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刑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及 到更加规范完善的进程,这期间从刑法的规范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人权问题的 重视程度在逐步加大,对人们的基本权利保障的力度逐步加强,宪法所规定的人 们的权利在部门法中得到了正确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
1 我国刑法的修订进程就是对尊重人权理念的深化落实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在刑法的立法工作上大约经历了两个 发展阶段。首先是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6月为第一阶段。
我们可以把这个期间看成是没有成文法典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司法部门办理 刑事案件只是依据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单行法 规,这些法规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当时形势的需要,确实起到了实际效能,但是所 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法律还不健全,在办理刑事 案件时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主要依据政策来实施。这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引发了 国家的高度重视,试图加以改变,分别于1950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 纲》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但是由于没有走向正式 的立法程序,所以这两项文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虽然此期间也都做了 一番努力,但是因为政治运动使工作维持在断断续续的状况。然后是1979年7月 到1997年3月这一阶段。中国的刑法开始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得到完善。1979年7 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刑法点,标志着 中国的刑事案件的办理真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正确道路,使人们清醒的掌握了什 么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有法可依形成了可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成为 了全国的中心工作,已有的刑法典的规定不细所涉领域过窄的问题凸显,特别是 表现在经济方面的形形色色的犯罪为题亟待解决,法典必须随之变化,于是采取 单行刑法和复述刑法等形式,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一时间出现了变现形式零散、 互相之间冲突较大的弊端显现出来,由于认识的不同相关部门在具体使用中也会 发生结果的不同,人们的权利保障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体感觉是态度上不够认 真,形式上不够严谨,结果上不够科学。国家也进入了对刑法开展全面修订的阶段,从1982年提出修订意见,到1996年把较为成熟的修正案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于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部更为科学具体便 于操作的刑法典得以颁布和实施。
2 刑法的逐步完善加大了对尊重人权理念的落实力度 刑法的功效不仅在惩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未定,也在于对受犯罪侵 害者及犯罪者本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1)统一完备的刑法,减轻了人们掌握的难度,增强了在维权使用中 的便捷性。由于1979年刑法是我国公布的第一部刑事实体法律,虽然有过几十年 的司法实践,但是也难免在制定时发生不周密不完备的情况,所以在此后的时间 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较多的补充规定,此外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 也有着"比照"、"依据"刑法规定的规定,人民群众在具体应用刑法时,由于专业 性不强,难免会发生掌握不准不到位的情况,利用刑法来维护自生的合法权利的 实际效果也会大打则扣,统一规范后,基本能够玩足一本通的实际效果,极其有 利于人民群众的学习掌握及应用。
(2)体现了对刑事立法工作更加严肃认真的态度。1997年的刑法和 1979年的刑法相比,无论是从条款上还是从章节上,都有所增加。这种增加绝不 是数量上的变化,而是实质上的进步。体现在一些问题的规定更加具体详尽,有 利于实际操作。比如新旧刑法在对待流氓罪的态度上就是发生了理念上的变化, 在旧刑法将很多种行为涵盖在流氓罪之中,实施起来就很难避免随意性的发生, 而1997年新刑法将原有的流氓罪一分为四,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和聚众淫乱罪",并明确表述了各个罪名的具体的罪状,这种取 消"口袋罪"的科学方法,既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又有力地保障了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的维护,也确保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严谨性和严 肃性。由此我们可以管中窥豹,其中所发生的一切改变,全部体现了这种主题思 想。
(3)立法原则的明确表述对实际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979年刑法不仅没有专门用法律条文来表述刑法原则,而且就是刑法原则的名词 都没有表明。1997年的刑法将刑法原则明确规范性表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 这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比如说,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罪刑相当的原则,一改1979年刑法的"类推"做法,这不仅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的 极大进步,更实在立法理念上的进步。目前,我国对刑法的修订工作又步入了新的阶段,一些新的更加有力 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措施,会被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写入刑法之中,这不 仅是我们每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福音,更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有力实践,更 会促进我国在刑事立法乃至于其他立法领域走向更加完美的境界。
作者:王禹丹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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