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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七号航天活动的国际法分析]国际法的官方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28 07:49:03 点击:

神州七号航天活动的国际法分析

神州七号航天活动的国际法分析 2008年9月,神州七号载人航天飞船成功发射并在太空,我们见证了 中华民族首次太空行走全过程的激动时刻,中国航天事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取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收获。载人航天工程所承载的,不只是民族自豪和国家荣 耀,不只是科技跨越和产业进步,更是伴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本 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神州七号飞船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航天器发射强行登记制度 为确定空间物体的所有权、管辖权及确定航天器造成损害德国际责任 等,要求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进行登记,并将活动的性质、进行状况、地点及结 果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科学界。凡是发射进入或是越出地球轨道的航天 器都应进行登记。双重登记制度(即发射国登记和联合国总登记:前者有登记国 设置和保存一份登记册;
后者是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各登记国均有义务及时向 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登记册下的每一空间物体的情报,总登记册应充分公开,听 任查阅),有助于辨认发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属于哪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利于实 施国际空间法的原则和规则。

(二)航天员及航天器的国际营救制度 空间探索和载人航天是具有相当风险性的活动,航天发展史上曾有很 多惨痛的记忆。因此建立完善的人员营救制度对于促进人类探索以及和平利用外 层空间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2005年的神州六号载人飞船发射之 前,我国就对航天员做了全面的援救措施安排,事先出动了海上应急搜救船队, 并向有可能作为备降机场的国家大使馆配发了神州六号载人飞船的舱钥匙。

根据联合国的《营救协定》,各国对援救宇航员和送还航天器承担三 项基本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当各国发现航天员在其辖区内、公海或任何其他地 方处于危险紧急状态时,应该及时通知发射当局或当即利用其所拥有的一切通信 手段,公开通报该情况,并且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二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航天员进行救援或予以协助。三是向发射国送还宇航员和航天器:宇航员 如果因为意外事故、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其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护 送给发射当局的代表;各国如果在其辖区内发现航天器或其组成部分时,应该根 据发射当局的要求或在该国当局的协助下,采取它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 航天器或其组成部分。(三)航天员的人身保险制度 依据国际惯例,一般军事和科技性质的航天发射被纳入国防预算,不 同于商业发射需要航天保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神舟系列飞 船不投保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国家安全,如果投保,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披露一 些具体数据,而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军事机密。如果不披露,保险公司则无法预测 风险概率,也就不愿意承保。因此我国军事卫星始终处于保险“真空”状态。基于 此我们发现,神州系列发射中,仅仅是搭载飞船的一些商业性物品有投保,如邮 票、纪念册等。

为航天员提供人身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跨专业学科、操作复杂、 要求精细的工作。早在2003年7月18日,国寿股份就中标获得宇航员的独家承保 权,为全体航天员及其家属子女提供了长期的人身保险。关于“神州”七号的具体 保险情况还无从了解,但是我们知道中国人寿为“神舟”五号首位航天员杨利伟提 供过500万的高额人身保险。航天员的风险是从执行飞天任务开始逐步加大的, 所以中国人寿在设计保险时立足于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航天员风险提供保障,针 对每一个细分阶段设计保险,在升空、空中飞行以及返回地球之前的风险最高时 刻,相应设定了最高的保额。

航天保险操作的发展与完善将会在当下航天事业发展的国际形势下 显得日益重要。在今后的载人航天飞行的投保方式和运作手段会有怎样的发展, 需要政府与保险业界共同探索。

(四)航天器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1977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1988年加入的《空间实体造成 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航天器对第三国所造成的损害负 有赔偿责任。在此,发射国不仅包括发射航天器的国家,还包括促使发射航天器 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上发射的航天器的国家,这些国家对航天器造成的损害负有 共同的赔偿责任。发射国对其航天器在地球表面或者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负有绝对的赔偿责任;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除飞行中的飞 机外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要求是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 国提出的,损害赔偿的额度按照国际法规定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五)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问题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避免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天体免受 污染。当前大量在外空运行的空间物体碎片(如我国神州系列飞船在发射过程中 坠落的火箭,抛掉的逃逸塔),增加了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碰撞的可能性,对空 间环境危害极大,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的关注。《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 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 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若必要, 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也达成非正式协议,讨论发射国对空间碎片问 题采取积极控制措施的必要性,目前,该问题已经列入联合国“和平外层空间委 员会”的议程,旨在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以减轻和防止空间碎片可能造成 的危害。

我们应意识到,空间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成长中并飞速发展的科学领域, 航天事业的进步不仅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更是在其背后有完善法律制度的支持。

神州七号载人航天飞行的圆满成功,将促使我国更多的关注和参与空间技术法制 建设,参与国际空间立法研究与拟定,是我国空间事业发展走上稳定的发展道路。

作者:阙玉琼 来源:新学术 200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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