保管期限,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需要妥善处理失去价值的档案,为了更好地发挥重要档案的作用,有利于对重要档案的重点保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判定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既要考虑一个机关,一个部门的现实作用,也应从国家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历史作用等全面地、慎重地决定档案的存毁。
二、既要坚持以保存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档案为重点,也要防止轻易地剔除上级、下级机关文件,影响全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适合各单位基本情况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四、档案馆工作人员要熟悉所保管档案的历史状况,定期对保管期满的案卷进行鉴定,并交由鉴定小组审查。
五、经过档案鉴定小组审查后,证实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送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盖章、注明销毁日期。
六、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去打纸浆或焚毁。严禁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更不准当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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