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往往涉及国家的重要利益。为充分发挥学术界在国际法研究方 面的优势,助力中国在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应运而生。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国务委员杨洁篪曾专 门就此批示:“成立‘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是我外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 是我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实践创新。祝该委员会在服务我对外工作中发挥重要咨 询和科学研究支持作用。” 根据外交部向《瞭望东方周刊》提供的信息,全称为“外交部国际法 咨询委员会”的架构中,曾任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与北京大学教授饶戈平、中 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楠来共同担当这一委员会的顾 问,而中国国际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如江国青、易显河等十一人担任委员会委员。
中国官方设立这一机构,其意义在当下的国际环境中不言而喻。
当下,从外层空间到大洋底土,从南极科考到北极合作,从气候变化 到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几乎无所不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2015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球治理格局和全球治理体制进 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审时度势, 努力抓住机遇,妥善应对挑战,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 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现在, 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 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
按照业界的判断,中国势必要加强国际交往,而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 需要由国际法进行调整。当今中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妥善解决海域划界问 题,都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
而国际法研究和实践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也是中国面对世界逐步敞开 胸怀的一个写照。前三十年总数的近六倍 19世纪中期以后,国际法传入中国。但江国青说,当时的西方列强从 来不把中国当作主权平等的国家,也不按照国际法处理他们与中国的关系,而是 将一些殖民主义的不平等条约或制度强加给中国。因此,在鸦片战争后相当长的 一段时间里,国际法在中国的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这种情况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改变。新中国为当代国际法 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与其他国家共同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不过,新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国际法研究,大多停留在翻译著作与编 辑出版文件集的层面。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国际法界翻译了诸多外国国际法著作,如苏联的 《苏维埃国家与国际法》、《国际法中的领水问题》,英国劳特派特的 《奥本 海国际法》、萨道义的《外交实践指南》、希金斯和哥伦伯斯的《海上国际法》。
此外,一些条约和外交文件也被集结出版。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图书馆和国 际法学院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对外关系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迅速发展, 中国开始重视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要大力加 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正是在那一年,江国青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之后,江国青被分配到 湖南湘潭电机厂工作。当时恰逢该厂要与法国合作生产轻轨电车,当时的机械部 为了这个项目专门到北京外国语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前身)去要法语翻译。但是 江国青发现,对于谈判时的一些专业法律问题,翻译都不甚理解。由此,江国青 发现实践中非常需要国际法人才,因此他决定报考武汉大学的国际法研究生。
也是在这段时期,中国国际法学界出现了一派新气象。1980年2月中 国国际法学会正式成立。该学会由外交部主管,秘书处设在外交学院。
1981年,中国出版了第一部全国通用的国际法教科书——《国际法》。
次年,中国第一本国际法专业性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创刊。
那一时期开始,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外交学院分别成立了国际法研 究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相继开设了国际法专业;国际法的课程设置,也逐渐趋向科学、合理。2008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学者杨泽伟曾统计,从 1979到1987年这九年间,中国报刊上发表的国际公法论文约350 篇,相当于前30 年论文总数的近六倍。
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 的学科专业目录》后,将国际法专业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进 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研究生的招生规模。
加入WTO的挑战 中央高层对于国际法的重视也在与日俱增。
1997年12月9日,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听取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 讲座——关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说:“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 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由于 缺乏国际法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吃了不少亏。这种教训应该引以为戒。办法就是 加强学习,加深了解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通行惯例及发展趋势。”1999年5 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在其发动的科索沃战争中悍然袭击中国驻前南斯 拉夫大使馆。
当天,江国青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世界报道”栏目的采访, 从国际法特别是外交关系法的角度剖析了北约的违法行径。他以《维也纳外交关 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强调使馆的不可侵犯性,旗帜鲜明地反对霸权主义 和强权政治。
在该事件的后续处理过程中,他参加了外交部等有关单位的调研活动, 主张并支持用外交谈判方法而非诉诸国际司法程序解决有关索赔和国际责任问 题。该事件最终以外交谈判方法较快得到了解决。
江国青也曾于2000年4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国际法与 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的法制讲座。
而在十七大报告中,国际法也首次进入了全国党代会的文件。报告中 提到: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 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不过,作为国际舞台的后来者,中国要补的课还有很多。2015年7月 13日,学员和专家在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2015年暑期研修班开学典礼上 例如,传统的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和文化关系, 而现代国际法越来越注意调整国家间的经济、金融(货币)和贸易关系等。“这势必 要求我们对国际法有更全面的研究和了解,对国际法专门人才的培养有了更高的 要求。”江国青说。
进入新世纪后,这一点尤为突出。
2001年,中国加入WTO。随之而来的是,中国需要一批熟悉世贸组 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的专家型法官,也需要一支 具有同样水平的律师队伍。
江国青说,目前中国虽然还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在世界贸 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已经是第四大被告当事方,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印度。
由于相关人才短缺,在许多情况下,目前中国到WTO去起诉或应诉 都只能聘请外国律师做代理,或在决定起诉或应诉之前请他们进行论证或评估, 这不但要对外付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存在很多隐忧。
健全中国外交外事法律体系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 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有关国际法的内容仍有缺位。
例如,关于条约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现行宪法、立法法和专门的 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
江国青认为,基本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了有关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 模糊认识和无所适从,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条约与国内法相互脱节的状况。有 鉴于此,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推动《宪法》的修订,在《宪法》中增加一般 国际法和条约地位的相关条款。
除此之外,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作为外交学院课题组的负责人, 他主持完成了外交部条法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 研究项目”。作为最终结项成果,他向外交部条法司提交了一份约10万字的课题调研报告和共计58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建议稿, 并建议在国内法中明确国际法的地位,建立起健全的中国外交外事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江国 青曾就原草案中的第二十八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删除其中“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字样,将其修改为:“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 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他的修改理由是:首先,该条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相关规定制定的。宪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第(十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现条款只提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这不全面”;
其次,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也要依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法, 包括有关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而现条款也完全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改为“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后,可以理解和适用为同时包括了以上几个 没有提到的法律方面的内容,更加全面准确。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采纳了他的建议。
在亚非法协不辱使命 2014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 念大会上说:“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法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 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而在近些年,中国也在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 大作用。
2015年4月13日,中国在北京成功主办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第54届年会, 43个成员国和8个国际组织约250名代表出席会议,取得多项重要成果,被誉为亚 非法协历史上最成功的年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开幕式,发表题为《加强亚非团结合作,促进 世界和平公正》的主旨讲话,并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将出资设立“中国-亚非 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助力亚非法协发展,促进国际法治合作。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简称“亚非法协”)成立于1956年11月,始称亚洲法 律协商委员会;1958年吸收非洲国家入会,改称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2001年改名 为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近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研究“习惯国际法的识别问题”,为了对 国际法委员会的相关成果作出回应,发出亚非声音,亚非法协在2014年成立了一 个“习惯国际法非正式专家组”。
受中国政府推荐,易显河成为专家组成员,并当选为专家组特别报告 员。这是中国人第一次在官方国际组织专家机构当选实体法律问题的特别报告员。
2015年3月,易显河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12条对国际法委员会成果 的评述。专家组对报告“作出一些细小的文字修改后”,予以通过。
在2015年4月召开的亚非法协年会上,会议表示注意到了专家组的推 荐并赞许了易显河的工作,决定亚非法协秘书长在与国际法委员会交换意见时应 提到专家组的工作成果。
2015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专题特别报告员Michael Wood公开 评价说:“亚非法协评述是有洞察力的和建设性的”,在他“即将要为结论草案撰 写评述之时,这些评述特别有帮助”。
这是第一次有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对亚非法协非正式专家组及 其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作出专题评论,鉴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权威及课题的重要性, 作为第一位担任实体法律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中国人,易显河觉得“不辱使命”。
作者:齐岳峰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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