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开放获取运动实践,在开放获取方面取得 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李克强总理在全球研究理事会2014年北京大会上的致辞 中提到“中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建立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知识开 放获取机制,促进中国和世界科学事业共同发展”[1]。同期,中国科学院和国家 自然基金委员会分别发布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 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 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要求得到公共资助的科研论文在发表后把论文最终审 定稿存储到相应的知识库中,在发表后12个月内实行开放获取[2]。2015年5月20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正式开通了“基础研究知识库”,其资助的项目成果 研究论文13万余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共享。与此同时,我国也加快了科技报告 开放共享的进程,国家科技报告系统自2014年4月正式上线以来,目前已收录国 家部门科技报告与地方科技报告共4万余份,并且正在逐级建立地方科技报告开 放系统。至此,我国已经迈出了公共财政资助项目科研成果强制性开放共享的关 键性一步。但是,相对于我国每年的公共资助项目与成果数量,目前实施强制性 开放获取的部分仍然微乎其微,特别是高校,一方面承担着大量的各级各类公共 资金资助项目,每年产生了大量的项目成果论文,另一方面,因为本身缺乏具体 的、可执行性的强制性政策而无法将这些成果收录到本校的机构知识库,导致建 成的知识库内容匮乏,无法持续更新,更无法进一步拓展其科研管理助手与平台 的新功能。正如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特聘研究员张晓林教授在2015年中国机 构知识库学术学术研讨会上所指出的:“我国机构知识库发展仍面临空壳化挑战、 内容权挑战、主导性挑战、服务性质挑战、战略定位创新、生态环境挑战等诸多 难题。”[3]本文拟从国家法律法规、资助机构资助政策与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角 度入手,探讨我国高校推行科研成果强制性开放获取的法律政策环境及不同制度 与系统间的融合与协调发展。
1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开放获取现状 笔者以我国CALIS机构知识库登记的39个机构知识库为研究对象,经过互联网逐一访问与统计,筛选选出元数据数记录超过万条的8个高校机构知识 库形成表1。
表1所筛选出的8所高校的机构知识库无疑对我国高校机构知识库的 现状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能够反映出我国高校机构知识库的现状特点,即内容 存储不足、机构政策缺失、基础功能尚需完善。机构知识库的内容存储是其得以 延续并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4)的统计,我国高校 在2013年一年发表的 目前,国内已经先后有中科院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先后发布并 实施了强制性开放存储政策,就高校而言,尚没有高校发布类似的强制性存储政 策。这与高校所处的尴尬际遇不无关系。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尚未出台 明确的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将其成员的科研成果强制性开放获取的权力,相反, 现行的版权法史无前例地强化了出版商的复制权与发行权,使得开放获取的步伐 步履维艰。其次,就机构政策层面来讲,目前国际上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 多以公共项目资助机构为主,因其为研究者提供了公共财政的支持,因此有权要 求研究者将其成果以开放获取的形式回馈社会公众,以实现权利与利益的平衡。
而高校大多是公共资助项目的具体承担者或是充当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者,无法 代替资助机构来强制要求项目成果的开放获取。但是,在个别领域内,仍然存在 着可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的可能性。
2我国高校可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的科研成果类型及其法律政策依据 2.1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通俗地讲,法人作品就是法人作为作者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类作品,虽 然是由自然人实际承担完成的,但是责任与权利归属都由法人来承担,因此法人 拥有完整的版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 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7]。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职务 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除此之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 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高校可以对本校科研人员完成的、高 校享有版权的法人作品与部分职务作品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对此部分作品的权 利归属现有研究已经进行了大量论证,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2.2 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 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我 国最早在2008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 源的有效利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 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 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 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8]。之后,在2012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 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对于财政资金资助的 科技项目,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9]。
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国“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已于2014年3月1 日开通运行,实现了万份科技报告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同年8月,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部署 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 转化应用,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式纳入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队伍中。明确 提出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10]。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目标,要建立国家科技报告的三级组织 管理体系,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各负 其责。而高校正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 高校需要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并对科技报告进 行审核,然后呈交上级科技报告管理部门,同时,对本单位呈交的科技报告,可 以在本单位范围内开放共享。由此可见,对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施行强制性开放获取,既是高校的权利,也是高校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报告 制度的职责。
2.3 公共资助项目成果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公共资助的项目成果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是最为 普遍的做法,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公共资助机构有权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 的机构政策,并在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以独立条款的形式 予以实施。高校是各类公共资助项目的重点承担单位,据统计,我国高校承担的 各类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课题)数目在2013年已达到71万余项,且近年每年以 10%的比例在递增[4]。高校每年承担着如此庞大的项目研究,但是对项目成果却 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目前,我国只有中科院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了 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支持公众通过网络检索开放 获取内容。
从高校的立场来看,对于已经发布开放获取政策的公共科研机构,因 其本身倡导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高校可以积极申请合作,实现对这些机构的科 研项目成果的同步共享。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其开放获取政策声明中就 提到“基金委将积极促成机构知识库与其他科学与教育机构知识库等系统之间的 信息互通、数据关联和标准共享”[11]。高校借此可以积极推进本校承担的这类基 金项目成果的强制开放共享。
对于其他尚未发布开放获取政策的公共项目资助机构,高校可以先要 求教师提交项目研究成果,而暂时不开放共享,即采用“暗存储”方式,为将来科 研成果的开放共享积累内容。在全球开放获取运动的浪潮推动下,我国政府与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在大力推进我国科技成果的开放获取,国家自然基金委 员会明确在其政策声明中提到“要求我委相关部门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公共教 育科研机构合作,推动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公共机构资助项目已发表论文的开放 获取”[11]。
由此可见,我国公共资助项目的开放获取也必将成为大势所趋,融入 世界开放获取运动的大潮中,高校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可以积极地利用上述国家法 律与政策规定,建立新型的学术交流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共享。
3我国高校实施科研成果强制性开放获取的措施建议3.1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过程管理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目前对高校部分科研成果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完 全是有法可依,高校对本校的科研成果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需要加强对本校科研 成果的过程管理。首先,科研管理部门如科技处、社科处对本校组织实施而产生 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可直接依法或依据协议约定开放使用,行驶法人的著作权 或优先使用权。其次,对于本校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当组织好项目 任务书、项目合同、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成果收集等过程管理工作。根据资助机 构的政策要求,在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约定并及时提醒项目承担者项目成果需提 交本校的机构知识库或成果库,对于已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资助成果,按 照资助机构的要求同步开放获取,对于其他尚未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项目 成果,实施“暗存储”,即只收集,不开放,待时机成熟时可以一并开放获取。最 后,对于国家科技报告等特殊成果,应当严格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 时组织项目承担者撰写研究过程、研究结果等科技报告,做好密级鉴定,及时上 缴,对不涉及保密的科技报告依规定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
3.2 探索制定并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与公共资助机构相比,高校由于未对本校科研人员的研究提供公共资 金的支持,因此要求科研人员将个人的科研成果开放获取难免显得有些名不正言 不顺,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哈佛模式”受到国际众多高校的推崇,即 由教职员工自下而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机构是否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否则,只能实施“鼓励”自存储的开放获取政策。
就我国高校目前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来看,建议我国高校实施复合型 的开放存取政策,对于已发布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公共资助机构,对其资助的 科研成果配合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而对其他类科研成果则暂时鼓励其开放获取。
对于具体的政策条款设置与推广实施措施,详见笔者《基于国外实践的高校开放 获取政策与实施策略》一文,此处不再赘述。
作者:苑世芬 来源:图书馆界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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