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 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 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 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 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 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 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 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 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 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 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 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 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 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 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 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 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 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 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 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 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 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 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 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 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 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 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 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 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 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 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 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 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 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 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 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 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 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 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 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 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 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 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 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 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 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 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 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 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 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 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 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外 乎物(包括商品和服务)、行为、智力成果等形态,但是在国际竞争关系中,物、行 为以及智力成果并不能成为其客体,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竞争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状态,即国际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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