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保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为帮助和指导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避免聘用争议,保持聘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的一项监督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具备鉴证条件的组织承担。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区人事局委托XX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合同鉴证遵循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鉴证机构申请聘用合同鉴证。
第六条 聘用合同鉴证须审查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2、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七条 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职工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
2、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证明和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
4、填写后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登记表(样式附后);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
第十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在合同书鉴证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 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鉴证机构申请办理鉴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聘用合同鉴证,鉴证机构可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发现聘用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撤消聘用合同鉴证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要求重新鉴证的,鉴证机构应重新鉴证。
第十六条 建立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鉴证所提供的材料及鉴证材料,进行归档立卷。
第十七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遵守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归档材料破损、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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