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和不正义都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可以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中发 现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正义的两种意义是守法与平等,不正义的两 种意义则是违法与不平等。这是两个对立面,如果可以断定某个东西是不正义的, 那么是否就一定可以断定它的对立面是正义的?而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要求 人们实行总体的德性,禁止人们实行任何恶。
那么,什么是具体的正义?“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 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 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有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 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 二、具体的正义 (一)、分配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比例不仅仅是抽象的量, 而且是普通的量。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 这种正义是一种论功行赏式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 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在奴隶社会,奴隶 主就代表了这个社会的公平,奴隶需要把他得到的食物无条件的贡给奴隶主,很 明显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而亚里士多德所处的社会很明显是奴隶社会,他所 提出的这种主张是否是对奴隶身份的轻视?在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社 会,从强调“按需分配”到“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这其实就是一种分配的正义,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老不得,这与希腊传统思想中的“正义是一个人得到应 得之物”这一观念相符合。那么我们就要怀疑以瑞典为代表的国家所实行的“福利制度”了,按照分配的正义,一些老人如果他丧失了劳动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应 该再得到相应的财物支持。我们在前面说过,正义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福利制 度”是为了年老之人的利益而建构的一套体系,在这一点来说,他是正义的。
(二)、矫正的正义 矫正的正义出现在私人交易中,它是某种平等,依照的是一种算术的 比例。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 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
矫正的正义是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的重要体现,它是一种欠债还钱 式的正义,是一种“得”与“失”之间的较量。那么,不正义就是在人际交往中对平 等的侵犯,而为了矫正它所需要的全部东西就是计算一方多占的部分,把它补偿 给损失了相应数量的一方,于是,平等就得到了恢复。这种矫正的正义就有了意 愿与非意愿之分。如果你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愿意把你多拿的那部分分给别人,这 对于双方来说,似乎都是一种正义。但如果你是出于非意愿的呢?比如偷窃,这 作为一种秘密的非意愿的行为,你的本来目的并不是偷窃,只是因为你缺少别人 所拥有的东西,那么这种行为依旧是矫正的正义吗? (三)、回报的正义 毕达哥拉斯学派把不折不扣的回报看做是正义,而回报的正义也是亚 里士多德对具体的正义的第三个阐释。回报的正义强调“以善报善”,“因为以善 报善是一种美好的品质:我们有责任以善来回报一种美好的恩惠,而且在此之后 应当率先表现出自己的美惠。”在回报的正义中,亚里士多德引入了用来衡量交 易公平的中介——货币。“货币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唯一尺 度。”这种回报的正义是按相称比例来追求的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金钱似乎是处理一切问题中最有效的方式,貌似一切 事物都可以用钱来摆平。善恶相报,这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不需要靠法律来维持。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算是被人雇来 的打手也是一样,他拿了钱就要替别人去做事,只要他做了事,就是正义的。在 中国古代社会,人被分成了四个等级“士农工商”,商人被放在了最低一等,中国 古人奉行的是“学而优则仕”,贸易在中国古代是及其不受重视的,与古希腊相比, 回报的正义显然就不那么重要了。但是,也不可以说中国古代就没有正义,每个 国家的正义表现都与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留波余响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是其伦理学观念的核心,上袭了苏格拉底的理 念,对后世又有深远的影响。
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叙述主要集中在《王制》这篇中。苏格拉底从根 本上重构正义的意义:只有当正义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灵魂的正确秩序时他才能试 图表明正义就其自身而言而非就其结果而言就是为了自己的好处。苏格拉底把正 义和灵魂结合在一起,而亚里士多德却在尽量避免这种说法,只是在第五卷的最 后一章才把正义和灵魂相涉及,并只是在一种隐喻的意义上使用。
功利主义者对待正义与不正义,仅仅是把他们放在功利的角度来考虑 的:为大多数人寻求最大限度的幸福。著名的“山姆案”,功利主义者可以站在功 利的角度为了救五个人把山姆骗到手术室,将其内脏摘除,并且把它们分给需要 做移植手术的人。我们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我们觉得山姆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同样是生命,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山姆的行为是种违反意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 出于无知的,或虽然不是出于无知却是超出行为者能力范围或出于被迫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主要观点是“正义即公平”。除了保证作为社 会成员的所有公民获得该社会生产的产品中合理的一份以外,公平的原则还包括 人们求取这些产品的过程中相互之间行为受到的一系列限制。
我们常说的“正义感”,是要求我们要行正义之事,首先我们就要先处 在一个正义的环境中,我们追求的正义,是要出于我们自己的个人意愿,而非强 制,如果在法律的束缚下,我认为,这并不是一种正义。在我看来,正义是自发 的,是自己发自本心想要做的一件事。比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大肆的屠杀犹太人, 却仍然有荷兰人愿意帮助犹太人,把他们藏在自己家里。这是一种正义,是一种 人的内在情感,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来看,这些荷兰人也应该被处死,因为他们 对于纳粹来说,是不正义的。但这是一种公道,是人心所向。因此,行正义之事 要顺从本心,不要考虑太多,而法律只是一个框架,是用来惩罚那些不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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