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属性的研究意义 人格权的发展历程其实是与我国宪法的发展脚步亦步亦趋的,其中人 格权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其实宪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与 指导思想是人格权之船在远洋航行中的灯塔。人格权的不断补充与完善同时也促 进了宪法的发展,使得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具体人格权也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目 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学界对于人格权系统研究的热情是空前的,笔者想 借此对人格权的宪法属性等问题进行探究,使得宪法人格权更具有宏观价值调控 作用。
二、人格权的范畴 我们所直观感知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 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但是止步于此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仅要直观感 知,更有必要从深层次的法理方面去探究,毕竟人格权是一个庞杂又动态的有机 系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利益衍生现象,所以我们不能 桎梏于一些固有内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化解现实疑难问题。
人格权的固有利益是人格权的必然要素,具有自然的人格属性,是不 得被任意剥夺和限制的,它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人格权又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 精神性人格权,不管是哪一种都体现了人格权的非财产本质。
每个主体的人格 利益都理应得到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其范围的界定 就开始变得异常活跃与丰富。随着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维权意识的概 念渐渐丰满与立体,很多五花八门的各项“人格权”都像雨后春笋般涌现,比如“接 吻权”、“通风权”、“采光权”等新型权利都穿上人格权的外衣出现在我们的日常 生活与司法实践中。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后给人们造成的往往是非物质上的损失, 所以似乎理所应当的,弥补这些空白的重任就落在了人格权的肩上,人格权的范 畴到底该如何界定,既能有效全面的保护人民的个人利益,又不至于让人格权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混乱和滥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格权的独立成篇是人格 权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格权系统的体系化也是顺应人文关怀的潮流。
三、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 对人格权的保护几乎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要求,人格权的核心内 容是人格尊严和自由,以此为核心的原理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规范,也是宪法的 最高价值。宪法中把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 的肆意侵害,其彰显的是人格权的宪政价值。在我们目前正在筹备的民法典编纂 中,人格权的宪法性质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和支持,成为主流学说。从我们 人类社会的近代人权运动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格权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公法 属性,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无一不用宪法的形式 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等。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人 格权内涵与近现代宪法中的人格权已经慢慢发展,有了质的飞跃,但是我们应该 知道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赋予,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以及独立成篇根本无从 谈起。
人格权如果仅仅停留在宪法的高架上,迟迟不“深入民间”看看,那么 这一与每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将永远失去生命力和发展力。随着人们的 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多变,人格权早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的 日常生活中,更主要的表现为一项民事权利,很自然的,人格权也具有了私法属 性。很多学者曾经担心过,如果把人格权定义为一项私权,是否会降低人格权的 法律价值,有损人格权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笔者以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试想, 一项再重要的权利,如果只是被束之高阁,那么其内涵也会被架空,这才是真正 的毁灭行为。
人格权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两种属性,二者缺一不可,因为在现实的 社会生活中,人格权既有可能收到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也可能收到其他平等民事 主体的侵害,所以一种属性远远不足以保护人格权的全部内涵。比如公民的人身 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既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逮捕,又不受其他民事 主体的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中主要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来保护人格权的,这样能更全面更接地气的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四、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性 首先,人格权的内涵非常丰富,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具有新的生命力。虽然我国目前的成文法已经用列举的方式规范了许多具体的 人格权,但是难免还是会有漏洞,对公民的人格权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人格权 难以为各民事主体真实享有。
再次,由于我国疆土辽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侵害人格权的现象实在 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再加上目前我国司法队伍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官职业素 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仅仅让法官依据宪法的概括性条款在处理侵害人格 权的案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将会存在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维护法 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最后,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其人格权受到的侵害更多的是来自于市民 生活中,而不是政治活动中,我们必须用民法典来切实保护每个民事主体的自由 不被任意剥夺,隐私不受窥探和传播,名誉和荣誉不受侵害,肖像不受任何丑话 侮辱以及非法的商业性使用。只有民法典对人格权整个体系进行独立的规范,进 行系统的第二次赋权,每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作者:田元元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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