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执行《批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应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依据该条得出 的计算公式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笔者以为该规定不妥。审判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大多数约定的利息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 该条《批复》中,用“一刀切”的方式定死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于实践中的情况 大相径庭。比如,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时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的2.5倍,该案后因纠纷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若依照《批复》来计算迟延 履行期间,那么申请人岂不是将得到比约定更少的利息如果这是这样的话,那么, 被申请人则巴不得迟延履行,因为那样可以支付更少的利息。结果反倒是,法律纵 容了被申请人,纵容了迟延履行的不诚信的行为。这明显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因 此是不可取的。既然如此,我们还是要回到适用法律、法规来处理。
然而,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又该如何来 区分适用情形呢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 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 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条解释很明确,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李旭的四 倍,即可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结合《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执行中,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以内的,其“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行同 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 款利息的。为符合立法精神,体现惩罚功能,其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四、小结 综上,法院执行工作中,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如下: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
其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以内的。其“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 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