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该行为可以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由 此可见,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市场经济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极容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 形成一种人人都自觉认同并遵守的社会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并在出现纠纷的时 候由该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解决,法律便很好的充当了这样的角色。法律通过怎样 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高效的运转。
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发生的违约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从合 同的违约案例中来论述法在社会经济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展示 2009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以教育合同违约为由,把自己的学生叶楠告 上了法庭。2003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 西根大学之间的共建项目。叶楠家境贫寒,母亲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亲 微薄的工资来维系。在这个共建项目中,有一条关于奖学金的鼓励条款正好能减 轻她父亲的负担,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海交通 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公函为叶楠进行经济担保。公函中标明,上海交通大学同 意承担叶楠1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在出国的前两天,学校要求叶楠回校签署一 份留学协议。双方在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 中约定,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除此之外,还 约定众多赔偿款项。虽然与之前的公函有较大出入,但是校方表示,公函的目的是 为了方便签证,证明叶楠是有经济保障的。一年后,叶楠顺利完成美国密西根大学 的硕士学位,返回上海交通大学,准备依据协议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天有不测风 云,母亲病情加重对这个本来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学校提出,如果叶 楠违约,学校就要按照协议办事。校方认为叶楠的家庭状况不能成为她违约的理 由,违约就得支付两万美金的罚款。经过几番交涉,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 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5年内。分6次支付,第一笔需要支 付3000元美金。当叶楠支付该笔资金时,收到的学校收据标明,退还奖学金3000美 金,这一说法让叶楠很是气愤,她认为,奖学金是她在美国密西根大学通过考试获 得的,即使退还也不应该由上海交通大学来收取,因此她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元 美金。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庭上,叶楠认为双方签署的两份协议无效,并提出 反诉,要求学校支付她在美国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校方则认为,公 函时间早于留学协议,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 叶楠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交通大学1.7万元美金,驳回原告叶楠其 他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违约金降低到1万元美金。
三、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几个点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叶楠最终放弃攻读博士是 因为她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允许,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法院这样的判决似乎违背了 保证社会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认为录取通知书和给大使馆的公文,他们的出具 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 协议书》,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并且《合 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 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具备法律 所要求的形式。该案件中签约的双方都是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并且, 虽然《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该合同无效。但是叶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受到学校的威胁,所以该合同是 有效的。双方就应当对这份合同的所有内容负责。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 题,法院认为,合同要求叶楠回国一定要回到本校继续功读博士,对于这样的条件 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那幺这样 的合同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 的违反,就必须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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