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 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2、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民事拆迁”。二是拆 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 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裁、提 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 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 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3、拆迁 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证照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 划制定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
不符合规划要 求又未办理证照,不予补偿。4、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 行政案件处理。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 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 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 民事案件受理。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诉讼调解、仲裁、诉讼是解 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 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讼,主要有以权力制 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为常 见。1、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
行 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 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2、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人民法院立 案 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减轻对方当事人的 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会 处于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 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举证;
行政机关经 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 视。3、行政诉讼的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 四种处理:一是判决维持。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判决限期履行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 职责的,将作如此判决。四是判变更行政处罚。
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则增加了对行政相对人的 管理难度;
三则容易引起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定要 慎重从事,依法进行。4.行政赔偿及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的权利,这就是“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 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将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标准,判决 行政机关以赔偿金的形式支付。其中的人身损害以日计算,财产损害以直接损失 计算。以建设用地拆迁纠纷为例,如果拆迁行为违法,而这种行为使一座位于闹 市区的四间两层楼房被拆除,那么,行政机关的赔偿金额将是这座楼房的实际价 值10余万元甚至更多,与这座楼房的拆迁补偿费用不足3万元相比,实在是损失 惨重。鉴于建设用地纠纷增多,建议人民政府对城市改造、公路建设严格实行项 目法人等四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增强配齐法制办公室力量,为政府的宏观决 策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提高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改 善执法态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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