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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 曰本对华发动甲午战争

来源:开幕式 时间:2019-12-01 07:50:29 点击:

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

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 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当时战争法的形式也是非常古老的战争规则。

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了战争法的正式编纂。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成文的 国际战争法规主要有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64年《改 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 的圣彼得堡宣言》。《万国公法》中指出,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乃诸国情理 所应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所以,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除 了以上战争条约外,很多各国公认的惯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古老、悠久 的国际习惯法同样成为近代战争法的渊源。纵观近代战争法,是反对默武的,任 何国家除自卫之目的,不得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清朝《公法会通》就将无故 征伐邻邦列为犯公法之案。在中日开战之前,清政府仍然处于和平的幻想之中, 相信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清朝当政者的这种判断,是对国际局势和 国际法本质幼稚无知的表现。于国际法而言,仅有公理,而无实力的支撑,对违 反公理者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国际法是帝国主义各国之间利益协调与权衡之下达成的规则,日本敢 公然对中发动战争,正是英国政府远东政策向日本偏移,欧美列强企图以此为契 机进一步瓜分中国的必然结果。1894年7月25日,日本发动丰岛海战,突然袭击 中国军舰运兵船,不宣而战,中日甲午战争爆发。

一、高升号事件,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 1895年7月25日,日本和清朝两国军舰在丰岛海域遭遇,双方的海战拉开 了甲午中日战争的序幕。交战当中,有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英籍商船高升号,船 籍为英国印度支那汽船公司所有,属上海怡和洋行的财产,受雇于清国政府,船 内载有1200余名清兵,大炮12门和大量弹药,前往朝鲜牙山,是增援牙山的军队。

日本浪速号向高升号进行炮弹射击,高升号沉没,落海逃生的清兵遭到日舰水兵 的射击,高升号上的中国官兵,除245人遇救外,其余871名官兵全部殉难。

高升号发生之后,清总理衙门向各国发出照会,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 行径: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在牙山海而,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 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英国国内 也是一片哗然,政府照会日本公使,提出严重抗议。日本开始竭力掩饰,并出高 额抚恤金安慰受难春高升号船长得救恤金2000元,一等驾驶手(大幅)1500元、导航员800元。而且会见英国公使,报告调查的全部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和牛津大 学的国际法学者也先后在《泰晤士报》上发表文章,论证日本行为的正当性和合 法性。他们的主张是,日本向清国发出最后通碟的期限是7月25日,而清国向朝 鲜半岛继续增派军队是对日本通碟的挑战,高升号虽是悬挂英国国旗的商船,但 它由于被清廷征用,性质就从商用转化为敌国运兵船,击沉高升号符合战时国际 惯例。8月4日,英国政府设在长崎的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升号事件,认定 高升号事件为日本浪速号炮弹击沉。8月17日,上海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 升号事件损害赔偿责任案,最终判决日本政府不负责任,日本军舰的行为正当, 裁判同时对英国政府提出了批评劝告。英国主持的两次裁判,明显偏袒日本,并 未主持公道,裁判结果认定日本向清国发出战争通碟的有效性,以及击沉高升号 的正当性,确立了日本发动战争的合法性,日本也因此以1894年7月25日为中日 甲午战争的实际开战日。

而纵观当时的国际法,高升号事件是日本公然蔑视和违犯国际法的暴行。

首先,当时的中国和日本并未开战,高升号也不能断定为敌舰,这个前提就不存 在。其次,1864年的日内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中规定,伤病 的军人应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日本浪速舰不仅炮击无防卫 能力的抛锚的商船,还向落入水中求救的人射击,这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暴行。

第三,日本强调高升号是被征用向朝鲜派兵的,这对日本来说是一个威胁,看作 是敌对行动,并以此作为开战的理由。但实际上,无论朝鲜政府乞求中国派兵, 还是清政府作为宗主国派兵入朝,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既有《天津条约》作为依 据,也有《公法会通》的国际法依据。而日军派大军入侵朝鲜却是无理由的干涉 内政,制造对中国开战的借口。

二、宣战诏书,日本随意曲解国际法 8月1日,光绪帝发布诏书对日宣战。同日,明治亦下诏书对清朝宣战,甲 午战争正式开始。

光绪帝宣战谕召为:朝鲜为我大清藩属,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 共知楼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 立约,系属与国,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楼人渝盟寻衅,无理己极,势难 再以姑容。著李鸿章严伤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韩民 于涂炭 日本宣战诏书中这样写道:肤兹对清国宣战苟不违反国际公法,即宜各本权能,尽一切之手段,必期万无遗漏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 国,而清国每称朝鲜为属邦,干涉其内政。于其内乱,借口于拯救属邦,而出兵 于朝鲜。肤依明治十五年条约,出兵备变,更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将来治安, 欲以维持东洋全局之平和。

可见,中日两国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属邦的法律地位问题。清政府认为朝 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卷,第 4瓦)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纤其难,解其纷,期其安 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卷,第6页。)因此, 清政府认定的朝鲜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自主之国家,但又是向中国进贡的藩属国, 帮助解决朝鲜的纠纷和内乱,出兵保障朝鲜安全,是中国应尽的责任。日本则认 为朝鲜是独立自主之国家,清政府出兵朝鲜是干涉朝鲜内政,站在国际法和国际 关系的高度,来维护亚洲和平。日本一直以来就否定属邦之说,坚持朝鲜为独立 国,未有宗主国。1876年日本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明确写明:朝鲜国系自 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为了扩张的需要,它揪住这个问题不放,在国 际上大肆宣扬中国干涉朝鲜内政,违反国际法。

中朝关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万国公法》规定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

凡此辩论,千言万语,总归一致,乃诸国情理所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 合成公法,此外别无所谓公法也。宗主国和其属邦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也 可以通过两国间的惯例确定。中朝之间则是由惯例形成的宗主和蕃邦关系,但它 不同于国际法上附庸国。朝鲜就其内政,自执全权,而不依傍他国,其君主、官 长可以自行。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均可随意行其主权。淤即朝鲜的内政外 交均由朝鲜自主,是自立自主之国,但它仍接受中国保护,并向中国进贡,这是 二者长久以来形成的国际惯例,也成为两国关系的国际法源。对此朝鲜也一直承 认。因此,日本企图控制朝鲜,并以朝鲜独立的维护者自居,其侵略中国的野心 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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