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工作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障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局纪局规有关精神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设备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本单位工作人员均有维护好国家财产的义务,凡认真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追究责任。
一、设备管理
1、本单位车辆、取证设备由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2、内勤负责设备的收发登记、清点、核对工作,并办理领用手续。
3、设备保管和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操作要求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4、节日期间,照相机、车辆钥匙由队部统一保管,使用者应在放假前及时交出,任何人不得借故截留,遇到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批准,事后及时交于队部值班人员。
二、设备借用与维修
1、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设备,必须经队部批准,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借用,归还时,双方应确认,以免发生差错,末经队部同意,不得擅自外借。
2、设备发生故障,使用者应积极排除,确实需要修理,应及时通知队部,由队部统一安排修理点。
三、机动车辆使用
1、机动车辆由队部指定驾驶员固定使用,末经队部同意,不得随意调用车辆,上班由队部开出,下班一律停放队部大院内。
2、正常工作时间,由分队长行使车辆动用权,严禁派用与监察无关的用途,末征得队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节假日值勤、夜间监察及监察外用车(包括上级单位借用),必须经队部批准后,方可用车和外借。
4、出车前,要做好“例保”和“三查”工作。用车后,应及时完成清洁、保养工作,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队部说明原因)。
5、当日车辆使用情况应在监察日报表中反映,当月25日(节假日除外)。驾驶员应做好行驶里程、消耗汽油数据的汇总,报内勤,不得虚报。
6、严格按操作规定安全驾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
7、遇抢险、抢救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可动用车辆绑架排险等工作,事后应向中队报告。
四、奖励
凡严格遵守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坚持安全驾驶,全年无责任事故的,将根据所属部门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成绩将作为考核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处罚与赔偿
1、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认识态度,扣除1—3月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凡严重失职者,除按规定处理外,取消当年优秀职工、记功评定资格。
3、个人保管和使用的设备发生遗失的,末按要求维护和保养、造成设备损坏的,或保管不当造成失窃的,按经费损失的5—50赔偿。
4、末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或外借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汽油消耗)由责任者按损失的100赔偿。
5、违反操作规程、交通规则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按经济损失的5—50赔偿。
6、凡私自找维修点,修理任何设备,一切修理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实施
本规定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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