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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什么是国际法

来源:营销方案 时间:2019-11-25 07:49:04 点击:

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

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 核能安全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每个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样也是 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类的利益。因而,完 善和强化相关立法和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时代背景下,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和普及,人们对未来的 发展方向已经由传统的粗放式发展转变为集约化发展,而且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 加注重自身生产的高效化以及对环境的保护。目前社会对能源的利用已经转变为 风力、水力、火力以及核能等多种方式。即便如此,能源的安全性问题依然是值 得国家重视的一个问题。核能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 题之一。由于近年来核安全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人们不得不加大对核能安全的 关注度。1986年的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件等,都反 映出核能的安全问题,也暗示了一些核安全事件造成的环境问题。

要加快核安全与环保理念的契合度,就应当从两个要点入手 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核能安全的运用都有自身的法律规定,但是 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一些国家的约束力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国 际法进行整体的界定。简单来说,核能主权就是指各个国家对自身的核资源具有 完全地使用、配置以及开发等权利,其它国家都无权干涉或者剥夺这一权利。而 主权立法也包含在国家主权的界定范畴,不过需要考虑目前民用核能企业较多, 所以需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当然这就需要基于“核使用国家不会对其它邻近国 家的环境产生影响”这一基础条件。可以说,两者具有依存性以及约束性的特征, 这也是核能安全开发、运用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所在;另一方面,应当保证核安 全与防护之间的契合,即在保证环境不被污染的条件下,强化核能安全的管控。

如《核安全公约》就是专门针对核能使用安全性以及环境保护进行综合性的考虑, 也是核能安全使用推广的关键性前提。

而要加快核安全与环保理念的契合度,就应当从预防及防护两个要点 入手:第一个要点是强化预防工作。上个世纪80年代,预防原则作为关键性内容 被收录到《世界自然宪章》,而目前常见的预防问题可以包含危险评测、国际信 息传输、提早向公众颁布消息等;第二,需要强化防护理念,因为核能的运用及 开发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应当优先考虑核使用的风险防护。核污染的风险 主要源于本身的不稳定性,所以对核污染的防护重点应当针对使用安全性以及环 保性入手,缩减一些不必要的投入,同时结合人体与环境之间的联系,采取科学的防护手段,从而减少污染导致的严重影响。

国际法提出的核安全利用法则 核能需要以核材料作为实物原料,所以这些核材料实物运用应当遵循 相应的保护原则,如20世纪80年代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这也是当前 国际仅有的一部专门针对核材料实物安全运用的公约,即主要规定核材料的输送 以及利用应当注意的要点。例如,需要保证持有国的利益和使用权利,同时要求 国与国之间进行密切的核能交流,促进核能有效开发。另外,根据公约的内容, 可以将核材料按照类别划分为三种:第一类核材料要求密切监控整个输送过程;
其他两类除了需要对运输过程进行严密监控,同时还对运输的目标地以及周期有 明确的规定。此外,考虑到核材料的安全性,公约内部还明确指出,任何签约国 不得针对自身怀疑的核材料,运用违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国际原子能总署提出的《关于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守 则》(以下简称《守则》),对于核材料、废物的越境输送也需要进行授权,特别 是核废物的输送和处理,不得以不正规的方式进行。而且《守则》明确提出,各 个签约国对未授权的核废物通过、输送以及进入其国界可以采取任何制止方案, 而且运输国家需要针对核废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多个国家申请授权,即包含运输 国、转运国、路过国、目标国等。换言之,需要根据国际安全运输法则进行运输, 而且对应目标国而言,在保证自身能够具备足够的处理技术以及明确的安全规定 情况下,可以让核废物运输入境。毕竟,该守则本身还提示所有签约国必须保证 最大安全性的条件,才能对核材料进行运用。

乏燃料及放射性废料主要都来源于核反应堆燃烧所剩余的材料,虽然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公约》)中 曾经详细规定其处理和管制,但是仅仅适用于民用方面,对于军用以及国家的核 废弃物并未纳入规定之中。此外,根据《联合公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归为多 个方面,即目标、安全处理、辐射预防、紧急预案、管理体系以及跨国输送等。

《联合公约》的主要输送方向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化国际交流,加 强对乏燃料处理流程地管理;其二,降低不良影响,满足时代要求,遵循可持续 发展战略,不危害子孙;其三,杜绝因为乏燃料问题造成的核事故出现。而且, 《联合公约》也制定了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即针对乏燃料处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并针对核废料的处理密封进行安全处置。

由于核废物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放射性,以往对核能废料的处理主要是倾倒入海,随着海洋环境的巨变,应当在倾倒时注意对海洋的保护。早在20世纪 70年代初,《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倾废公约》) 被签订,其最先的作用就是针对核废料进行处理。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倾废公 约》也越来越完善,其主要作用就是约束对海洋直接倾倒核废料的行为,同时采 取相应的管控手段。《倾废公约》明确指出,必须避免直接对海洋倾倒核废料或 者其他核材料,从而减少污染。而针对已经污染的海域,则应当选择相应的补救 方案,从而减少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另外,《倾废公约》还明确提出了核废料中 的毒性物质分类,同时按照名单分为了黑、灰两色名单,其中“黑名单”主要包含 一些高阶的核废料,一律是不准许倾倒;而低阶的核废料,倾倒时则需要通过评 估、分析等多个阶段。

完善国际法的核安全及环保立法措施 针对国际法的核安全及环保立法,则应当通过多个方面开展:第一, 强化多方面立法,即立法过程需要遵循通用性,即如《关于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 转移的业务守则》中只针对民用核废料有明确的运输规定,这就要加入军用或者 公用核材料的运输规则,可以通过添加相应的拓展法规,针对不同的用途进行细 致规定;第二,增加民众参与度,除了需要一般的宣传了解,还应当采取调查、 暗访、媒体网络、反馈收集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个领域的提议。根据社会公众 建议,进行相应的科学化修改,最后在立法实施过程中增加公开化、透明化的操 作流程,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第三,强化立法可控性,即严格要求核安全 以及环保的立法明确化,避免出现法律漏洞,而且需要提出相应的制裁手段,特 别是针对签署国在合约期间产生严重的核安全事故,要根据责任予以追究。

总体来说,核能安全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每个国家重点关注的 问题,同样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类的 利益。同时,完善和强化相关立法和规定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陈玮 彭丁带 来源:人民论坛 2016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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