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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来源:营销方案 时间:2019-11-25 07:53:24 点击: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宪法监督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而进行的监督。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 早已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行宪法监 督制度的一些弊端日益凸显,急需进一步完善。文章围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进行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能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 益。

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兴衰,凡是政清明和者则昌;凡是政令不通者则 衰。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综合生产力的繁荣来实现,社 会生产力的繁荣必须依靠商品交易,而商品交易是否顺利、快捷,来源于信用。

马云的成功,笔者认为那是因为网络销售者和网络购物者皆相信马云的支付宝及 其相关平台所提供的信用。而信用是需要维护与保障的,人们在发展历史中逐渐 发现信用的最佳维护工具就是法律。而宪法又是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宪法监督 恰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针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 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宪法监督的涵义和方式 宪法监督,又称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而对 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纠正的制度。宪法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最根 本性的问题,并且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从宪法规定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宪法 实际上与普通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完全不一样的,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故而,被 称为“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由此可见,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是现代法制的基础和依据,没有宪法就不会有完备的法制,没有完备的法制 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而宪法监督是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正确实施、保 障公民权利实现,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当前,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归纳起来,世界上大致有三种宪法监督体制:
一是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这种体制源于英国, 主要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 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从世界各国的实施现状 来看,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已为数不多,而在实践中,立法机关有效 行使违宪审查的国家几乎没有。①二是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采用该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按照诉讼程序审查某些行为是否违宪。该监督制度起源于美 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至今日,除美国外,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超过60个, 司法机关监督体制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广泛的宪法监督方式。

三是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 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审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并对宪法 的控诉行为进行裁决。奥地利是最早设立这种体制的国家,宪法法院专门负责监 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后来这一制度又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目前,这种监督 体制发展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这种形式下设立的宪法 法院并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 主要是采用事先审查的方式,即对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进行合宪性审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经历了曲 折发展的过程,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了 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它继承和发 展了1954年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的监督主体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一规定为保证宪法监督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 表明我国确立了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此外,我国《立法法》规 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有关违宪的书面审查意见。结合我国的宪法和 立法法的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宪法监督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这种监督显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最高立法机关,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 力,这正与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相统一,更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作为全国 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这与宪法的立法精神也 是相符合的。

宪法监督体制形成多层次。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的宪法监督制 度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监督体制。具体体现在:
第一,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和控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同时又要负责监督和控制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第三,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 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同时,要对各部委和各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 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的监督。第四,我国宪法还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 监督政府决策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的监督有利于保障我国法律法规在地方的遵 守和执行,它是地方存在的多种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的监督。第五,地方政 府有权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我国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宪法监督方式。我国的宪法监 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所谓事前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制 定过程中,生效之前,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是否违宪,经审查 认可后,才可以颁布执行。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需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谓事后审查,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它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予以审查,一经发现违宪内容, 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如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 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规定。这种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宪法 的实施,既可以预防违宪行为的出现,又能在违宪行为出现时及时纠正。

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制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也基 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严格意义上 的宪法监督制度还相当薄弱。

第一,现有的宪法监督主体难以有效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事实上,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除了每年召开的次数有限之外,会议期间还要进行国家立 法活动和决定人事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实在过于繁 重,难以有效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对违反宪法行为进行过处理。当前,我国宪法的监督体 制难以形成专门化、经常性的工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宪法监督制 度职能的发挥。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跟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方式相比,不管是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还是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宪行为的审查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第二,宪法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程序过于笼统。我国宪法监督目前采 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客观上确实对宪法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 作用,但这种方式存在两种不足:其一是过于侧重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 视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其二是过于侧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以德 国与法国为代表的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既有抽象性审查的权力,又 有附带性审查的权力,可以有效防止宪法监督方式单一的诟病,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监督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启动程序 和审查程序规定在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文件中。宪法监督程序过于笼统、粗糙,可 操作性差。如我国立法法仅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提起和审查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规 定有关宪法监督的程序。

第三,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在我国,跟普通法律相比,公民的宪 法意识相对薄弱,甚至许多公民不了解宪法的内容和地位,不知道运用宪法维护 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真正地把宪法当作“法律”来加以理解适用。

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公民直接依据宪法控告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也 几乎没有将违宪行为作为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更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法 庭审理违宪案件。即使实践中出现了违宪立法或者违宪行为,也根本无法以宪法 为法律依据进行纠正或者裁判。

宪法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也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宪法应具有法 律的一般特征。法律的可诉性,应当成为法律,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 特征之一。②因此基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宪法也当然具有可诉性的特征。但 目前我国宪法案件还只是在个别地方、个别法院偶然出现,毕竟我国尚未建立宪 法诉讼制度,法院没有进行违宪审查之权。

另外,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事实上由于没有健全的程序 性保障,导致宪法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我国《立法法》关于受理、审理和裁决的 规定则较为模糊,进入宪法监督程序的审理和裁决阶段较为艰难。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长期的实践证明,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离开了健全 的宪法监督制度,任何一部宪法都无法真正贯彻实施。当前,有鉴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逐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要加强和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国情 并能推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宪法监督制度。鉴于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宪法 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的专门化和独立化,已逐步成为 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既对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和尊严更加有利,也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当前,许多学者都赞同在我国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果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不仅维护了宪法 的权威和保障了宪法的实施,而且增强了监督宪法的力度,并且也符合世界宪法 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作为全 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专门负责宪法监督,来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全国人大作 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职能。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 的实施,同时也负责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是否与宪法规定相一致, 并负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报告意见。相信作为专门的宪法监 督机关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将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伴随着宪法 委员会的逐步设立和完善,还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也设立宪法委员会,加强宪法 的监督作用,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其积极参 与宪法监督。据调查,我国公民的宪法知识水平与其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成正比 的。当前我国广大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造成公民的宪法意识普遍较弱,主 要表现为对宪法的内容和地位缺乏应有的了解和尊重,这种不良现象会影响我国 宪法的贯彻实施,阻碍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除了每年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外, 学校、单位、社会可以多方面关注并举办有关宪法宣传的法制活动,如单位定期 组织普法活动尤其普及宪法,学校重视课堂法制教育尤其要强调宪法的地位,最 好能把这些活动列入考核单位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的法律性在制度上的集中表现,就是由司法 化的机关适用宪法,进行宪法监督。③目前,将宪法引入司法领域已经成为国际 人权公约签署国的一项国家义务。我国一贯注重人权的保护,并已先后加入了17 个相关人权国际公约。实现宪法司法化是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没有宪法诉讼, 人权的保护就会软弱无力,缺乏有利保障。只单一的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监 督宪法的实施,无法满足有效监督宪法实施的目的。因为宪法委员会主要是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当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能够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公民便可以 直接依据宪法控告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这样做既可以使普通公民亲身体 会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护,又能够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建立宪法诉 讼,同时也符合宪法司法化的国际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还不 具备条件,可以在普通法院设立宪法法庭,专门负责个案审查和侵犯公民的宪法 权利案件,这样对宪法委员会是一个有利的补充,既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又保 证了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的可诉性。对于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 定,包括适用的程序都应当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有相配套的 程序相对应。

完善宪法监督程序。完整的宪法监督程序应当包括宪法监督的提起、 受理、审查和裁决四个阶段。要完善宪法监督程序,就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笔者认为可考虑在《监督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宪法监督程 序,内容包括:宪法监督的提起程序、受理程序、审查程序、裁决程序等,且这 些内容应当规定得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当前由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 过于笼统简单,真正启动宪法监督程序较为困难。如《立法法》可以规定任何组 织或个人都可以向宪法监督工作委员会提起宪法监督程序,经审查之后由宪法监 督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并且对有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做出 具体规定,如审查范围和审查期限的规定。

总而言之,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实现依宪治国,而维护宪 法权威,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的权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 家的命运,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向前推进,建立高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成为当务之急。我们既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要对国外有益的宪法监督制度 进行积极地吸取和借鉴,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的 权威性和尊严,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作者:岳学敏 来源:人民论坛 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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