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公正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社会公正源于利益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说来,平等就是不同社会 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 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在我国,无论在理论阐述之中,还是在 日常话语里面,人们通常还使用“公平”这一概念来表达与平等相近的意义。《辞 源》对“公平”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至于合情合理,则 可视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 为公平分配”。由于公平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很难设计出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平 等较之公平相对容易衡量。
不论是平等还是公平,都侧重于物质分配或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化。我 国国民素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愿望诉求,平均分配思想可谓根深蒂固。但简单 的平等思想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劳动能动性的发挥。在促进国家经济实力快 速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劳分配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 分配承认了劳动主体的能力、体质、环境等事实差别,但社会客观存在的弱势群 体在按劳分配社会中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进而容易造成社会差距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按劳分配逐渐暴露出加大社会差距、影响社 会稳定等不足。为此,我国政府逐步调整社会分配思想,即由“唯平等论”依次向 “平等与效率并重”、“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稳步发展及社会和谐。
社会公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治宣言,社会中每个人不同的天赋、能力、性格等形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并不够,不管是机会 平等还是过程平等,都无法保证结果平等,平等的滥用只会导致多数人以社会整 体的名义损害弱势群体的合理权益。社会利益分配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它既要体 现多劳多得的生产规律,同时也要从社会道德和执政正义上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 利益,这就是著名的“差别原则”,即“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 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按照学术界达成的基本 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 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每个人都有自谋生活、自我生存的权利,当弱势群体 仅靠自己的能力难以生活、生存下来的时候,有向社会主张生活、生存的权利, 政府必须履行保障公民正常生活、生存的责任。法治社会通过对公共控制以实现 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通过矫正分配秩序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保护, 避免弱势群体的实质性权利受到侵害,防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进入现代社会 以来,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某种制度上的救助与倾斜,而且一般情 况下,随着社会繁荣程度的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障程度也在相应增大。
2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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