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那种法权关系无疑是不公正的,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些犹如散沙一样的各种各样的个人,他 们作为被统治者,在这种不平等的政治与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工具和手段,从属于 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遭受他们的压迫和奴役,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尊严和人格, 其生命、财产和自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这种不公正的法权关系,前述的那 些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破除,更没有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逻辑,虽然关系双 方的主宾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其关系的非正义性依然如旧。如是观之,宪政的政 治逻辑分明具有了实质的正义性。它所建立的新型的宪政法权关系,不是单纯变 换主宾双方的位置,而是破除了这种不公正的政治关系本身,建立起新的关系。
在此,统治者无论是君主、皇帝,还是人民、先锋队等,都不再享有绝对的威权 地位,或者说,这种关系根本上就不是“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法权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是被授权的“统治者”,另一方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 者的关系并不是后者从属于前者,而是相反,前者组成的只是“有限政府”,其职责是为了更有效、更现实地服务于每个公民的合法需要。
宪政的政治逻辑便是 这样一种立足于个人权利的逻辑,个人既不是幻想中的远离法权关系的自我,也 不是企图通过政治斗争而成为统治者的自我,而是一些在社会的平等、共识的政 治法权关系中不断丰富自己的私我。这里所说的私我,具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 享有被法律所保障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私我并不意味着对政治漠不关心,远离社 会政治法律生活,而相反,个人正是以他的私人性身份参与社会,介入宪政,可 以说,没有这种私人性,宪政的法权关系也就失去了基础。为什么私人在宪政中 具有如此突出的地位呢?因为,宪政从一开始就把防范放在了优于伸张的地位, 宪政正义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与其说是旨在伸张个人的各项权利,不如说是旨在 防犯个人的各项权利被“统治者”所侵害。从这个角度看,也许宪政的政治逻辑比 之各种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哲学要消极,但这恰恰是宪政正义的实质所在。因为 历史的经验表明,那些所谓的高调理论,它们看上去似乎非常积极,富有理想, 把个人的各项权利充分放大,甚至提高到吓人的高度,并不惜为之浴血奋斗,但 实际的结果却适得其返,往往又退回到旧有的政治逻辑之中,变成了新的专制。
宪政所确立的个人原则,是一种看上去较为保守的弱势原则,它并不着力于追求 自我的权利,而仅是把重心放在如何限制专断的政府权力使其不损害个人的私人 权利方面。因此,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私人权利和私人空间,便成为宪政的第一 要务。
专制的统治者其权力的非正义性自不待说,即便是宪政法权关系中的政 府权力,也隐藏着巨大的危害,谁都知道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 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说权力在协调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但它所具有的危害却是不能低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公正之源首先来自政 治权力,特别是非法的政 治权力。鉴于权力这种利器的可怕性,宪政才把所要 解决的头等大事放在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上,在它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如何去 伸张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合法的限制, 个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私人的生活空间才不会被政治权力所压瘪和催 毁。因为统治者总是本能地想逾越他的政治界线,非法使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而 且政治权力掌握着国家机器,无疑会更加助长掌权者的非份之念,谁一旦大权大 握就可能甚至必然地会非法使用各种政治权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政治权力 一般总是为政府所拥有,限制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统治者的 权力。权力只能用权力来限制,因为仅仅抽象地高喊限制政治权力,反对权力专 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法律和程序上予以解决,所谓宪政,并不单 纯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是一种实体化的法治制度。萨托利写道:“无论过去和现 在,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动 态地看待自由的法律概念以求解决政治自由问题的宪政。这就说明了我们撇开自由主义――我坚持认为是自由主义而不是民主主义――就无法谈论政治自由的 原因。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自由主义性质的自由,而 不是古代民主政体下那种变化不定、令人生疑的自由。”自由主义的宪政是“驯化 权力”的有效方式,它通过三权分立、民主选举、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 有效的手段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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