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核、评价依据 1.1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彳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贝|J»、《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管理办法〉。
1.2标准、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 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 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2006)、《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 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2007)、《建筑采光设计标 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采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2.审核、评价内容 包括选址、布局,建筑卫生学,卫生与消毒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 施等。
2.1审核、评价要点 2.1.1选址、布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一般周围 25m内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流程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要求的 功能区间。
2.1.2建筑卫生学建筑物的净高、采光、照明、通风和基本卫生设施等 方面应根据场所性质充分满足卫生指标的要求。
2.1.2.1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212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送风 口、回风口、排风口设施合理、要有独立的送风管道和排风管道,不得直接向天 花顶排风(抽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 并设有防护设施;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 洁;排风口应远离新风口,并应设置在下风向。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①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②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③空气净化消毒装置,④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 的可开闭窗口。
2.1.2.1.2非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有直接向外排风的装置或管道向外 排风装置,密闭的场所要有鲜风口或鲜风管,其余参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2.1.2.1.3微小气候、新风量要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GB16153-1996、GB9663~9673—1996)。
2.1.2.2二次供水设施和建筑装修材料二次供水求,工程的建筑、装修 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111,所使用的建筑、装 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2.1.3清洗消毒设施 2.1.3.1洗消间(清洗消毒间)住宿业、沐浴场所以及提供饮具的场所要 有专用清洗消毒间(洗消间),内设洗涤池、消毒设施、过水池、操作平台、消 毒柜、保洁柜;住宿业和沐浴场所如使用非一次性拖鞋还要设拖鞋洗涤、消毒设 施、拖鞋架(凉干),地面与墙壁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材料,墙裙不低于1.5m。
2.1.3.2布草房住宿业和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布草房,设有密闭的布 草柜,物品分类存放,有三防设施。
2.1.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锅炉房、车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应有噪 声控制、防毒、防尘等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如属于职业病危害项目还要提供 职业病危害单位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2各类场所审核、评价内容221住宿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宾馆酒店类 要每层或隔层设一间),洗消间设置符合要求,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坐厕和 洗浴池的清洁工具要分开;要设置专用的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能满足 布草物品摆放要求,要有布草柜分类存放,布草柜有门;
洗衣房布局流程和功能 分区要符合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物品入口、洁净物品出口要分设;
给排水设施要完善,如供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直接相通要有防止向市政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通风排气 设施符合要求(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客房通风、采 光、照明、隔声良好;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客房净高不能低于2.4m,每床面积不 低于4m2131;客房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人体有潜 在危害。
2.2.2歌舞厅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要设置专用洗消间,且符合卫生要 求;如有水果制作,应设置水果制作间,符合卫生要求;应有机械通风装置,通风 排气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歌舞厅要设置吸烟间(区)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 于125m2;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要求。
2.2.3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 7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泳客按照更衣室—强 制淋浴室(或通道)—浸脚池—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必须设置强制通过 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式淋浴设施,浸脚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cm141;新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入设施。
2.2.洗浴场所(公共浴室)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间)、卫生间、 消毒间、布草房等功能区间设置与布局符合要求;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①设置 饮具清洗消毒间,有洗消设施和保洁设施。②浴巾、毛巾、浴衣裤自行清洗消毒 的应设专用清洗消毒间和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如外洗应提供洗消合同。③设置拖 鞋消毒设施。④设置浸脚工具、梳剪等消毒设施;布草房、布草柜符合要求、物 品分类存放,布草柜有门;
设置污物布草回收间;浴池有循环过滤装置和池水消 毒设施;有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顾客就浴标志;通风排气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2.2.理发店、美容店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在室内,美容场所经营面积 应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应小于10m2,兼营美容和美发的场所应分隔 设置美容、美发操作区域;经营面积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染发、烫发 间,小于50m2的应设烫、染工作区(间),烫、染工作区(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 的清洗消毒间。3. 讨论 3.1意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工作从科学 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进行审核,力求完善和符合卫生要求,减少和避免健 康危害事故发生,也避免了因设计不合理所带来的卫生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的 行政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
3.2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相 关的制度和流程,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促进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核和卫生 学评价工作的开展。
3.3 完善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评价体系 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工作规范及评价技术体系,也未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因而影 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国内一些学者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卫生 部办公厅2009年也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 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开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或检测。建议国家 尽快制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使卫生学评价工作走向规范化 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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