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福 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在我国出现并逐步发 展起来。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进入我国的过程中,探究美 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历史和教学理念,对于我国诊 所式法律教育的移植与本土化大有裨益。诊所式法律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早期研究诊所教育的学者 将其译作“临床式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实际上就是仿效 医学院诊所教育而产生的,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 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 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借用了“诊所”的名称, 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 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提供 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 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 都是从实践中学习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 美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故乡,法律诊所教育萌芽于19 世纪末20世纪初,其产生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息息相关。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沿袭了英国的学徒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涅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县创办 了美国第一家法学院,开始施行以授课为中心的学院制教育 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 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反对当时盛行的脱离现 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坚持实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广“判例 教学法”,也叫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突破了传统法律 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获取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律职 业共同体同质化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有着积极意义,但是, “判例教学法”毕竟还是以讲授分析为主,学生们还是与社 会真实案件隔绝开来,学生们还是缺乏获取法律技能的实践 渠道。“判例教学法”这种法学教育方法本身所蕴含的矛盾 便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为了弥补判例教学 法的缺陷,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 克(Jerome Frank)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或诊疗所” (LegalClinics or Dispensaries),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 践机会。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John 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纳大学创设“法律 援助诊所”(Legal Aidclinic)。这些法律诊所各法学院 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后, 美国许多大学纷纷效仿。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遵循先 例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法官和律师整日在纷繁复杂的判例 中努力发掘当前事实与先例的异同,因此,研读案例便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在从学徒式教学到学院式教学的转 变过程中,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 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 备了当然的合理性。在美国,许多法学教育者和法律从业人 员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 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和掌握。因此,他们将法 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成培养学生成为未来的律师。随着诉讼案 件数量增长,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 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这些毕业生了解法律 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 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写作、辩论等能 力。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 以使法学教育能够适应社会和职业的要求。法律诊所教育, 正好可以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一个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 律诉讼案件中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培养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 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迎来了她的 春天。据不完全统计,到1977年,根据美国139所大学法学 院的报告,在57个实体法专业中,设置了494个法律诊所教 育项目。仅从1970年到1976年,实施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 院增加了39个,诊所教育项目增加了192个,推行法律诊所 教育项目的专业增加了307个,将法律诊所教育当作教学重点的法学教授由1971年的107人增加到700人。法律诊所在这 一时期的快速发展与当时美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思潮有关。
首先,民权运动的高涨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
20 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这促使律师和法学 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 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等权利和正当程序原则时,法律上的规 定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当时由于美国国内贫富差距扩 大,各种矛盾激化,律师承接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 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和有钱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 为富人和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而法律一旦变成了 富人们的法律,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特 别是为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 律咨询方面,专业的法律人才往往无法满足普通民众的需求。
受到当时社会变革的影响,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公开 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 自发地变为实际行动。在当时美国年轻一代中,新的价值观 念成为人们重新审视和评价社会体制的工具,因而,一些在 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认为 它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 学院学生认识到司法制度的缺陷、法律资源的短缺以及将书 本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 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 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民权运动为诊所式 法律教育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再加上福特基金会的大力 资助,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 所教育课程,学生在法学教师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指导下, 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 入学分。其次,实用主义哲学观和现实主义法学观为法律诊 所教育奠定了思想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取得了普遍的社会 认同。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认为,“教育即生长”, “生长就是为了生活”。教育的目的就是传授技能,以便学 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 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 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 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一个 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 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 人打交道。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弗兰克法官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 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改革法学教育模式,让学 生学习并代理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一些律师和学 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 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正如1992年美 国律师协会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的“McCrate(麦考利 特)报告”所指出的:将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作为一种形式,以使法学院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 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 这些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社会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方面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逐 渐被人们认识了解,并很快得到了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 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学生们对实践教学的热烈反响 和迫切需求令人振奋,诊所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兼具 专业性与实践性的法律技能训练逐步增多,更多的资源也从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向法律诊所模式中转移,诊所法律教育 由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纪末继续向纵深发展,涉及 的社会事务更为广泛,已延伸到人权、移民、环境、社区发 展等新兴领域,一方面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另一方面 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近130 个大学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针 对各个法学院不能为毕业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提供充分准备 这一现实,美国律师协会还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 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
1992年,工作组推出了“麦考利特报告”。该报告确立了法 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使法学院得以提升毕业生向当事 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 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代理 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由于这一报告确定了诊所法律 教育的双重含义,对于此项目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目前,美国有百分之九十的法学院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 法,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美国大学法学院把法 律诊所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得一定学分。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作为研究生的学习课程。法学院学生毕 业后,参加律师考试之前,通常会留在学校学习一些短期课 程。他们在通过律师考试之后可以直接执业,不需要在法律 部门实习。所以,美国法学院学生实践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十 分明显。大多数美国法学院学生都参加过法律实践活动,而 且大约一半左右的学生有机会参加几个诊所的活动。有些学 校还强制性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诊所活动,如纽约城市大学、 蒙塔那州立大学、新墨西哥大学都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真实当 事人诊所的活动。而佛蒙特大学、夏威夷大学、密歇根州托 马斯•库利法学院也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诊所活动。乔治 敦大学拥有全美最大、最强、最多的诊所,而名列诊所项目 之冠。美国国内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非常成熟,“外部实习 的监管力度加强;
诊所项目与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配套愈加完 善合理;
法学院提供的诊所安排更为有序;
诊所教师也赢得 了新的尊敬,成为法学院的正式教职人员”。美国大学法学 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课程,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 的各个阶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和职业道德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会法律的运 用。在课程的设置方面,采用了多种形式,归纳起来大致可 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 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
第 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相关机 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种诊所可以称为“模拟法律诊所”, 采用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 中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 的诊所也是法律援助资源的组成部分,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 更像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 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2000年9月,在美 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和支持下,中国的一些法律院校率先将 诊所教育课程引入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北京大学、清华 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 政法学院、复旦大学七所高校同时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法律诊所教育意在培养既具有综合素质,又具有实际工作能 力的法律人才,因为一方面法律是一门具有深刻理性的社会 科学,要求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
另一方面,法律 又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和服务于社会的特征,要求学生既 要有运用法律的技巧,又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诊所式法 律教育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通过发挥高校师生的自身优势,为社会弱 者的法律援助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笔者在这里借用田涛在《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 化》一书中的说法作为本文的结尾,既为本文探讨美国诊所 教育的起源,又视为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发展的展 望:“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 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 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 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
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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