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为目标,标本兼治,堵源头、反侵权,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优化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开创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新昆明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后,商标印制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针对商标印制企业底数不清,部份印制企业对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清,管理混乱,制度不全,甚至有的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的法律,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危害消费者的权益。今年国务院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任务之一。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保护知识产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而商标的源头在印制,管好印制企业,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堵住商标侵权源头的根本。开展“堵源头、反侵权”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摸清我区印制企业的底数;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行政保护;通过“六查一教”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商标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商标保护意识。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科学、规范、责任的三级联动机制(市局、区局、工商所三级)。做到“四个结合一个到位”(四个结合:与整顿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经济户口相结合、与底数摸清相结合、与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相结合,一个到位:是宣传《商标法》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到位。)
在“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各工商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巡查、暗访、拉网式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辖区印制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在专项行动中,既要规范经营者的商标印制行为,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商标法律意识,又要注意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扩大案件来源,变被动查处为积极主动出击,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二)取缔无照印制窝点
坚决取缔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非法窝点,严厉查处证照不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超经营范围印制商标等违法违规印制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制渠道,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规范印制企业
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印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企业从事印制经营活动的手续是否齐备,承印(制)登记、审查验证、档案、出入库、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是否落实,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并写出自查报告。
(四)明确重点地区
根据辖区印制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四、方法、措施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月---*月初)。对辖区内印制企业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印制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印制业管理的文件和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整治的地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月至*月底)。
1.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措施、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堵源头、反侵权”专项整治工作。
2.要利用企业年检契机,对印制企业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全面摸底。
3.认真、规范地建立辖区印制企业经济户口,做到“四清”(即一是底数清;二是企业制度清;三是企业经营行为清;四是企业证照情况清)。
4.改变商标监管方式,监管的重心由过去的主体资格审批转变到经营行为监管上来。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监督印制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同时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对商标印制环节追根溯源,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的窝点。
5.采用“六查一教”,督促印制企业建立管理制度。
六查,即一查主体资格、二查台帐登记制度、三查印制审查制度、四查档案备案制度、五查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六查出入库及废次品销毁制度。一教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根据“六查一教”对各类印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印制企业在承接印制业务时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承印验证制度。具体包括: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经营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验证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要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商标图样相同;
D、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商标标记;
E、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除外)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印制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承印登记制度。商标印刷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表中的商标图案应当由其印制单位加骑缝章,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附后。
(3)保管制度、交付制度和残次品销毁制度。商标标识出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应当将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交付商标委托人,不得擅自留存。
(4)档案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企业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等一并造册存档,以备查验,存查期限为2年。
6.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以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十二条)
(2)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印制明知或者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商标印制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于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月底至*月)。对无照印制窝点依法取缔,证照不全的印制企业进行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度不完善的印制企业进行整改,并于7月8日前向局商标广告科报送书面总结及《情况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堵源头、反侵权”专项整治行动,是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方案》的具体体现,局属各工商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对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立足本职,履行职能。
在这次“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要当好“主角”,立足本职,明确任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监管印制企业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严格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局属各工商所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保护商标专用权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努力帮助各类商标所有权人建立完善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商标注册证验证和市场巡查,加强对各类印制主体的日常监管;三是建立印制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提高企业的自律行为。
(五)加强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
大力宣传“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普及商标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认真做好信息的上报。
各工商所及时收集数据材料,加强联络,遇有重大情况和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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