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 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 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 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 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 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 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 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 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 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
②在定罪根据 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 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 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 现。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 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 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定刑处罚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不得予以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全面、系统的体现了罪刑法定这一 原则的内在价值和理念。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 的:一是具体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 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二是对具体犯罪的法 定刑规定。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法定刑,如果只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而没有对法定刑进行限制,则无限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处罚 过重和不公的现象,如果这样,和我们的立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目的向违背。
三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包括四个要件,即 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才可以追 究行为人的责任。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法律的始终。修订后的 刑法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 及的犯罪,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其中,确保 整部法律的完整和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 例如在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 民族歧视罪等。在经济犯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新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 益罪,增设了20个罪名;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新设的贪污贿赂罪章和渎职罪章中,修订后的刑法也增设了不少罪名。这些新增罪名, 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 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只有在司法实践中 真正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障社 会的繁荣和稳定。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要付诸实现,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在 实践中贯彻落实。因此,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务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结合我国的司 法实践,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 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量刑适度。每起案件都要于法有据、 公正裁判。严格以法定性和法定情节为依据,来对各种犯罪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或不够具体的犯罪,有权机关通过司法解释, 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 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司法解释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不能超越其所解释的法 律,因此,任何司法解释都应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违反法律的真实意图,更不 能去替代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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