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语言学的体系 法律语言学的体系包括法律语言学的逻辑体系和目标体系。法律语言 学的逻辑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内部的结构系统及自身价值规律;
法律语言学的目标 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学逻辑体系所应有的价值追求,涉及到法学、社会学、逻辑学、 哲学等多种学科。
三、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1.语言学基础知识。语言是一套符号系统。作为一套符号系统,语言 包含着三个构成要素,即语音、词汇、语法。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词汇是语 言的建筑材料,语法是语言的语言的组织规则。法律语言的研究必须紧紧围绕这 三个要素进行系统研究。民族共同语是一个民族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语言。
当一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时候,就会在其内部形成民族共同语。
民族共同语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语言,在语音、词汇和语法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 化要求。法律语言没有自己独立的词汇系统,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语法规则,它使 用的是民族共同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规则,所不同的仅仅是在民族共同语的词汇 系统和语法规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改变,并且选用独特表达,从而形成了 一套专业化的词语体系和独具的法律专业的风格特色。法律语言不能脱离民族共 同语,而是要将那些法律专业的词汇融入民族共同语的其他成员中一起使用。
2.社会语言学中的语言变体学说。语言变体是具有共同社会分布的一 组语言项目。因不同的社会阶层、职业和年龄而产生的语言变体,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有条不紊地发挥着各自的功能。法律语言是一种行业语,法律工作者在具 体运用法律语言时,又形成了法律运用中的种种语言变体。研究法律语言必须以 语言变体学说为理论基础。
在法律语言的运用中,法律工作者在特定的语言环境里,会有不同的 语言表达。根据法律工作者在不同工作岗位上显示出来的语言特征来划分,可以 将法律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
根据法律工作对法律工作者语言运用的要求来划分,可将立法语言、 司法书面语及司法口语的运用划分为程式化的法律公务用语和应变性的法律公 务用语,而应变性的法律公务用语的运用最能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语言交际 能力和文化素养。
3.我国现代法律语言的主要变异形式。(1)语音变异。语音变异在 我国法律语言中只有一例,即“告诉”一词由民族共同语的一般词汇转化为法律专 业术语之后,“诉”字的读音由轻声改为去声,从而使“告诉”一词由“告知”转变为 “控告、诉讼”之意。(2)词汇变异。法律语言的词汇系统具有一整套自成体系 而且数目可观的法律专业术语。(3)语义变异。语义变异赋予民族共同语原有 的语言符号以新的特定的法律含义,从而使之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如“过 错”等语言符号就是借助语义变异进入法律语言的词语系统。(4)词性变异。词 性变异改变民族共同语中原有语言符号的性质,来表达一种特定的法律含义。如 “明知”这一词语在民族共同语中是一个动词,但是进入法律语言系统之后,转变 成了一个名词性的法律专业术语,表示行为主体在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一种特定的 主观心理态度。(5)语法变异。法律语言的语法变异包括词法结构的变异和句 法结构的变异。
词法变异是指法律语言中有部分专业词汇在构词方式上形成的变异。
例如“暴力死亡”是指因受到暴力而非正常死亡;
“辨认照像”指为识别和鉴定罪犯、 尸体、物证提供形象资料的一种拍摄方法。这类专业术语的构词方式无法用民族 共同语原有的主谓、动宾、偏正、联合、补充等构词方式进行概括,已经超出了 民族共同语构词方式的常规用法。
句法结构的变异主要是因程式化句法结构的选用而形成的特殊表达 手段系统。其中包括非常规的不便于用其他常规句法结构替代的句法结构形式。
例如《经济合同法》第40条:“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 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其中“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一句,它的确切说法应该是“货物错运至到货地点或错 运给接货人”,但如果采用这种常规的句法结构形式,就显得啰嗦,有失立法语 言应有的简明性与庄严性。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崭新的学科,近年来发展很快,受到了来自法律 界和语言学界专家们的关注,必然有更好的发展。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对我们法律的完善和制定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我国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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