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性质和特征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而实施的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无偿性,它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为。二是强制性,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定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交纳实物或货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确定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法定义务人实施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种类、数量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扩大或缩小。
2、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从1995年开始征收的,我区1997年才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这是乱收费,这说明我们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人们不了解法律法规。因为国家早在1988年就规定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
⑴法律方面。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的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⑵行政法规。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来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⑶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于1994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鲁政发[1994]70号文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⑷市地规范性文件。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政府的授权,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河道)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依据。
3、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对象、标准和范围。
⑴征收的对象:按照省政府有关的规定,收费的对象是受益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个体户等。即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财政部在1998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水利建设基金问题的批复中(即财综字[1998]126号)、将省政府办法中的征收对象扩大为“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⑵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办法的规定“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经营收入的2‰至2.7‰征收。对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上述标准幅度内确定。”全省16个市地根据这一授权,确定了不同的标准。
⑶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费范围。按照省政府和财政部的规定,现在我省的征收范围,是全省所有河道的受益、保护的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
4、征收的程序
⑴确定征收的基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首先摸清所管辖范围河道的受益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然后确定每个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其数据的来源一是要求交费义务人直接提供其损益表,从损益表中查取上年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二是从国家有关的权威部门查取,如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报表。
⑵计算征费的数额。征收基数找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收标准,计算应纳费额。如某企业的去年销售收为为1000万元,按照该市规定的2.5‰征收比例,该企业应交纳1000×2.5‰=2.5万元。
⑶下达交费的通知书。征收的数额计算好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制作交费通知书。其标题应写为“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通知书”,主送单位应写企业的全称。
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按日收2‰的滞纳金。如不服本通知,应缴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收费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⑷送达交费通知书。送达交费通知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人送达,并由交费义务人签收。送达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以邮局送达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水政执法人员可以将通知书放置在其收发室,并注明情况,即视为送达。在送达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诉权。
⑸执行。交费通知书送达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按时交纳,对于多次催交仍拒绝交纳、且超过诉讼时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5、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目的支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在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中,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使用时,根据河道工程的需要,列出经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款使用。
6、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些企业法人驻地在一个市地,而其施工营业在另一个市地,这样,企业是否分别交纳两个市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我们认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比较强,如果企业在施工所在地交纳,不好计算也不好查找征收基数,因此,原则上由施工企业法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⑵对于一企业的若干分支机构问题。如胜利油田在淄博的高青、济南的商河都有采油厂,如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我们认为,淄博、济南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计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采油厂的销售收入,然后征收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并向其法人要求支付。
⑶对于保险业。应按全部保险收入,而不能象保险公司要求的只收取短期保险费。
总之,由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新的费种,开征的时间比较短,遇到的问题比较多,需要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足额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从而保证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保证江河的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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