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院在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中,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综合治理,推进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被宁安市委政法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被牡丹江市团市委、市检察院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1年被牡市及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2002年被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力度。该院党组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思想统一,高度重视,于1998年3月,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以主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规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实行责任目标量化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及奖惩制度。1999年初,在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组,指派专人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重点负责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制定出台了15项制度及相关的工作措施和共建协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力度。(二)发挥检察职能,踏实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该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各业务部门本职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强审查批捕维权力度。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坚决依法批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进行法律教育、思想改造和恶习矫正,使之认罪服法,痛改前非,走向新生;如果罪行较轻、危害性不大、可教育余地大的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建立帮教组织,把帮教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公诉维权力度。一是优先办理,尽量缩短审查时限,对已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几年来,该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7.8天,只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二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印制了"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卡"和"违法犯罪受害未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卡",在受案后,书面告知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三是正确适用不起诉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70人,不起诉8人,作其它处理1人,占受案总数的12.8;四是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严惩,决不手软;五是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对在侦查环节的各种限制、剥夺、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审判活动中违反不公开审理原则、违法不开设青少年法庭、不通知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违法行为,坚决行使检察权,予以纠正;六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判决畸轻畸重的案件,该抗诉的坚决抗诉,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适用不起诉,使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他们真切感受到检察官的爱心和真情,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回到家庭、亲人的身边。加大监管场所维权力度。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该院针对看守所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升高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审查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羁押"的通知,并协助公安机关解决房舍、器械、警力等实际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加大维权帮教力度。案件审结后,他们没有就此结束帮教工作,而是继续开展跟踪帮教,把工作触角向案件延伸,形成案前预防,案中维权,案后跟踪帮教的立体化维权网络。检察长和控申举报、民行检察、乡镇检察室等科室和干警,在接待群众的信访时,凡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保护,优先处理,并与目标管理、奖惩机制相联系。1998年,自侦部门在查办本市沙兰镇岭西村一起职务犯罪案时,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但却面临着全村学生缀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无校舍而被剥夺的难题。为保护全村学生的合法权益,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全院干警由自侦部门带头,捐款捐物,购买建筑材料,帮助该村建起了新校舍,村民们把这所学校称为"检民希望
小学"。
(三)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达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仅靠检察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此,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综合治理。一是该院在下达全年任务指标时,把挽救失足青少年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指标下达量化考核标准,并和奖惩机制结合。二是领导带头,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该院的主管检察长带队到实验小学、一中等学校开展法制宣传,讲授法制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通过归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向重点帮教
对象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检察院免予起诉、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时受到歧视,甚至遭到拒绝,以致这些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升高的情况,该院组织了宣传小分队,分赴全市5所中学巡回讲课。同时,院领导亲赴市教委及人事部门协调,解决这部分人的复学、升学、就业等问题。四是将工作重心前移,注重加强预防工作。他们在工作中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以事前预防为主,先后与市实验小学、朝中、一中等单位和部门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联系点,几年来,先后到联系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讲座2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20000余人。2000年3月,为增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该院指派起诉科工作人员参加了市实验小学全校学生家长会,讲授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家长应尽的责任》专题讲座;4月,该院会同市教委、妇联、团市委参加了市朝中全校师生大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讲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是在加强对社会、学校法制宣传的同时,他们注重与学校、家庭、社会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立体化维权网络,真正把维权工作做实做透。
(四)强化调查研究,探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新思路。一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每月一统计、每季一分析、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二是每年召开一次理论笔谈会,开展理论研讨;三是发动干警平时注意撰写理论研讨或指导性文章,一旦被市以上报刊采用,实行物质奖励;四是针对某一时期内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攻关小组,开展专题研讨;五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和《刑法》实施后,该院组织干警认真系统地学习"两法",开展专题研讨,撰写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要领及特征》、《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解和探究》等理论文章,有力地指导了业务实践;六是注意从一个时期以来查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归纳分析预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以便指导今后工作。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滞后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薄弱,一些不良思想,消极事物一定程度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其步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受到侵害时不善于自我保护,成为犯罪行为的被侵害对象;三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亟待加强,我国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个别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敷衍塞责;另外亦未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司法机关四位一体的综合性预防和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