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证方法是宪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方法 可以将“规范性的价值”归结到“应然性”,对“应然性”的研究主要是规 范分析方法,更多的表现为主体性和主观性,充斥着学者的价值判断,多用“我 认为……”、“我的观点是……”等形式表述出来;而宪法学的经验性,揭示宪法在 现实中是什么。“经验性的价值”归结于“实然性”,对“实然性”的研究主要是实证 分析方法,是借助事实学的方法研究对宪法信息进行经验研究和量化研究的方法, 更多地表现为经验性和客观性,是客观事实的规范描述和展示,多用“我发现 ……”、“我依据……”等形式报告其研究成果。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宪法学研 究的两种基本方法,但长期以来,实证分析的运用远逊于规范分析的运用,我国 的宪法学者们过去多是习惯于宪法的规范分析。近年来随着宪法学方法论日益丰 富和发展,宪法学者对宪法原理的论证也从单纯地依赖价值判断逐渐过渡到价值 判断与经验判断并用,特别是实证研究方法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实证方法 的相对优势是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不预设任何价值或结果,而是通过对宪法适用 和宪法案例的事实分析,关注动态的宪法,从中发现宪法运行的规律、特点与实 效,是规范分析的事实基础。
二、实证研究方法在宪法学研究工作中的应用 就宪法学者而言,不仅从自身的价值观出发研究法定的宪法,而且还 要研究现实的宪法,通过事实性的实证研究,从中发现有意义的宪法问题,特别 是法条与现实之间、法条与理想之间、期待与现实之间不重合部分的范围、规模、 内容、相关因素、客观规律,进而提出有意义的宪法假说。假说还需要用实然数 据来检验,经过多次重复性的检验过程,学术界和立法机关才能最终决定接受或 者证伪了某个理论假说,这种由实然不断地接近应然的认识过程,都需要实证分 析作为科学方法来支撑。从某种意义而言,实证方法就是研究宪法实践中应然与 实然之间差距的科学,所谓应然往往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宪法理念、概念、范畴、 原则或者思想,而实证分析需要设法使这些抽象的、无法直接感知的、“形而上”的理念、原则等变成可直接感知的、可比的事物或事物的属性,予以量化或指标 化,因此实证方法更多地运用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更多地对宪法现象进行量化 分析,主要对宪法类案或大量宪法现象中的客观统计规律进行研究以从中发现宪 法现象的规律与共性。开展宪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摆脱传统宪法学的政治学或 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研究宪 法现象,特别是要重视研究现实中的宪法个案和类案,并运用以统计分析方法为 主体的定量研究方法。同时宪法学者也要充分认识到,实证方法也有其局限性, 必须要与规范分析配合使用。比如对某个宪法具体制度的法理渊源、某个宪法制 度的制度设计、某种宪法理念的历史发展过程,实证分析方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这时就应考虑规范分析、历史分析等其他方法。
三、实证方法在宪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实证方法在宪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是宪法案例教学法的推广 与应用。宪法现象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而有理有数是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形象说法,定量化需要进行数据资料的支撑,而宪法个案和类 案都是最基础的定量化材料,也是案例教学法的事实基础。宪法个案和类案在西 方宪政国家多表现为宪法判例,而在中国多表现为宪法事例。在西方两大法系中,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宪法问题或宪法个案的出现是正 常的社会现象。宪政司法化成为西方宪政现象的常态。从宪法判例中探寻宪法原 理是宪法学者的重要研究方法,而案例教学法也在宪法教学实践中广泛应用。而 在我国存在宪法个案,如中国宪政实践中违宪案例、宪法主体行为引起争议并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处理的宪法事例、选举诉讼等。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生 活中发生了一系列涉及《宪法》适用的案例和事例,这些宪法案例和《宪法》事 例的发生,说明我国社会目前已经发展到需要用《宪法》解决社会生活中所发生 的问题的程度。宪法学教师和学者应重视对中国宪政实践中违宪案例的搜集整理, 着重从宪政精神、宪法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多选取有关案例,在现代网络科技时代, 尤其要重视通过互联网搜集中国的宪法事例。宪法教学案例搜集起来以后,必须 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其汇编成册,以形成科学的体系。可以在合适的场所建立 中国的宪法教学案例库,以实现学者间的教学和研究的资源共享。在注重整理中 国本土宪法事例的同时,也要注意外国宪法判例的搜集。近几年来,高校宪法教 师通过对宪法案例的选择标准,宪法案例的分析方法,针对不同学生如何进行案 例教学,案例教学和理论讲授的关系等问题的多次研讨,初步达成了建立高校教 学案例库以及宪法教学音像资料库,还就如何制作和使用案例课件、如何组织案 例讨论等教学法中的技术性问题交流了经验,推进了案例教学实践向实用性、现实性转化。宪法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对外国宪法判例或中国宪法事例的 研讨,找出当中的宪法问题,然后也是要运用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对宪法问题进行 分析,选择相应的宪法规范,并作出综合的判断,进而能深化宪法原理。德国宪 法法院作出的“独身条款”判决包含着五个方面的宪法原理,如人的尊严权、平等 原则、就业选择自由权、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问题、宪法与契约自由等。在这些 不同的宪法原理中宪法与契约自由是该宪法判例的焦点问题,应从宪法与契约关 系入手分析判例的基本内容。综合判断是研究宪法判例的最后阶段,即对宪法判 例中需要作出判断的对象得出结论。这种宪法判断可能分为三种形式:合宪判断、 违宪判断与变通判断。因为在实际的宪政生活中合宪与违宪之间存在着互相交叉 的中间领域,可以作出各种变通的判断。笔者认为在个案研讨的基础上要综合成 类案,分门别类地进行聚类分析,从中深化对宪法原理的认识,进而发展出新的 宪法理论。需要提出的是,注意不能仅就案论案,还要同时注重宪法原理的讲授, 案例教学与宪法原理讲授应并重,不能提某一方面为重心。而且在研究个案的同 时不能忽视类案。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特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判例的缺失和宪法 事例的缺乏,我国学者、教师和学生注重演绎的传统宪法研究和教学进路在短期 内还会占据绝对优势,归纳法的引入和推广尚需时日,而且,学生的社会分析、 判断能力,教师的能力,还有宪法学教学设施资源均难以满足。应该说,我们的 宪法学教育不是一个法律职业性训练,而是具有很强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性质, 其目标在于,既要有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又要有良好的宪法学素养去总结经验 并指导实践。因此宪法学教师应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 要求,注重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教学,在学生初步掌握宪法基本原理和熟悉宪 法基本条文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外国宪法判例和本国宪法事例,引导学生特别是 研究生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宪法理论。
作者:赵刚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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