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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现状与完善启示论文(共3篇)】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

来源:开幕式 时间:2019-11-25 07:52:36 点击:

大气污染防治法现状与完善启示论文(共3篇)

大气污染防治法现状与完善启示论文(共3篇) 第1篇:浅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 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 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 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 “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 《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 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 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 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 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 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 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 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 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 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 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 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 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 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 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 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 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 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 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 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 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 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 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 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 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 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 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 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 频率;
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 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 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 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 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 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 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 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 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 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 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 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 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 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 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 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 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结论:我国在 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 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 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 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 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

作者:崔倩倩 第2篇:“雾霾”天气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伴随着工业化与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所处的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 害,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大气污染到水污染,再到 噪音污染与光污染,污染种类越来越多,对人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因此,各国 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遏制环境污染的趋势。在这些污染中,与人类 联系最紧密的莫过于大气污染。在这个化学产品横流的世界,大气已受到了严重 的破坏,越来越多的城市被冠以“雾都”之名,“雾都”不再成为伦敦的专用名词。

一、“雾霾”及大气污染的概念 雾霾,是指大量的粉尘颗粒悬浮在空气中,使空气变得混浊,能见度 降低、空气质量恶化的灾害性天气现象。雾,指在接近地球表面、大气中悬浮的 由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水汽凝结物,是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当气温达到露点温 度时(接近露点),空气里的水蒸气凝结生成雾。霾,也称灰霾,是指原因不明 的因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霾的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 尘颗粒,气象学上称为气溶胶颗粒。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 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 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霾,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 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和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 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 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二、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和原因 (一)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2012年2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 全国实施。按照新标准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评价结果表明,地 级以上城市达标比例为40.9%,下降50.5个百分点;
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例为 23.9%,下降64.6个百分点。

地级以上城市中,4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2%;
43个城 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13.2%;
186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 57.2%。环保重点城市中,2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8%;
31个城市 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27.4%;
83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73.4%。

(二)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类。前者是指工 农业生产、生活活动中由设备装置、燃料燃烧设施和固定操作作业等向大气排放 的污染物;
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

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重工业比重较大,且以燃煤为主要能源, 所以固定污染源较多,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此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 提高,机动车的发展也逐渐变得迅速起来。私家车的大量使用与交通运输业的持 续发展,使得这些移动污染源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防治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蓬勃兴起导致了大量污染物 的排放,大气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使得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不再和谐。近年来,我 国中东部地区经常出现雾霾天气。大气的严重污染,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

在造成人们呼吸系统损害,引发呼吸道、肺部疾病的同时,还因能见度降低导致 了视觉障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因此,防治“雾霾”污染已变得迫在眉 睫。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一)完善围绕《环境保护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规定的制定,加强对环境污染现象的监督及 处罚力度。如今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几近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对于环境 的法律保护应落到实处。在行政执法方面,应严格审查违法行为,并实施执法责 任制与过错追究制;
在监督惩处方面,应鼓励举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 执法人员不作为的行为,明确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二)进行总体规划,切实落实大气环境的治理战略 在城市规划等城建过程中合理布局,重视环境保护。可以采取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控制大气污染的区域计划、产业规划及技术应用措施,将 造成大气污染的重工业逐渐发展成为新兴产业,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 境污染程度。(三)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鼓励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环境保护上,其重 要性也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它贯穿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整个过程。加快科学技术的 发展,鼓励企业、工厂采用新的工艺手段,进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科学 技术可以提供可靠的治理依据,使得国家可以从宏观上统领全局,做出更快更有 效的决策,进而取得较好的收效。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治理 对于大气污染,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进行改革,不能单单依 靠政府的力量,也不能仅仅依赖人们的认知与责任。大气污染的防治,需要政府 积极有效地制定并推行相关政策,需要人们从对大气污染的关注转化为对相关政 策的支持和执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并治理大气污染,在政府的大力 引导下,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重视。

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作出了规定。随后,1987年9月,我 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的法律。

1995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针对燃煤实行了酸雨控制 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制度。2000年4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次 修改,加强了机动车污染防治。

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大气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 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1)一般措施。第一,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削减。具体措施包 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对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进行大规模推广;
第 46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采取有效的防燃、防尘措施;
第52条,统筹规划城市燃煤供热地区;
第60条,对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减少开采。

第二,对普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管制。《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 类:一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为城镇规划中 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为特 定工业区。对上述区域执行相应的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为较为重要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具体规定了33种大气污 染物的排放限值。

(2)特别措施。第一,严格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将依法通过行政手段对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指标进 行控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收费。

第二,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依据我国国情,我国 在短时间内基本不会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 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控制。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发布了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区 域必须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2.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32、33、34条,对在用车燃油质量、监督检 查、使用和维修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3.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在防治废气污染方面,在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和减少废气的排放上对 工业生产作出要求;
在防治粉尘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56条作出 了关于除尘措施及净化处理的规定;
在防治恶臭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 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的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法律效果并没有完全达到 预期效果,其原因可能是:
1.立法目的存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这使得该法无法满足我国空气质量保护的需求。若将经济发展与 环境保护的诉求并列,那么二者发生矛盾时,一旦注重“先污染、先治理”之路, 就会造成环境的不可逆转。

2.制度设置存在缺陷,保障措施缺少实际操作性。该法只从宏观方面 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实施程序上,造成了制度的摆设性与 空洞性。

3.对燃料商的制约不足。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若为劣质燃料,将会影 响降低空气污染的目标进程,这是除尾气排放装置以外仍需关注的问题。

4.执行力度不足,处罚强度过低。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 位,罚款的“起步价”为一万,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比较来看,很多国家是采取 “按日计罚”,时间越长,数额越大。这一做法值得在修法时借鉴,对于违法者的 严惩,将会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最好的推进。

5.没有规定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偿条款,此条款对于明确企业社会责 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1.调整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空气质量作为立 法的根本目的写入法律。

2.重新划定总量控制区域。政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跟据地理区 域的特征而不是行政区域对空气污染物质总量控制区域进行划分。同时,我国可 以参照美国清洁空气法,由国家专门单位对个别大型排污企业进行管理

3.应增加燃料生产企业的责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清洁空气法中的 “功效全面一致”制度,增加燃料生产商的责任。

4.提高经济制裁的处罚力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违法排污 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罚款最高限额规定,根据违法排污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不同的经济惩罚。

5.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偿,应给予相应的规定,从而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冯敬炜 第3篇: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 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 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 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 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 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 (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 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 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 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 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 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 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 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 (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 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 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 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
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 指令》(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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