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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系构建探究|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9-11-26 07:58:47 点击: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系构建探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系构建探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司法公信力良好的条件下,公 众就会自觉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就会在成为人民心中的一种习惯,一种必不可 少的传统,成为一种精神在社会公众心中永存,并根据法律来行事,并逐渐培育 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生活中发生纠纷,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通常纠纷的当事人都会 说一句:“我去法院告你”之类的话,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提高。有事找法院, 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相信政府和法院的表现,然而多 数人虽有法律和诉讼意识,但是大多数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选择诉讼之 路的,尤其是行政诉讼,究其原因“官官相护”,“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是重要原因 之一,这更多的体现了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呼格吉勒图案 件”“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提高司法 公信力迫在眉睫。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主要由外因和内因造成。外因主要是因为一府两院 难成制衡之势,法院检察院的权利过小,政府权利过大,司法容易受到外部势力 的干预;内因主要是因为司法系统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专业知识薄弱,缺乏 司法理念。

(一)一府两院难成制衡之势 “法律至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标准 和原则。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 组织法》等规定,公安机关是政府下属的二级行政部门,各级法院是与各级政府 平行的机构,法院的地位应该高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的任务就是制约和监督侦 查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理想的刑事诉讼应该是以“审判 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过程和结果需要接受法院之审查和判断。然而, 在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公安机关的政治地位优先于法院的传统。“大公安、小 法院”是人们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地位的形象描述。另外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 党委和政府,所以法院受到诉讼程序外的干预。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 个问题,正在进行积极的改革,但是,这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二)司法系统内部的原因 一是少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办案并不依据准则和规则办案,办案比 较随性,全凭自己喜好,尤其是在一些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上,工作方式 随意化更加突出,导致有的环节上司法制度运行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二是 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引起的司法不作为或司法乱作为,严重损害了司 法公信力;三是少数司法人员不注意司法运行的方式方法,不考虑司法对象的感 受,用威权压服的手段处理矛盾纠纷,结果是旧矛盾未了反增新矛盾;四是司法 活动的公开透明度较低,公民的知情权不能保障,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活动缺 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这都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另外,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关系界限不清等情况 也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低原因。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基础,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 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才能维持,司法机关才能得到社会 的尊重,司法权才能得到社会的遵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司法 权威不同于行政权威,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强力推进,而司法公信力更多 的是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公民有自主选择和处分权,他们相信公平公正能通过 司法实现,所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旦司法不具有公信力,那么人们就丧 失了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信心,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 用。

2、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群众的信任感。司法实践中,司法功能 具有滞后性,当事人的正当合理合法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造成了许多信访案件 的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不断暴露出来的错案和冤案,更加导致了对司法,对政 府的不信任,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司法人员应该好好反省,不断地从司法 系统内部找原因和解决措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司法权没有得到正确的适 用,就不可能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司法机关就不能有公信力,民众的问题 得不到解决,就会把责任推到政府行政管理上,造成公民信任危机。

3、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培育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司法公信力良好的条件下,公众就会自觉接受法律,相 信法律,就会在成为人民心中的一种习惯,一种必不可少的传统,成为一种精神 在社会公众心中永存,并根据法律来行事,并逐渐培育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如果没有司法公信力,公民就会不相信法律,社会运行就会缺少秩序,变得混乱, 公民就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标准要求自己。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培育法律信仰。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1、发挥审判公开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的作用。审判公开制度 就是将审判的过程对公众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保障 实体权利的公平公正,公民有好的建议可以提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 法院出于其他原因考虑,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不公开,从而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审判活动不在阳光下进行,还会发生 腐败现象,反而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国设有人民陪审制度,但是陪审员的法 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形同 虚设。良好的法律制度不落实,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要严格落实审判 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

2、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民心中,形成法律信仰。对中小学生 加强法治教育,让公民从小有法律意识。对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宣传 工作,让公民知法、畏法、守法、用法让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深入人心,树立公 民的法律信仰。

3、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只有司法机关人员具有司法 为民的服务意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及时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 求,才能使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 价,司法机关人员在实践中才能更好的做到维护人民利益。

4、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 现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努力,现在的司 法制度改革必然构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应该满足公众对司法工作 具体的、现实的要求,不仅使司法公平公正,更应该使司法运行公开透明。在司 法运作过程中,对于程序合法应该加强重视,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使司法机关的每一个司法活动既合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又能够让当事人 和社会公众心悦诚服。

作者:李岚 来源:商 2016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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