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社区农(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居)民建房行为,根据《石门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宝塔社区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张立贵成 员:邢兵初 朱令泉 肖克彬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凡农(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首先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原则上必须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任何规划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均属违章建筑。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分户条件,原则上一个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3、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居民新建住宅前,必须拆除原有住房。4、坚持严格报批的原则。凡农(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石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动工建设。三、农(居)民申请建房的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原住村(居)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的;2、自然灾毁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3、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5、原住村(居)民无住宅用地的;6、石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详见石政发【2008】1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四、建房户应办理的手续及程序详见石政发【2008】1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五、管理措施及办法1、居委会协助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集中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并按政策及程序组织实施。在指定规划小区内建房,由居委会出面统一征地(执行标准为常德市【2007】11号文件),其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等费用均由各建房户分摊,如若原老屋不拆,每宗宅基地(1户)2.5万元。往若国家需征用,按相关文件不予补偿。 2、进入安置小区内水、电、道路、下水道等主干线路均由居委会出资建设,其余到户建设费用概由建房户自理。3、进入集中安置小区的新建房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建房户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放宽到108平方米(开间9米,进深12米);(2)建房户也可采取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新征宅基地费用。即:在拆除原有住房及其他附属物的基础上,该建房户同意与居委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待该宗土地因国家、集体或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时,按当时新征地标准相应扣除0.3亩作为该户支付新建宅基地征地费用,但其原征地与新征地价格差则不予补偿。(3)确属土地已征完的特困建房户,其分摊费用均按4#地块标准执行,即每宗宅基地1.5万元。4、凡属在规划区内建房的,必须办齐土地及规划证,其费用由建房户自行支付,居委会派专人免费统一办理。5、在实施过程中,由居委会统一协调建房矛盾并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严禁征地户个人与建房户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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