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者缺位现象存在。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经营国有企业的委托人 是全体人民,间接委托人是国家,代理人是国有企业高管。所有者的代表是政府, 代替行使委托人职责,但归根究底,国有企业所有者为全体人民,政府并非直接 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政府对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监管力度不够。与此同时,代理 人对委托人负责,而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原因,国企高管无需对所有者负 责,他们更注重短期经营业绩来提高自身薪酬,而忽视国有企业长期发展。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内部监督乏力,国有企业的国家股“一股 独大”,股东大会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难以有效行使表决权。执行董事和高管 重合度高,独立董事的聘用与高管决策密切相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独立董事 不愿与高管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董事会容易被管理层控制;
另一方面外部 监督缺失,我国缺乏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薪酬信息的披露。尽管我国有薪酬披露 规章,但要求披露内容不详细,导致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不利 于外部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四)高管自定薪酬现象普遍。董事会作为股东代理人,负责聘任高管并 决定高管薪酬。我国国企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少,管理层和董事会成 员重合较多,权力过大,管理层权力过大,甚至可以左右董事会决策,因此高管 自定薪酬的现象普遍。
(五)在职消费滋生腐败。在职消费是国企高管福利的主要来源,由于薪 酬管制在国有企业的存在,职务消费成为了国企高管们的替代性选择。适度的在 职消费可以有效激励高管人员。但过度的在职消费,大幅度提高了代理成本,成 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国企高管权力比较集中,对其监管存在漏洞,容易成为 腐败高发领域。当前,在职消费仍然是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2015年3月,中纪委通报了47名违纪官员,其中被通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管为17名。
(六)薪酬制度与绩效相关性低。在我国,垄断行业的国企在市场中占绝 对地位,没有竞争对手和市场经营的压力,并受到政府市场准入、经营授权及财 政补贴等多方面的保护支持,靠资源垄断维持其高收益和垄断地位。垄断国企的 这一特点保证了高管的巨额薪酬。由于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程度的垄断,并且 有着多元化的经营目标,再加上政府多方面的扶持,国企经营绩效不能全面反映 国企经营真实状况,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也不能反映为企业的贡献程度,国企高 管薪酬制度与企业绩效相关性低。
(七)薪酬文化建设不足。我国国有企业薪酬文化建设不足,不少企业尚 未涉及系统的薪酬文化,薪酬制度类型单一,缺乏灵活性,过分强调固定薪酬, 高管薪酬与绩效水平相关性低,高管薪酬畸高,与普通员工差距过大,不利于提 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薪酬效益。
二、深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改革的路径与对策 (一)优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结构模式。在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 类国有企业,根据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不同作用,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 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因此,针对公益类和商业类的国有企业,将国 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结构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公务员”型国企高管薪酬模式。国有企业高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 由组织任命、上级委派或调任的,其性质等同于政府公务人员。因此,这类高管 的薪酬制度应参考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级别工资。在现行的国有企业高管 和公务员工资制度基础上,形成“公务员”型的国企高管薪酬模式。一是将政府公 务人员的级别工资与目前国有企业行政高管的薪酬相结合,在明确各行政高管行 政级别的基础上,实行与公务员工资标准相似的级别工资,将其作为高管基础工 资的组成部分,成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主要部分;
二是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行政高管的绩效薪酬考核包含企业经营业绩 和公务员考核双重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行 政高官的德、能、勤、绩、廉及工作实绩;
三是对于行政高管的长期激励办法可 以采用公务员奖励原则,即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 原则,对受奖励的“行政高管”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2、“经理人”型国企高管薪酬模式。“经理人”型国企高管应通过公开招聘 等非行政任命方式选用。引入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为国有 企业带来创新思维方式和活力。为市场型国企高管提供市场化薪酬,其薪酬构成 为年薪制+中长期激励+经营者持股。经营者持股是指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持有本 企业的股票,主要包括期股、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以及管理层收购等形式, 是除股票期权以外,股权激励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企高管实行差异化薪酬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 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 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 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 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1、商业类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薪酬市场调节。推进商业 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民营资本,推动多个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 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让企业决策更科学,活力和效益更好。自然垄断国企实现 有效股权多元化,体现出资人权益。国有企业应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多个 具有话语权的利益主体,加大薪酬市场调节,制衡国企管理者权力,从而制定出 更加合理的薪酬制度。
2、公益类国企应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绩效与薪酬联系。公益类国有 企业不再考核利润,而是考核成本、质量、效率和能力,并且引入社会评价,加 强绩效与薪酬联系,从而制定出与绩效水平相关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
(三)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发展,经理层逐渐 替代原以所有者主导的企业治理权。由于经营者以自身薪酬最大化为目标,所有 者以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二者目标不同。针对所有者缺位问题, 应将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有周期短、反馈快的特点,可以提高 国企高管的动力。而长期激励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提高长期激励的比重可 以最大限度地调动高管进行战略决策的积极性,减少高管短视行为,有利于企业 的可持续性发展和提高企业的长期收益,更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和提高经营者业 绩,实现双赢局面。
(四)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应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决 策职能,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数量,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制度,加强董事会对高管的任免权和考核评价制度,代表股东意愿,而非被管理层过分 操控,进而让董事会独立自主的进行决策,形成企业高管的约束机制。党组织包 含于现代公司董事会之中,将党组织领导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衔接,通过国资 委行使股东权利,以董事会法定地位之名,履行党领导的法律地位之实,发挥党 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五)规范在职消费,消除隐性福利。国家必须严格规范职务消费,破除 国企隐性福利,保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深入贯彻2014 年发布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 规范透明的原则,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 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 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六)加强薪酬文化建设。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 文化和薪酬体系的联系,审视企业战略和文化的定位,并以战略与文化为中心, 重新构建国有企业的薪酬福利体系,通过薪酬体系的传导机制,促使高管依照国 有企业组织文化,努力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为企业带来更大效益。
作者:吴永立 张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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