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和现实要求,是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积 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进行了更深入的部署,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实践探 索,凸显努力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的趋势。
一、以新理念引领司法公正新常态 理念引领至关重要。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 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 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 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表明 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目的导向,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 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力求通过更深层次改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着重突出人 民主体地位,把司法公正的目标定位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公平正义”的更高标准上,释放出树立司法公正新理念的明确信号。
一是注重实现司法公正引领保障社会公正。司法是社会的免疫系统,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显著标志, 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内容,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司 法公正的引领和保障。
二是注重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从内容上来说包括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我们传统上习惯于“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了“正义不仅 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程序价值和意义,导致诉讼参与人在 行使诉权的过程中产生茫然、质疑、无奈甚至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决定》中把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起来,促进了司法过程和结果,司法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三是注重实现总体公正和个案公正相统一。总体公正固然重要,个案 公正更加关键。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 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不言而喻,即使百分之一的个案不公,对当事人的伤 害也是百分之百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不公正的个案留给 我们的教训值得深思和反思。
四是注重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相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统一程度源于主客观的评判标准,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的认知、认可和认同 感的心理反应程度,是一种主观评价,司法公正是司法本身的一种客观要求。一 般来说,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成正比例关系,但由于不同主体的法律认知程度、 价值取向和诉求指向的差异,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不同,使司法公正与司 法公信力难于竞合。《决定》着眼于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进一步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 到公平正义”。
二、以新举措保障司法公正新常态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体制、机制、制 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保证司法公正新常态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是树立司法权威。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树立司法权威关键 是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指出,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 正的事情。”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 排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干扰因素,回归司法职权的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公正 性和终局裁判性的权力属性,加强内外权力协调配合,达到支持司法,树立司法 权威,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是强化司法公开。“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已是不争 的事实,司法公开效果事关司法公正的效果。《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 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些规 定表明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机关新常态,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 情权,有力支持诉权的顺畅实现,引导公众对公正的价值取向形成科学的判断。
三是强调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司法公正最终是 为了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决定》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 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 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强调把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桥梁和纽带,从人民陪审员群众性、代表性、广泛性出 发,走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阴霾,拓宽人民参与司法渠道,解 决司法公正与人民陪审制度“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是明确司法功能。司法功能的发挥主要围绕“明辨是非、定分止争、 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展开,司法功能的发挥效果往往取决于司法职权配置体制 和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决定》在这方面浓墨重笔,为保证司法公 正提供了动力。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决定》首次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 前提;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分 别有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三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在深圳、沈阳设立了巡回法庭;四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决定》提出,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同时,《决定》提出完善 审级制度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的功能定位,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使案件 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五是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加强司法监督,落 实司法责任,转变司法作风,促进司法廉洁是《决定》中改革的应有之义。如完 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 律监督;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 益输送;建立终身禁止从业制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等等。这些规定表明党中央坚决反对司法腐败,“严”字当头,公正为本的决心。
三、以新思路推进司法公正新常态 一是坚持“三个导向”。《决定》关于保证司法公正的改革部署,坚持 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务实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充 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 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不断解决问 题中深化改革;坚持务实导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注 重改革的可行性。
二是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机结合。任何事物的存 在和发展都有其规律性的制约,司法也不例外,在推进司法公正新常态进程中, 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按照司法规律办事,同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 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机结合。我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目前 在从 “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理情的因素必然是司法公正 考量的要素,因此推进司法公正必须考虑公众朴素的公正评判心理,力求促进法 理情的融合,在实践中重视司法调解的作用,协调“调判”关系,做到刚性司法与 柔性司法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提高司法能力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机统一。推进司法公正 新常态,最终目的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司法能 力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前提,“打铁必先自身硬”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基本要 求。司法领域中的害群之马难逃冤假错案发生之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 使然无须多议,“心有余而力不足”也不可忽视。按照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方 向,加强司法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 质,通过健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和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等改革,提升司法人 权保障的水平。
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重在深刻领会党中央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 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贵在贯彻落实,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身 体力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作者:胡胜 来源:管理观察 2015年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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