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 目前,在我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背法学教学 宗旨的不良现象。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会重视知识点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 自主研究。授课的内容也比较单一枯燥,全部课程几乎都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很少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实践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检验学习效果的只有 最后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却没有考虑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 思维的灵活性。笔者自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以来,通过在所在学校工作中的不断摸 索,在充分了解法学教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省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进 行了研究探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二、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监督的完善 在过去十几年里,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然而,在这样一个大好 背景之下却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法学院的在职教师以及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数 量翻了6倍,但就业率却降低了。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在高等教育中排 名最低。基于就业率这一惨淡的事实,家长们告诫学生不要选择法律专业,许多 学校也不得不减少招生指标,缩减了法学教育的规模。同时,自上而下的考核制 度也脱离了扩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产生了负面作用,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 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有关部门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鼓励教授 和教授之间的竞争,而竞争成功的标准竟然是达到统一的数字化为标准。比如说, 学校设施的规模大小、教授发表文章的数量多少等等。这种标准导致了国内各大 高校以及多数教职工过分追求单调统一的发展轨迹,全然不顾及学生的实际需求。
这种做法不仅导致了许多高校不辞辛劳在偏远郊区兴建校园设施,而且还使得一 些教授不在乎质量只追求数量,盲目炮制低水准的学术文章,导致学术欺诈的风 气更甚,为了完成高层制定的目标,不惜牺牲其他更重要的,忘记了办学的宗旨。
三、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考评体系的建立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指出:“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努力 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要想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育层面 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照教育部的指导思想,建立规范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 为国家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一)对学生的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主要有学生的自我评价、同学间的相互评价、教师 对学生的评价、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四种。
学生自我评价:学生是自主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的自我评价是最 基础的一步。作为教学的直接参与者,学生通过给自己做出评价,也能从中获得 对自我的认知和提高。学校可以下发自我评价表要求学生填写。有的学校的法学 院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让学 生对照这些记录,按照已经设定的目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同学间的相互评价:虽然最了解自己的人是自己本身,但人们往往会 忽略自己的缺点。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评价往往需要其他的参加者共同 参与,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指出对方的优缺点,也是一个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 过程,有非常高的教育价值。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教师通过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表现,对学生的 法律研修能力、法律学习方法的掌握、理论知识在实践课程中的运用、是否具备 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学生的学习情况。
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在学生参与实践课程时,当事人、法官等外 界人士对的学生的表现所做的评价是非常的,这体现了实践教学的开放性。(二) 对实践教学教师的评价 教师在教育中的作用无与伦比,所以,评价体系中对教师的评价也是 十分重要的。而对于法学专业教师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教师的 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目标的完成度、教 师能否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教师的教学魅力与效果等。四、总结 法学院毕业生充斥在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找不到工作,前途堪忧,为 他们提供培训的机构备受批判。而众多高校依旧执着于完成那些与实际的教育价 值并没有太多关联的数字化指标,而产生的学术著作仅具有边际效用。而且,在为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做准备这方面并不成功。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理论研究进行 系统化,完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监督和考评体系,使法学专业教学在我省高校 有统一的规划和指导,以便教师可以更好的指导和考核学生,同时,对锻炼法学 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也会有所助益。
作者:穆伟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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