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宪 法在我国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必须被信仰,宪法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宪 法的依赖和尊崇,坚持宪法至上的地位并且坚定不移。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 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深处,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 力量… … ” [2] 现阶段,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让人担心的是,“缺 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的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 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3] 我国的宪法就处于这样的一种 尴尬境地:高高在上却又可有可无,关键就在于我国没有养成宪法的信仰。[4] 宪法未能至上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根本症结,漠视宪法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 重大障碍。[5]因此,想要在中国顺利地推进依宪治国的进程,最重要的是在全 国范围内建立宪法的信仰,让宪法真正处于至上的地位。
当前我国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如下:
一、宪法根本法作用的缺失 首先,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 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本是用以对抗国家权力的保障书,但宪法在处理各种国家 机关公职人员的失职或越权行为时,总是显得那么的软弱无能,这是因为宪法没 有惩罚或制裁其违宪者的强制性,这又与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最 终导致的结果是公职人员唯我主义越来越膨胀,宪法的尊严也消失殆尽,何谈权 威[6]所以应倡导宪法首先应该是治官的法律,以此慢慢建立宪法的权威。
其次,宪法本该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司法实践中,当人们的权利 受到侵犯或者利益受有损失时,人们往往是寻求各种部门法而不会重视宪法或者 只是用余光来扫视宪法,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当公众把希望寄托在一些最基本的讨回公道的国家机关时,国家机关违背宪 法的不公正的行为使公众彻底失去对宪法的信仰。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 (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7] 因此,为了不损害人民合法的利益,国家机 关应该依照宪法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建立监督权力实施 的机制特别是违宪审查的机制来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的实施缺乏神圣的仪式 首先,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总纲式的内容,导致了宪法实施 的困难,再加上宪法的神秘性,让国民感觉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太遥远以至于不能 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当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很少有人想到要运用宪 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民漠视宪法的存在,甚至忘记了宪法的重要性,何谈宪 法信仰因此我们应该探求一种让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的途径,就如程序和实质对 于司法审判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的公正虽然不能带来实质的公正,但程序违法 必然导致判决违法,这里的程序就是做某一件事必须按照其规定来完成,实质通 过程序展现出来,让人们有一种直观的感觉,人们才会信服。因为具有特殊意义 的仪式活动的开展,都会对于参加或者见证仪式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深远的 影响,因此宪法仪式的构建是树立宪法信仰的有效方法之一。
其次,宪法仪式可以营造宪法的神圣性。比如现在已经确定的国家公 职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宣誓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对执法人员学习宪 法、尊重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方面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激励作用,促 使他们从灵魂深处增强对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这种精神动力的促进下, 执法人员将能有效抵御个别领导人员对司法的强行干预,也能促使他们自身维护 宪法的坚定性,真正杜绝包括人情案在内的各类冤假错案。特别的宪法仪式不仅 会让公职人员强烈意识到其工作的特殊性,从而认真对待工作,同时也能让人民 产生对执法活动有强烈的期望,真正的信任宪法,信任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的 结合更能让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宪法仪式也起到了一种教 育、宣传宪法的作用,通过宪法仪式,人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宪法的存在、了解 宪法、热爱宪法,从而发自内心的去信仰宪法。
三、宪法信仰本土化过程的缺失 首先,因为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文化统治,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传统 宪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以及建国后对宪法的错误认识特别是文革时期宪法虚无主义的盛行,都让中国民众对宪法的存在进行了否决及内心深处对宪 法的怀疑,甚至是对宪法的厌恶,再加上特殊的国情造就了不平等甚至具有压迫 性的宪法,长期以来国民也只能是被动地服从宪法,因而对宪法不会有什么好感, 更谈不上信仰了。
其次,因为宪法、宪政来源于西方,经过多年的文化交流和文化碰撞, 中国民众虽然已经了解宪法,宪法制度也已经建立,但是在本土的法律文化中, 缺少实现宪政的人文环境和精神底蕴,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开展宪政建设时步步 维艰。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 非本土[8]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宪法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 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 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宪法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宪法。因为它与我们 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9]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形成一种稳定的法律心理,而来自西方的宪法、宪政 理念想要在中国民众的意识层面生根发芽是一个循序渐进需要长期坚持培养的 过程。[10]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法治环境得 到了很大的改善,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再加上中共十八大提出 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更是为我们国家带来了新的治国理念,我相信我们的 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会越走越远,越走越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 有之意,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也应该是发挥宪法的作用,也只有真正的做到了依宪 治国,才能更好地诠释依法治国,而依宪治国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人们对宪法的 信仰。虽然目前的中国还没有真正地实现依宪治国,我们的任务还比较重,道路 还比较远,但是我们总有实现依宪治国目标的一天,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肖文芳 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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