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类型 虽然大学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 但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德国法学教育就已经比较侧重于职业 技能的培训,除了讲授课(Vor-lesung)之外,还开设有“练 习课(Uebungen)”和“研习班”(Seminar)课程,以提高学 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讲授课,即我们通常所 采用的大课教学方式,一般在阶梯教室进行,能容纳几百人 不等。这是大学教学最传统的形式,用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 基本原理为主,辅之背景知识和现实情况的介绍,目的在于 使学生对某门课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讲授者的学术声望、 个人风度及讲授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讲授课的成功与 否。担任讲授课的主要是大学教授,也有已取得教授资格但 未获教授位置的高校讲师和高级助教。教授在开课前,会开 列这门课的权威教科书书单。倘若这门课的权威教科书不是 此教授撰写,那么授课教授所写之书一般只列在参考书之后, 以使学生能以最好的教科书为主要阅读材料。德国民法教授 对于教科书非常重视,很多教授倾其一生精力打造一本权威 的民法教科书,并坚持两年修订一次,以及时补充更新有关 的文献和案例。频繁的修订虽然会令购书者不堪重负,但却 有效保证了教科书的新颖性,随时反映司法实践的现状。第 二类是练习课,类似于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法律诊所课程。
这是获得学分的主要课程形式,一般学生均将主要精力放在此课上。此课一般集中在民法、刑法、宪法与行政法以及相 对应的诉讼法上。教授在练习课中主要讲授案例,但并不讲 成案,而是在重点研究的基础上讲述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教学 案例。在讲案例中不是直接涉及到正确答案,而是对所有可 能涉及到的结论进行论证,通过论证一一推反可能得出的法 律后果,然后得出正确的结论。由于是解析案例,不是从理 论到理论,因而理论认定的结论,在具体案例的不同条件下 就不一定是正确的结论。这往往就是练习的目的之一,同时 进行原理性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也即“法律头脑的 训练”,而不是仅仅是对案例中的问题作回答,或者仅仅是 做知识的记忆。练习课由高级助教或教授助手主持,学生先 用在讲授课或研习小组中掌握的基本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 然后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总结。很多民法教授为了配 合练习课,也会编写练习课的教科书,供学生参考。德国一 些侧重法学教学的杂志,例如《法学教育》,也经常会刊载 一些著名教授撰写的案例分析范例,供学生模仿参考。第三 种课程是研习班课程,即专题讨论课,指的是以教师引导和 学生讨论为主,对某一主题下的若干专题进行深入研讨,培 养学术研究能力,养成学术规范。通常是教授开设一个课题 方向,如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或消费者合同问题研究等, 并列出十几个研究论文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地去查阅资料, 完成研究论文,这比读书报告更有针对性及学术性。上课时, 每次由一个学生主讲,在主讲前此学生发给每位学生一个内容提要及参考文献的目录,然后讲他的研究论文的精髓,学 生与教授均可提问,此报告学生应该回答提问,最终由教授 在学期结束时给予评分。有时选题多,学生也多,那么往往 采用集中报告的形式,即Blockseminar的形式,学生离开学 校,到某一固定住所里住上三天(例如青年旅馆),每天除了 吃饭睡觉就是进行上述专题报告,三天的集中学习使参与者 对于某一主题下的各个问题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所有学生 完成报告后,必须提交书面论文。该论文必须对某一问题进 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符合有关学术规范。教师要根据学生的 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进行综合评分。
三、德国大学法学教学管理的特点 1、课程设置丰富详细,例如对于民法一般会开设民法 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分论、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课 程,对于民法分论还区分基础班和提高班,例如婚姻法分为 婚姻法(一)和婚姻法(二)。每一种课程又配套了练习课和研 讨课,因此每个学期开设的课目可谓丰富多彩。每学期期末 时法学院会把下一学期所开课程全部发在法学院的网站上, 注明每一课程的名称、课时、主讲教师、学分、推荐使用教 材、上课教室与时间、需要提交作业的次数与时间、期末考 试方式与时间等,供学生决定是否选修该门课程。没有所谓 的必修课程,全是选修课。学生只要按规定选满每一大类的 课程中的最低学分即可。你如果有自信,第一个学期就可以 选那些一般到三年级才敢选的课程。当然,你也可以到三年级时才选修那些最基本的课程。学生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兴趣、 感觉和时间安排等因素选课。
2、学习自由。德国法科学生不需要写毕业论文或学位 论文,不用为论文写作特别是答辩能否通过而操心。论文是 考察和检测一个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潜质的,而法学院教育 属于法律职业教育,并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所以不需 要以论文的方式判断学生能否毕业,这与以学术研究为培养 目标的法学博士不同。在上课的时候,学生可以随时举手提 问,有急事时可以走人,不需要跟老师打招呼。听课听累了 可以到教室旁边的休息室休息。同时法学院和图书馆为学生 提供充分的学习资源,供其随时使用。例如法学院和图书馆 对所有学生开放,晚上一般开放到11点钟,周末和假期也有 值班。法学楼很多地方都摆放着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 真机等,学生通过校园卡或投币可以自由使用,可以在宿舍 或外地随时通过电脑发出打印指令而打印文件,也可以通过 网络提交作业。学生可以凭学生证免费使用学校的所有体育 设施甚至市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工具。
3、宽进严出,学生学习自主性强。德国法科学生虽然 不需要撰写论文,但是毕业时要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才能毕 业,进而获得实习机会。各州一般在州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 立州法律考试局。考试局的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 行政官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 行政官员、大学教授和高校教师等。国家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其中笔试又分当场闭卷考试和家庭论文两种方式。
前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完成,后者则可带回家去在规 定的时间内撰写。笔试的内容涉及民商法、劳动法、刑法、 国家法以及诉讼法。笔试及格后,考生才能申请参加口试。
口试当场进行,旨在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应变能力和口头 表达能力。在权重方面,笔试约占70%,口试约占30%。综合 分数及格以上的考生,即可获得州法律考试局颁发的第一次 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至此,第一阶段即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 就顺利结束了。从整个德国的情况来看,第一次国家考试的 通过率相当低,在报名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所有考生中, 有三分之一的人考试不及格。而且国家考试原则上只能重考 一次。
四、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的专业及课程 设计与德国大致相同,但其中某些环节却流于形式,如专业 实习安排,大多数的实习证明材料只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实 践意义,只为应付各种考核。我们认为,在下一步的民法教 学改革中,应当重视练习课的开设,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练 习,才能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重视民法教 学的实践性和职业特征,同时辅助以宽松的教学环境和严格 的考试制度,才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其从被动型学习 转为主动性学习。
2、目前我国的本科民法教学仍基本局限于课堂讲授,虽然部分学校引入了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分析实际案件的 能力有所帮助,但对于学生的民法研究能力、收集检索文献 能力、学术规范的养成、法律论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以及 学术兴趣培养等方面,仍无有效的教学手段。导致学生在撰 写毕业论文时缺乏必要的学术训练,难以完成符合要求的学 位论文。而研讨课教学方式的价值在于,参加研讨课的学生 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研究领域里的最新信息,而且老师与学生 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对话可以开阔思路,激发想象,为学生提 供了必要的学术成长环境,并加强了对学生基本知识和能力 的培养,这种形式在各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中非常普遍。同时, 研讨课构建了一种教与学互动的研究性教学实践模式,即教 师指出研究的方向,学生主动搜集资料并进行展示,进而引 发学生之间乃至师生之间的讨论,形成师生互动。因此,有 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民法教学方法上引入“研讨课”的 教学方式。
3、民法课程应当进一步细化。虽然教育主管机关为确 保法律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 都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但从总体看,理论性课 程太多,而操作性课程太少,且法学教材理论性强、内容枯 燥、千篇一律,不受学生欢迎。且在研究生阶段,部分法学 硕士本科阶段并非法学科班出身,对基本理论知识缺乏系统 学习,单靠院校加修学习是不能解决部分法学专业知识匮乏 的瓶颈的。因此在民法教学中,应当进一步细化民法的课程设置,对于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领域应当充分关注,例如婚姻 家庭法、侵权法、合同法和物权法,应当开设较多课程。同 时我国应当重视教科书的编写,提高教材的更新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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