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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良心:论司法公正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29 07:51:23 点击:

论司法公正与良心

论司法公正与良心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公正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良心。法 律的抽象性、滞后性、权威性也要求法官本着良心进行判决,以求裁判结果的实 质公正。有了良心的法官才能不被贪心、偏心、虚荣心所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成为合格的裁判者。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法官良心的要求,法官要怀着追求公平正义之心, 公正裁决。弗朗西斯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 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树立法律权 威,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立法的失误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能够通过司法的 得到纠正。法官违法渎职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损害法律的权 威。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强制更在于公正,只有公正之法才能获得人们内心的服从。

而司法则是法律作用于社会最明显的环节,因为在法庭上是各种矛盾对峙之处, 人们期待着公正的判决,而判决也影响了人们的期待。然而,法官的良心是司法 公正的必然要求一、法官的地位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心 法官享有法律赋予的决定是非善恶,恢复或者重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的权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法官的判决、说理影响了社会公众的道德认知、 法律认知以及社会认知。可以说,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道德风尚、法治状况均 能够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出来,法院即是当事人讼争之地也是社会观念、思想的 汇集之地,但其中最主要的是人们对正义的渴求,对法官作出公正裁决的期盼。

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中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 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标准,产生纠纷的当事人 必然对于就其纠纷来说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有不同的看法,并且客观上来讲 当事人往往通过诉讼寻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或许他们所认为的正义与自己提出 的主张并不相同,但依然会通过法院寻求自己主张的实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 会的遗憾,因此有时当事人的纠纷并非有关正义观点的分歧,而是利益的相悖, 这就要求法官在不同的主张、不同的利益之间作出权衡,给予每个人 “其所应得” 的东西。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以及判决的特殊效力(这种效力来源于宪法以及强 制力),关于什么是“其所应得”往往取决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观点。因此,法官 的观点、立场、价值观就内在地影响了当事人的命运。司法公正有赖于法官的良 心。二、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要求法官具有良心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的合理实施依赖于法官的司法活动 法律规定者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着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是法官 进行判决的准绳。但是,正如孔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官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然而,法律不可能详尽到保罗 一切。因此,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裁判一些复杂、特殊的 案件。法官必须本着良心使用自由裁量权,否则会出现一些合法不合理的想象, 引起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实际上很多案件自由裁量全的存在正是授权法官在合法 前提下做到裁判合理。裁判合理则需要法官具有良心。

(二)法律滞后性的弥补有赖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面临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 社会环境,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而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运用 法律原则进行补充,但是原则的抽象性又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法 官选择何种原则,在何种程度上运用相关原则无一不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三)法的权威性要求法官以身作则 法的权威性除了依赖于自身制定的好坏、效力等级之外,更依赖于法 官的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关正义最朴素的观念是相同情况形同对待,如果法院 对相同的案子判决不同甚至相反,那么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缺乏人们 信任的法律何谈权威性在运用法律这一公器的过程中,由于法官的主导作用,存 在着法官假公济私的机会。权力越大,违反职责寻求自身利益的诱惑也越大,再 加上外在监督的缺乏、法律解释和运用以及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认定过程中的主 观性,法官就面临着相当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也就更可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法官必须以身作则、公正司法才能够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权威,才能使人们 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司法。

由此可见,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中,一切外在的约束存在滞后性,并且 缺乏必然性,因为法官的主观情况的在审判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官的审判活动 无疑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其中的‘实事’就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呈献于法庭的证据, 法官只能根据这些‘实事’,对其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之‘是’做出内心确信。在这 一过程中,法官根据经验规则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既有主观性的一面,也有客 观性的一面。”[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存在使得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追求私利、 逃避责任的行为有着较为宽松的环境。缺乏道德约束,再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也是徒劳。“公正是司法改革追求的永恒的目标,而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裁判的 做出者,其品质决定了裁判的品质。”[3] 纪伯伦曾说:“一切的知识都是徒然的,除非有了工作;一切的工作都 是虚空的除非有了爱。”法官固然是一种职业,但司法的特殊性要求法官用良心 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一种客观要求,更是对法官良心的要求。

良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因素,要做事先做人,法官更是如此。有了良心的法 官才能不被贪心、偏心、虚荣心所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成为合格的裁判者。

作者:申利静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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