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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 治理结构和治理章程

来源:就职 时间:2019-10-08 08:03:57 点击:

论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

论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 摘 要: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重要依据。

在推进章程的实施中,如何创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成为一 个衡量章程实施成效的重要指针。为此,要重视组织、制度、 师生三方面要素,坚持以师生为本、以提高内涵为本、以和 谐统一为本的理念,抓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施教授治学、 推进专业化管理、推行扁平化管理、落实师生权益保护机制 等几个关键环节,构建一个机构合理、制度完备、事权清晰、 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与和谐统一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 大学章程是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是明晰高校 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颁布《高 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明确大学 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 准则,制定大学章程工作在高校全面铺开。目前,章程制定 已基本完成,章程实施成为高校的重要事务。2014年7月8日,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 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 〔2014〕2号)提出,“坚持权责统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结构”,明确提出“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 的制度体系”等措施,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指明了方向。

有关各大学章程的内容,可参考各高校公布的章程,此处未 做探讨。笔者认为,在推进章程实施进程中,其重中之重就是创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1 章程实施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虽有大学章程,也有相关权责厘定 与制度,但内部治理结构规定多简单粗略,在具体实施中, 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的职能冲突。高校本质上是一 个学术组织,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圣地。然而,中国高 校的治理结构多仿照政府系统,即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科层 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与行政级别,高度重视行政权力。行 政组织与学术组织的职能常不易厘清,行政组织常常决定学 术组织的事务,决而不议;
学术组织犹如花瓶成为摆设,议 而不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逐渐完成“合体”,行政职能 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使诸多教授趋之若鹭。不少高校尤其是地 方院校,行政级别高的教授,在课题申报、评奖评优等方面 具有先天的优势。学术组织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一定程度 上成为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的集合体。发展至 今,高校已非纯粹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对内有学术发展与行 政实施的诸多职责,对外有服务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功能, 厘清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关系,推行“去行政化”,成为了高 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重要诉求。

二是学校层面与院系层面的事务冲突。高校是各院系的 组成体,合理划分事权,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有序运转的重 要保证。由于高校长期采取集权管理模式,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教师职称推荐、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大小事务决策 权过度集权,学校包揽事务过多,校领导难以集中精力于学 校发展的战略考量,难以抽身于高校教育与管理的调查研究, 整天忙于具体琐碎的行政管理事务。院系基层组织缺乏充分 自主权,被动应付学校各种会议、报表与考核,失去了人才 培养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如何改变治理模式,合理 划分事权,厘清院系权责清单,成为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 新的重要思考。

三是行政制约与师生自我管理的冲突。高校办学应以教 师为中心,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培养符合国家和地方需求的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创新性人才。然而,高校过多突出行政权 力,形成“官学一体”,师生自我管理难以实现。教师成为 知识灌输者和行政意志执行者,在学生选拔、课程设置及考 试考核环节等方面缺乏自主权,很大程度成为付诸体力的 “教书匠”。青年学子,更是较少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在高 校运行体系中处于被动地位。如何突出师生的自我管理,保 障师生的权益,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成为了高校内部治 理结构创新的重要愿景。

2 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要素 当前,为推进依法治校与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遵照 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高校已基本完成了章程的制定,正在 全面推进章程的实施。在章程实施中,全面创新高校内部治 理结构,应着重考量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 基础。《办法》明确规定:“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 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这些组 织机构大致可分为决策治理机构、行政执行机构、学术事务 机构与后勤保障服务机构四类。高校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应充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特 点,依据章程,科学完善组织机构,如明确学校实行校院两 级运行体系还是校院系三级运行体系,中层机构是否设置大 部制等,以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二是各项制度的完备。制度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 保障。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必须以制度为纲,合理配置政治权 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等四种主要权力,确保 组织机构与权力运行的和谐统一。校党委的权力是政治权力, 决定高校的大政方针,是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接班人的重要保障。校长及其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 代表行政权力,是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的负责主体。拥有学术 优势的教授组织的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术权力,具有对职称评 审、科研项目评审与推荐、科研规划等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 与影响力。师生代表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等相关组织代表监督权力,以监督学校各项制度是否正常运 行,这些权力均通过制度予以规范,通过大学章程的实施予 以落实。

三是师生主体地位的体现。高校师生是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主体。师生是学校教学、科研的主力军,在治理结构中 应充分发挥参与决策与管理的作用。蔡元培曾在北大强调高 校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突出学术自由、思想独立的大学精 神,强调了高校师生的主体地位。大学的本质不是“官场”, 大学的管理服务人员有“处长”“科长”等称谓,但并非真 正意义的行政“领导干部”。在章程实施中,要使师生从治 理体系的“边缘化”走向“中心化”,从参与治理的“形式 化”走向“实质化”。为此,应高度重视师生的合法权益, 健全师生的权责与保护机制;
激励教师投身于教学与研究之 中,激励学生投身于学习与创新之中,在全校师生中形成“学 术至上”和“以德为先”的求真至善氛围。

3 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理念 章程实施以创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得以体现,应尊重章 程“宪章”地位的基础,贯彻坚持群众路线、提升内涵、学 术与行政协同统一等诸多理念。

一是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以制度认同为本。创新高校内 部治理结构,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理念。章程制定后,高 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系列制度的出台,应坚持群众路线,充 分调研,广泛论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落实高校治 理的“民本”思维,充分发扬民主精神,达到师生对治理结 构与制度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使章程实施具有坚实的群众基 础,使制度具有最大的群众共识。

二是必须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内涵为本。高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使命, 但其核心是人才培养。目前国家关于教育领域的全面深化综 合改革,其宗旨是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内涵为本,全面提 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治理效率。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应坚持 一切有利于完善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学校科技创新与社 会服务能力、提高教学与管理效率等内涵为准则。

三是坚持学术与行政协调,以和谐统一为本。学术自由 是大学的终极追求,也是大学的灵魂。学术自由的本质是确 保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上的发言权与主导权。学术权力是以 专家学者为核心,通过学术组织发挥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

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科学厘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 分界,打造高效精干的行政管理队伍,积极培育一流的学术 专门人才,保障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各行其是,使行政组织 与学术组织相得益彰,从而达到行政与学术事务的和谐统一。

4 章程实施中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的重点 要创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和谐统一的运行机制, 通过章程实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组织运行,理顺各 种权力关系,充分尊重与发挥章程“大学宪章”地位,应把 握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强化建章立制,健全机构设置与运行的制度体系。

章程实施的关键是应健全各项制度,对长期以来的各项制度 予以清理,做好“废”“改”“立”工作,使内部治理结构 与运行机制有章可循。学校可成立建章立制的专门机构,对照章程的规定,重点清理与完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 机制、参与管理机制、学术机制等。如学校的重大事项、重 大决策、重大人才战略“三重一大”决策、“民主集中制”、 “学校事务督查制度”等;
健全相关组织机构的功能,做好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 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相关机构的组织与职责;
明确学校 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直 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的相关权责,形成完善的学校运行 制度体系。

二是全面推进教授治学,健全彰显学术自由的治理体系。

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主要活动,教授治学是大学运行的基本 内涵,学术自由是大学永恒的精神诉求。《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探索教授治学 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 的作用”。顾海良认为,教授治学是学校学术资源配置的最 本质依据,是大学提高管理水平和学术质量、回归学术本位 的根本,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核心机构,负责研究处理 学校的学术事务。校长的职权不是配置学术资源,而是用行 政资源去监督学术资源配置是否合理[1]。学校应依据章程, 充分尊重教授个人在学术研究的充分自主权,健全以学术委 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改善教授的教学科 研环境,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氛围。通过坚持学术与行政 的协调,努力构建和谐统一的学术与行政治理架构,从而形成“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和谐局面。

三是推进专业化管理,健全师生的民主监督体系。高校 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在于管理模式的高效、管理程序的合 理、管理参与度的普遍等多种因素。高校应在依法治校与明 确权责的前提下,积极打造完备的学术组织与高效的行政管 理组织相结合的基本治理架构,充分考虑管理体制与机制的 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章程实施中,要以管理服务学术事务为 主要目的,全面推进专业化管理,努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运转高效的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的行政管理队伍。除“双肩挑”岗位外,管理队伍应有 合理与稳定的进入与退出机制,能上能下,但也需避免绩效 至上的企业管理模式。校长作为行政管理队伍的最高领导, 应尽量职业化。校长可以由学术领军人物担任,但领军人物 担任校长后,主要精力应放在管理领域,以实现行政管理的 专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程序与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相 互结合的。如果说科学管理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手段,民 主监督体系则是保障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有序运行的重要依 靠。学校应激励师生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并通过教代会、学 代会等履行学校治理的民主权利,扩大师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范围,赋予其对高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及参与学校日常管理 的权力,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教职 工参与学校管理和民主监督,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 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高度重视学校纪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 教职员工、学生的民主监督;
明确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多元评价体 系的监督。

四是推行扁平化管理,健全学校重心下移至院系的管理 体系。扁平化管理意味着减少管理层级,增加管理幅度,它 是基于一种分权体制之下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减少决策层与 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环节。为提高治理效率,高校应依据国家 教育方针和政策,以章程为依据,制定整体发展规划,明确 划分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利,理顺校院管理体制,充实院系 的教学、科研和服务机构,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应使学校 层面立足于“三重一大”等事项,职能部门切实转变为管理 服务部门,简政放权,将教学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重心下 移至院系基层单位,学校的资源配置方式,向有利于实现内 涵发展的方向倾斜。学校应切实厘清院系权力清单,合理划 分事权,使行政权与学术权重心下移,逐步形成重心下移至 院系的管理体系。院系重心要以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为中心 环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夯实基层学术组织,扩大基 层学术组织自主权,从而实现大学权力在学校与基层学术组 织之间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院系的科学抉择及学术权力。

五要改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健全师生权益保护体系。

高校在推进章程实施中,要切实强调以人为本,树立全面服 务于师生的意识,改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全面做好为师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就学生而言,高校应高度重视开展全员育 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环节,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我约束能力,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 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 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等服务环节。学校可制定与实施学生权 益保护机制,如关系到学生利益重大问题的校务会议,可邀 请学生代表参加;
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建立健全的学生奖惩制度,依法建立 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 园和谐稳定。就教师而言,学校应高度重视教师的职业发展 与个人生活,可实施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尊重和爱护教师, 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定 教师参加培训、学术交流及工资福利体系增长等方面的权利, 使教师在学校各项事务中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 造性,如此,通过完善师生权益保护体系,使师生的个人发 展与学校发展紧密结合,强化责任感,增进使命感,提高幸 福感。

总之,在大学章程实施中,其重中之重就是依据章程, 创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全面推进内涵发展,提高管理与服 务水平。创新应充分尊重章程“宪章”地位,坚持群众路线、 以师生为本等诸多理念,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全面推行教授 治学,注重专业化管理与扁平化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实施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等几个关键环节,从而构建 一个机构合理、制度完备、事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高效 与和谐统一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占军.如何客观认识高校“去行政化”——访武汉 大学校长顾海良[J].大学(学术版)2010(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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