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中,不返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 负义",或不近人情,是违背"义理"的行为,因此不能得到宽恕。债务人在借款 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因此在还不起债务,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 债务人常常会"为了面子"而自杀。[32]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 同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虽然修改了破产法,从美国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 但直到二十世纪末,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债务地狱"的现象和国民意识,每年 因为债务问题而自杀的超过千人,离家出走的超过万人,且常常以全家自杀等形 式出现在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上。[33]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消费者的破产问 题得到了社会特别是法学家的重视,日本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开始发挥其机能并 逐渐与美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接轨。
五、中国的债务人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债务 奴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当时对于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及其家族采取了" 没身为奴"的做法。在农村,破产的农民则被迫甘受"雇农"的地位。[34]债务奴隶 虽然在秦律中被废除了,但对债务人的人身执行或"役身折酬"的做法却被保留了 下来。在古代中国,有关债务人的处罚一般规定在刑法当中。唐律第26卷杂律中 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 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对于不能返还债务的人要处以 杖刑。《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35]即对于长期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判处有 期徒刑。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 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 代偿"。[36]关于宋代的债务人审判与处罚,古典名著《金瓶梅》第十九回有形象 的描写。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 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 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明代虽然明文禁止"私债强夺",但欠 债不还仍要受到官府的处罚。[37]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 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38] 律 令法中贯穿的是儒教与法家思想,儒教基本上是支持对债务人处罚的。唐代的某 一"放良书"中说:"人有高卑、六礼、贱者是前缘负债摘来下贱"。[39]因此,负 债被看成是"贱"的根本原因。佛教也基本上支持对债务人的处罚。在原始佛教中, "借债"被排在人生五种障害的首位,认为必须予以克服。[40]禅师的第二代宗师 慧可甚至把死亡比作"必须返还的债务"。[41] 把债看成像生命一样的神圣思想来 自婆罗门教的习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教徒在讨债时,经常在债务人的门口静坐、 绝食,以死来要挟 债务人尽快还债。如果该僧侣因为讨债饿死,那么该债务人 就有可能被他人杀死或被认为死后要遭到"冥罚"。[42]原始 佛教在借贷关系中非 常重视道德,欠债必还是其主张之一。债务人一般不能入教修行,对债务人的态 度是要求他终生努力偿还债务或"报答恩典"。[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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