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4107(2016)07-0020-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源起及 适用条件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 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 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 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 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 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 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 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 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 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 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权 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 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 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 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 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 [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 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 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 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 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 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 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 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 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 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 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 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 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 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 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 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 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 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
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 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
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 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 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 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 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 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 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 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 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 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 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 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 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 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 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 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 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 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 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 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 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 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 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 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 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 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 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 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 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 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 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 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 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 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 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 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 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 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 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 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 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 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 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 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 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 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 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 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 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 “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 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 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 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 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 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 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 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 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 ——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 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 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 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 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 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 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 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 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 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 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 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 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 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 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 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 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 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 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 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
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 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 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 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 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 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 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 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 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
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 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 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 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 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 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 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 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 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 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 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 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 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 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 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 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 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 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 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 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 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 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 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 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
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 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 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 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 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 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 ——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 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 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 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 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 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 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 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
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 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 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 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 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 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 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 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 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 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 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 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 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 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 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 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 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 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李芝兰,张忠俊.“模拟公司教学法”实证研究[J]. 科教 文汇,2007,(12). [2]寇培宇,刘昕.浅析商务模拟公司在商务英语教学中 的 应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7). [3]周舟.对法学实训及法学实验中心教学模式的思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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