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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司法实务

来源:表态发言 时间:2019-11-27 07:50:50 点击:

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构成。法学 方法论就是获得正当裁判的方法,尤其是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是找法、适用法 的过程。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就是专门从事研究说法之理的学科。正确裁判产品 责任纠纷案件,就是找法、确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得出正当的裁判结论。

法学方法论的具体研究内容在大陆学界有颇多争议,一般认为法学方 法论溯源是德国翻译的概念。德国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学者建立 正确的学术见解,而非协助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方法。有人据此区分出两种性质 的法学方法论,一种是法释义学取向的方法论,亦即传统法学方法论;另一种则 是实务取向的或判决取向的方法论。像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即为前者的 代表,Kriele的《找法理论》则是后者的佳作。

一、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解,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方法 二、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裁判结论的理解 如何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该方法,以产品责任纠纷为例,结合狭义法律 解释学正确理解法条的真意,并使用价值判断得出符合公正的裁判结论。

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小前提 是指特定案件的事实,它是实际发生的,已经引起争议的客观事实。在确定小前 提(从案件事实中确定有关的事实要件)、大前提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大 小前提的对应,最终得出裁判的结论。司法三段论为法官提供了确定案件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的思考方法。三段论是法律人开展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强调说理 论证功能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对于大小前提的确定以及两者的连接,进行充分的 论证,最终得出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魏德士也指出:“法院判决是否具有说服 力,在于其结果是否能够经受理性的检验。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监督的问题,也 就是方法规则的发展问题。”这也充分说明说理论证的重要性。

比如,有一则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例,案情基本是这样:甲购买了 某汽车公司乙生产的汽车,车辆是出厂合格的小汽车,都安装了“安全气囊”,并 附有车辆《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上关于”安全气囊“描述或警示的状况为:
正面碰撞,符合一定的速度和力度,”安全气囊“会弹开,保护乘员头、颈人身安全。某一天,甲实际使用时,汽车突然发生正面碰撞的交通事故,但安全气囊未 弹开,甲和乘员发生了重伤甚至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于是,甲起诉乙要求赔偿。

本案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适用司法三段论,先找法确定大前提,关 于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任。”对该法条进行解释:分析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的有关法 律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 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然后,确定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产品出厂合格, 但汽车《使用手册》表明正面碰撞,安全气囊弹开,保护乘员人身安全,实际并 未弹开。如果大小前提一一对应并结合论证,可能会得出相反的裁判结论。依据 上述法条的规定,产品出厂合格,安全气囊是没有缺陷的,乙方不承担产品。同 时为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如果从消费者是弱势一方,而《产品质量法》 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并以此出发对上述法条重新作出解释,可以依 据大小前提得出乙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混同了质量不合格和缺陷的概念,也不符合《产品 质量法》保护消费者的价值理念。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同时,科 技水平的发展使得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具有滞后性,加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 就是判断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仍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比 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但仍造成了巨大的 人身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讲,如果有关产品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法 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的合格与否,但只要有证据表明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 危险性,与消费者或使用者合理的安全期待不符,应该防止危险的发生而发生了 危险的情形,造成了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就可以认定 产品存在缺陷,裁判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结合本案,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 尤其是正面高速碰撞时,被动保护乘员安全的“安全气囊”却未发生如厂方提供的 《使用手册》所说明的安全保护作用,“安全气囊”未弹开,这时,产品缺陷的认 定不能机械以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为标准,而应正确理解缺陷的内涵,即存在不合 理危险性,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消费者或使用者合理的安全期待。“安全气囊”应该 按《说明手册》状况弹开但并未弹开,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的安全期待,未起到 “安全气囊”所明示的安全保护作用,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证明“安全气囊“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从而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三、结论,法学方法论的终极意义在于说理 法学方法论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 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 含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一般不能用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这个人确信的 表达。前述论证的相异结论就是充分说理,依靠法律解释学和价值判断得出的裁 判结论。所以,我们认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就是专门从事研究说法之理的学 科,它并非仅仅局限于说理非得以演绎模式(推理或推论),而且说理也是透过一 系列论证形态等其他方式而实现,因此它还是研究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并非局 限演绎模式)、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这些部门或领域——都是具体 的说理、论理的学科;它研究所说之理何以是正当之理何以是正义之理、行动之 理、沟通之理、普遍之理、逻辑之理法律解释学实际上是围绕三段论而展开的, 它是在寻找和确定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的过程中所需要考虑和展开的问题。而利益 衡量、价值判断大致上都是把法学的大前提运用到小前提的过程中,通过价值判 断来确定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

作者:夏虹 来源:青春岁月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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