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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法规制

来源:代表发言 时间:2019-11-28 07:52:33 点击: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网络谣言危害范围及其广泛、危害程度深切不良影响清除难。

当前,我国已将网络艳艳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相关立法也日渐完备,但仍存在一 些问题与不足,需要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加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谣言;
刑法规制;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 29-0196-01 最近几年,网络谣言频繁散播的问题变得更加凸显。网络谣言的本质 是虚假性的网络信息,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已运用刑法 来约束网络言论,并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以避免谣言的进 一步散播,有效规范网民本身的言行和净化网络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危害 网络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别有用心者捏造的消息,其以网络 技术和网络媒介为依托,可以跨越时空生成、发布和快速传播,属于网络环境中 的破坏力极强的一大公害。其本质是虚假信息,法律认定的谣言是经证实的虚假 信息。

二、当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网络谣言规制缺位。在刑法最新的修正案中,传播网络虚 假信息或编造信息的新罪名被设置,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其约束范围过 窄,仅限定了四种“特情”,政变、战争等同性质的虚假信息,面临无法对其进行 评价的窘境。

第二,网络诽谤的约束措施与惩戒手段不明确。在网络谣言中,网络 诽谤是重要的方式,近些年来蔓延比较迅速。刑法修正案据此新增了网络诽谤的 相关条文,以便为无法取证的被害人提供支持。不过,从实际来看,该项规定也 很难从根源上真正落实取证权利,达到彻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第三,部分罪名刑期配置不合理。现行《刑法》中,诽谤罪的法定刑 配置限制在三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网络诽谤案件来说,将难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难以实现罚当其罪的目的。此外,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的刑期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三、完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建议与思考 (一)弥补网络谣言的规制缺位 网络谣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应对现阶段刑罚立法予以调整,逐步 拓宽网络谣言的约束范围。通过类型化改造现有罪名,将具有性质相同、危害程 度相当的网络谣言进行罪名归类;
健全立法,修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条, 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列举式的规定后加上等或其他具有兜底性的用 语,以弥补原本规定的疏漏之处,体现普遍的规制性,保证刑法的简洁性和稳定 性。

(二)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 刑法如果要保障被诽谤人的正当权益,则应当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 以便在最大限度内去掉特殊化的取证方式,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过受 害者取证遇到困难,相关机构应及时介入帮助取证。

(三)合理配置部分罪名刑期 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的刑期配置,我国沿用的是传统谣言的刑期 配置,为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适当延长相关罪名的配套刑期,增大网 络谣言的惩戒力度,确保罪名与刑期二者的匹配性。对于造成诸如企业破产、产 品严重滞销等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将刑期提高至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应当列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网络化突破了传统谣言的时空限度,为谣言的散播提供了平台 与途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网络谣 言应当接受刑法规制。

作者:陈韬等 [ 参 考 文 献 ][1]孙蕾.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J].新闻传播,2016(17):
103+105. [2]张晓轩,黄丹娜.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5(34):218+217. [3]范卫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J].学术交流, 2015(02):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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